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位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00)
我国农村、农业的发展与农民权益、社会保障状况研究
王庆位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00)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30多年来,城镇常住人口增加了5亿人,其中有相当数量是进城的农民工。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史无前例,世所罕见,既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命运,更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在农村、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农村的土地经营流转问题。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大体可分为:第一、转包。转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第二、互换。互换是指农户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承包经营权。第三、出租。出租是指农户将土地转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第四、入股。入股是指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份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第五、转让。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第六、委人代耕。代耕是指土地承包人与受委托的代耕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代耕者受承包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好承包者的土地,并根据协议向承包者支付一定的收益或报酬。委托代耕并不改变原来的承包关系。第七、委托流转。所谓“委托流转”就是承包农户不直接与受委托者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合同,而是先与村委会(发包方)签订委托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合同协议,然后再由村委会依据受委托合同与第三方签订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合同。
农村、农业的发展如何进一步促进人口城镇化?首先要合理引导人口的流向。大量农民工向少数大城市、特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集中,极大地推动了这些地方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提高了这些地方人口城镇化的成本,甚至超越了这些地方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不可能只靠几个城市圈和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来完成规模巨大的人口城镇化。农村转移出来的农民工,成为推动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农民工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阻碍了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也削弱了产业和城市竞争力。因此,统筹城乡发展就应从针对农民工的制度设计着手,逐步推进户籍、社保、土地使用以及财政、金融、行政管理等的制度改革。新型农民工制度首先要增加农民工的相对稳定性,解决农民工“城乡候鸟”的身份矛盾。其次要充分考虑农村转移人口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对暂未落户城镇的农民工,要注重从制度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和均等化,努力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涉及到解决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即流转问题。还应保证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既可取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又可从事二、三产业生产,或转入规模经营,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高效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同时专业合作社、企业和科技人员等成为租赁农户承包土地、投资经营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的一股新生力量。
不破解土地难题,进城农民就是“城乡候鸟”。说起农民工进城,“两栖”是最准确的字眼:平日在城市打工,春节回农村度假;年轻时城里打工,年老时农村养老。其实,农民工“两栖”根本在于土地。一方面,土地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是农民的“根”;另一方面,近年我国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农村的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又没有很好地流转以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许多城里有着固定职业和工资收入的农民工为啥不愿放弃土地这个根呢?主要原因是在城里没有“根”,既买不起商品房,也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卫生、教育、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类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土地流转双方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既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又增加了流转双方的收入。由于近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而且种粮实行补贴,土地产出效益明显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逐步向市场化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也在实践中不断变化。原来的代耕代种、转包、互换等方式逐步被租赁、入股等方式取代,亲戚、朋友之间也从“抹不开脸谈钱”转变为光明正大的“明码标价”,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所以,现实就是必须要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问题,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加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基本权益,政策性很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现行征地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人口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矛盾,以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不够和建设用地粗放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以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为名,不与农民沟通、协商就强占和乱占农户的承包地,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此,农民很有意见,社会反响强烈。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这是一件大事,一头连着农民利益,一头连着工业和城镇建设。
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典型,使广大农户消除疑虑,积极参与配合,全面推进流转工作进展。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纠纷,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妥善处理土地补偿费纠纷不仅涉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而且关乎农村的社会稳定。为此应当:第一,适时出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为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发放土地补偿费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第二,严格规制政府滥征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受利益驱动滥征土地或廉价出让土地换取财政收入或招商引资的做法,防止依靠征收农民土地获取差额的行为。制定相关单行法,防止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滥用征地权,损害百姓的利益。第三,适当提高和相对统一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用土地者公平补偿。第四,着力解决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加强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妥善解决其安置问题。着力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他们享有与城市低保人员同等待遇,并逐步建立起惠及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第五,征地补偿应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健全民主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第六,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
(本文为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保障农民权益分类对策研究》子课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