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风云
(南昌航空大学 江西南昌 330063)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各级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1]习近平同志也曾提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2]他们的讲话不仅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实质性问题,而且促使人们深入思考中国共产党人在权力观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执政为民是权力使用的基本要求。因此,权力应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少数人或个人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用权力侵害公民的权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手中的权力,尊重公民的权利,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权利和政治权利。
“权利”在中国古籍中指权势或财物。《荀子》记载:“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3]《史记》指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4]在西方,“权利”即right,有“正当的或某种资格”之意。亚里士多德把“权利”定义为:“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念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政治交往的准绳。”[5]近代以来,因人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争取政治平等的思想武器,故西方对于权利问题的研究较深入,定义也较多,代表性的有:(1)权利天赋说。洛克认为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但出生只是赋予人的生命使其成为自然人,并不天然地赋予其权利。故此说没有揭示权利的社会本质。(2)权利利益说。此说认为权利是受到法保护的利益,使得权利有了现实的物质和精神内容。然此说认为的利益脱离了特定的社会关系使其走向权利意志且权利并不等同于利益。(3)权利平等说。此说认为权利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可此说没有说明权利的内容和平等的基础。虽然西方学者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定义权利,但并没有深刻阐明权利的本质。
对于社会生活中权利观念的形成,格林说:“没有这种承认或者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6]只有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才能形成权利,孤立于社会中的个人无所谓个人权利。所以,权利“是社会产物,是社会的产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7]。权利产生的根源是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强调,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因此,权利总是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与当时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水平相联系。
可见,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中,权利主体主张其由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的利益的一种资格。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即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
政治权利是权利的一种类型,是社会成员参与和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有权利的一般属性。从权利形成的利益基础来分析,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是共同利益。社会成员以权利方式主张的利益中,包含对其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诉求。就其内容而言,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利益主体间共同利益的实现和利益主体间不同利益的共同规范,两者一起构成了共同利益。就其范围和层次而言,在社会生活中,这些共同利益体现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现实要求,如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和阶层利益等。因此,要求并且得到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其主张共同利益的资格的单个社会成员,成为政治权利的基本主体,其权利为个人政治权利。而要求并且得到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其主张共同利益的资格的群体,成为政治权利的群体性主体,其权利为群体的政治权利即集体政治权利。公民政治权利主要有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等。
因此,政治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上,政治权利主体主张其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共同利益的资格。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人政治权利与集体政治权利即私人政治权利与公共政治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其表现为私域与公域,对应在利益上就是私益与公益。
2.权力和政治权力。
在中国,“权”有两个基本义:一是衡量审度,如孟子说:“权,然后知轻重。 ”[8]二是制约能力,法家《管子》讲:“夫欲用天下之权者,必先布德诸侯。 ”[9]在西方,“权力”即 power,指一种能力或力量。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对“权力”下了诸多定义。霍布斯认为,权力的行使是有动因的。马克斯·韦伯指出,行为者在交往中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行为者的可能性。拉斯韦尔强调,权力这是借助制裁背离拟行政策的行为来影响他人的决策的过程。其共同之处是把权力看成一种力量且具控制和影响的作用。但它们没有指明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因而没有揭示出权力的本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道:“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据此,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理解权利权力关系提供了线索。卢梭指出,“那就是:每个集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10]他认为,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形成的。通过这种让与和集合,人类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它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完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变。卢梭的论述解释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到政治状态下的人民的转化,完成了权利到权力的证明。
可见,权力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制约或支配权力客体行为的能力。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体权力与集体权力。
恩格斯指出:“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去考察的。”[11]根据这一精神,探讨政治权力的本质,应该从政治权力形成的逻辑过程入手。
