新农村建设中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2012-08-15 00:53李晓霞
绿色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林权林地森林资源

李晓霞

(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交口乡人民政府,山西 长治046500)

1 引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林业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改善做出了卓越贡献,在促进新阶段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要进展,扩大了城乡就业率,增长了农民收入,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当中也强调:“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蓬勃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要历史任务的当前,要进一步明确林业所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积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化改革,共促林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 林业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

2.1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农村生产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的重要核心,必须要靠农林牧副渔的综合全面发展来完成。当前林业发展是农村发展的重头,一是因其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发展林业有利于保障农业产量稳定。农村是林业发展的主要外因,农民是林业发展的主要内因,通过对林业的开拓,充分利用既有非耕地资源,能够对农村经济开拓出一片重要发展空间。同时因为林业具有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功效,能为农村的生产环境方面起到正面独特的促进效能。通过实施“以山补田”方针,能够开辟加大粮食生产的新途径,将果品、菌类等山产果、蔬品资源充分开发利用,代替粮食生产的片面性,丰富人们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降低农产品生产压力,缓解农民生产片面性。

2.2 增加农业收入改善农民生活

发展林业能够促进农村产值提升,对农民增收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林产业的经济效益日益提高,果、蔬产品,木本粮油,桑蚕业,森林旅游业,花卉与药材等新兴林产品的发展也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我国林业重点工程的有效范围涉及到目前9成以上的县,基本上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通过参加退耕还林与风沙治理等工程所获得的钱粮补助已成为了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林业是促进乡风文明、实现村容整洁的重要措施。构筑农田林网,增加村庄和农户院落的林草覆盖,发展庭院林业,都能使农民的家居环境、村庄环境、自然环境和谐优美。

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林业发展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生态环境也得以改观,绿化覆盖面积占我国总面积的2成以上,人工林面积,位居世界第1。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森林总量目前还十分不足。森林质量不高,分布不平均,生态环境恶化的我国西部地区的森林覆盖率仅占1成,与东北地区3成以上的覆盖率差距十分巨大。林业产业在发展与体制改革方面刚刚起步,当代林业产权制度也并未能有效的建立健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业发展的机制性障碍。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后,定制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国林业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与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为林业发展赋予了更加丰厚的内涵以及神圣感。想要继续全面的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策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将改革作为原动力,驱使体制突破自身障碍,以农民利益为本,将为农民增收作为第一要务。当前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于对集体林权制度的加速改革,以促使林业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

3.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项目,将集体林地承包给农户经营,是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也同时是对农村,特别是山区地区生产资料的二次分配,为农民利益结构所做的进一步调整,必将会解放并发展生产力,促使林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3.1.1 符合农民切身利益

通过对林权制度的深化改革,农民直接掌握了生产资料,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业事业的生产、参与积极性,满足了农民希望通过耕山致富的理想追求。

3.1.2 符合林业发展核心目标

通过对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对林地及森林资源进行开发,挖掘林产品的市场潜力,吸纳社会生产各项要素向林业汇聚,增加森林资源,提升生态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提高我国国土绿化面积及生态环境安全。

3.1.3 符合新农村建设需要

通过长期实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农民对于山地开发的积极性空前的高涨,对于解决农村生产发展,增加农民就业、收入以及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产生着巨大且深远的作用。

3.1.4 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

通过对林权制度的改革,构建农民与森林的长久和谐关系,通过公平、公正的调处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等多方的利益关系,长此以往,能够达到人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真正和谐。

3.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及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要素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更改的情况之下确定经营主体,并进一步明确林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落实处置权,放手经营权,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形式并存、责权统一的经营体制。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则必须要按照以下5项原则进一步加以落实。

(1)公益林保持,商品林放活。要通过分类经营的方式,将生态保护与商品经营并行发展。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将生态建设作为前提,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与造林绿化,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出林业发展特点,提升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尊重农民意愿,以人为本进行改革。将发展农民利益作为第一要务,应给的利益要给足,应减轻的负担要减够。

(3)因地制宜,优化指导。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优化改革,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坚决杜绝“一刀切”等不顾实际情况片面要求规范化的行为。

(4)要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要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真正实现村民自主决策、民主管理。

(5)尊重历史,着眼未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3.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要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应首先加强对林业的分类经营,同时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责任,对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科学规划,对林木采伐实行严格管理,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以保障林地性质与基本用途与实际相符。并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整合森林资源资产,理顺其内部结构,使其内部运营有序、规范。主要是建立健全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林木采伐和征占用林地的全过程监管,防止乱砍滥伐和乱征滥占现象的发生;建立森林资源流转运行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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