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凌锋
(江西省高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江西 高安330800)
当前处于全球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年代,环境与发展这一全球性话题与我国持续化发展战略之间的关系尤为密切。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建设规模的不断壮大,诸如以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市政工程等不断被开发建设出来。这些城市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到资源损耗、降低投入成本等问题,并极力提倡可持续化发展建设。近些年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在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尤为显著。但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长速度也在向逐年高速上升势头发展。因此,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近年来,国家在环境工程建设方面相继出台了不少政策、法规。尤其是在城市化建设工作进程中相关的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出台了很多法规。如国内不少重点一线、二线城市的市区城市规划系统中的垃圾处理制定了不少实施办法。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城市在垃圾回收、回收再利用、垃圾分类及不可利用类垃圾销毁等工作方面付出了大量人力与物力。但城市垃圾清理仍然是一个新兴产业,相关法规条例内容还仍需完善与健全,各项法规条例仍需与实际垃圾清理、利用等作业相配套。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加强,并支配着自身理性环保行为的实施。但是,总体来说,这种环保责任意识的体现如果单单逐一分列在不同地区中,却又表现的相当匮乏。这主要与部分地区的生活水准、文化程度、生活方式等有直接关系。如不少居民住户群体虽然认识到了垃圾的清洁及处理,但却不能做到分类处理。公共场所内的分类垃圾箱中往往很少有人按照标志提示进行分类投放。另外,不少地方的化工企业垃圾、建筑企业垃圾的分类处理也相当混乱,同时基础运输工具、垃圾集体投放的机械设备落后,都导致了垃圾清理、分类等实行的粗放方式难以改变。
当前,不少城市中的城镇垃圾处理工作与相关组织工作几乎都是由政府充当包办责任单位。虽然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好垃圾清理工作,但政府直接组织的包办活动往往没有其他竞争组织单位参与进来,效率较低。另一方面,除了居民公众以外,诸如企业等有关组织机构对垃圾处理的责任分工也极为不明确。也就是说,居民公众往往只管缴纳垃圾清理费用,却未能尽到公共社会责任,而企业等组织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垃圾处理相关政策与法规,导致不少物资、资源造成损耗,最终成为生产垃圾。同时,不少组织机构或民众都认为处理垃圾的开销费用过大,无法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产业跟其它环保产业一样,具有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但在任何市场中,投资者必须考虑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关于垃圾的立法滞后,出台的鼓励性、引导性政策较少,基本偏重于收费,个别地区虽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但执行力度差;垃圾填埋、垃圾堆肥、垃圾焚烧等技术标准不够完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垃圾处理中的作用不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处于探索阶段,产业分类指导方向还不明朗,专业化程度差。
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在城市化建设工作进程中属于重点处理内容。其中涉及到的垃圾处理环节,包括垃圾清理、收集、输运、集体处理等。处理城市垃圾时,大多数垃圾处理设施在不少地方区域范畴内都是简单填埋处理,覆盖范畴相对较狭隘;在垃圾处理的器材、化学原料中未能配备功能完善的渗滤液与集体处理器材等,并且填埋过程中的不利有害气体也未能大范围内进行收集或再次利用,致使继垃圾之后的二次污染再次循环;而像垃圾销毁、焚烧的设施机械化水准也有高有低,且部分区域内的垃圾销毁所产生的飞灰、粉尘等有害废物不能有效覆盖处理;不少垃圾处理试点管理粗放等,未能形成有效管理模式及控制体系等。也就是说,这些种种问题都已成为了当前城市垃圾处理的重点解决事项。
市场体系和机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工作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因此,基于市场机制背景下的城市垃圾处理明显优于计划体制背景下的垃圾管理模式,所以在城市垃圾处理领域中应当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与此同时,还要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分工执行能力,即政府、公众、企业有关组织机构等都要明确各方责任;政府机关单位则是负责宏观职能调控,旨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化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文件精神等,以此才能全面提高公众责任意识,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建设工作的执行效率。
随着近些年以来,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初步形成与发展,垃圾处理产业投资应当在建设初期阶段扭转两个格局。即投资主体单位应当奔向全面多元化形势发展,摆脱个别地方政府单一包办城市垃圾处理的被动局面,并还要保证经营方式中可引入企业组织机构进行投资经营,而具体经营利润划分则能坚持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平均利润率转变。
如果仅仅凭借地方政府机关单位包办城市垃圾处理事务及相关活动,不仅加剧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还会出现因垃圾处理活动安排部署不当而导致的城市经济提高制约现象发生,从而并不利于城市化进程工作的得力开展。为此,要认识到城市垃圾处理实则是属于一个公共性社会责任义务。即其他责任主体组织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进来,汇集社会力量处理好城市垃圾处理的相关问题,以此才能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大量耗损的被动局面形成。另外,动用社会力量参入到城市垃圾处理建设工作中来,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拓宽其融资筹措渠道,并在相关地方鼓励、激励政策实行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的全面功能。
我国城市垃圾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及时随着近些年来城市垃圾逐步向产业化模式方向的迈进,在一定程度上也很难保障城市垃圾处理建设工作所需的营运技术水准。为此,这就需要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模式能够实现高速跳跃式发展,不断提高自身产业化经济的适应能力与应变能力,积极引入国外先进处理工艺技术,在政府行政机关的指导作用下带领投资企业实现正规投资与营运。
在过去国家计委等部分发布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与《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与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的长期工作规划,即要把城市垃圾处理产业放在高度优先的位置,把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这一城市垃圾处理的“产业链”作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来对待。目前在缺少财政、税收、建设、工商、环保等方面配套的政策,垃圾处理市场的准入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竞争和经营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政府应着力建立城市垃圾处理的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城市垃圾处理的主体、责任、权力和范围,以此才能为垃圾处理行业的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虽然在当前看来,垃圾属于废弃物品,但是它本身也有着一定的利用价值。因此,垃圾也可以说是一种资源而非绝对的废弃物。一方面,城市垃圾的科学化与正规处理,能够提高废弃物转向可利用能源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与相关产业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城市垃圾处理也会迅速引来一批企业进行投资,从而对我国的国民服务经济提高与城市化建设工作进程发展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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