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莉
我区就业促进政策问答
文/白莉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施行以来,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对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未改变,促进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此,自治区结合区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将我区促进就业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给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促进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为了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此政策,我们组织了这期问答。
——编者
问:《条例》规定哪些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答: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问: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我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规定的,在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比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照顾。
问: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哪些?
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规划区域内完全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问:如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
答: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条例》对统筹城乡就业有哪些规定?
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引导农牧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逐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牧区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推进跨区域劳务协作,鼓励、引导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对接。
问:对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我区制定、落实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强化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问:如何鼓励灵活就业?
答:《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
问:为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有哪些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传染病源携带者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平等待遇。
问:《条例》对少数民族、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和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照顾;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就业限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者档案,提供安全生产保护、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答: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问:如何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和农牧业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鼓励、支持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哪些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违反担保程序和条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与培训机构串通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作者单位:自治区就业局)
(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