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的特殊表现,是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政治权力形成的基础在于人们的利益。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核心,为实现自身利益,利益主体尽可能地调动其有效资源并凝聚成特定的实际力量来活动。利益主体是多范围、多层次的,有个人、集体、集团、阶层、阶级、民族和社会力量之分。政治权力形成的重要条件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内在矛盾的运动,促使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结成社会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又促使不同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形成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在这些特定力量的对比中,相对强大的一方对另一方构成制约关系,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其拥有的力量便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从社会权力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权力。其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
所以,政治权力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原则而拥有的对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实际制约力量。其本质上是公共力量制约关系并由此形成特定的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即公权力。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假设,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力源于权利之让渡。权利中蕴含着权力因素,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之后,权力便具有了独立性。政治权利是在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中形成的,是本源;政治权力是由公民通过社会契约赋予的,是工具。权力的运行要遵循一定的界限、规则和程序,保持与权利的基本平衡。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的内在关系,对于防范权力腐败尤为重要。现实中,两者有一致性关照又有矛盾性冲突。其一致性表现在:
首先,权力是权利的体现。因为个体的力量是很微弱的,公民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结成并通过某种特定的力量去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从而获取权力并依据它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实践证明,只有在权力保障之下,社会才能获得稳定的秩序,权利主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社会政治生活才能按照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运行,从而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前提。权力最初来源是基于个体权利让渡、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的权力最初源于人民革命的力量,源于人民的权利。
其次,权力向权利回归。一是在既定的权力与权利的划分与配置上,社会随着民主的发展,对不再需要的权力加以削减而转化为权利;二是公民为扩大权利而不断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迫使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向公民“返还”权力而转化为权利。另一方面,权利向权力转化。在民主法制社会中,公民个人将属于自己的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委托给自己的代表,当所有受委托的权利在代议机关中通过合法的程序集中起来并达到法定数量的时候便转化成了权力,这种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权力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制约力量,即政治权力。
再次,从价值功能角度看,权力与权利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公民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具有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而权力是派生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完成特定任务的一种工具。从权力配置方式看,民主选举是实现公民权利与权力一致性的基本媒介。权力配置的核心是实现权力资源配置由人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变。从干部任用形式看,应由“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择少数人”的自上而下的“安排干部”变为“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择少数人”的自下而上的“选择干部”,以实现权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权利与权力间的“应然”状态应是平衡和谐的,现实中,“实然”与“应然”之间常常相左,冲突有:
在政治实践中,权利与权力的获取往往要通过斗争的形式,所谓斗争是指权利与权力转移、转化和配置比例的重新确定,通过斗争以某种方式更加合理地划分与配置权利与权力。一般说来,在特定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政治权限总量(即政治权利与权力之和)是一个定量,如果没有生产力的较快发展和基于这种发展而形成的社会资源的较大增长,一个社会的政治权限总量就不会有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扩张只能以相应的压缩权利来实现;反之亦然。同理,两者在权限配置的数量关系上也是一个定值,如果国家行使的权力在政治权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则公民行使的权利所占的比重就越小;反之亦然。
在政治生活中,权利和权力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权利表现为自下而上、由里及表的影响力量,权力表现为自上而下、由表及里的控制力量。这种“控制”所产生的强大权力很容易对“影响”所形成的弱小权利造成侵害。在政治权限总量既定的前提下,政治权力不适当地加强,或者政治权利不适当地扩张,都会导致两者的不平衡,破坏各自的发展,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1.剖析冲突原因。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表现有: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利、私人权力与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等。现实中,多表现为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即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因此,这里主要探讨公权与私权间的冲突。
两者冲突的根本原因源于权力异化与滥用。两者的冲突发端于对公民权利的藐视,过程于对政治权力的经营,毁灭于对群众基础的丧失。权力腐败的一种表现是权力异化。亚里士多德说:“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12]权力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谁拥有了它,常常能将其滥用为“私权”,进而能更好地为自己的私利服务。这种权力主体的自私性,又是权力极易被滥用的原因之一,使得一部分权力蜕化为社会的异己力量,反过来侵害公民权利。原本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了压迫人民的权力,原本是人民的公仆变成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这是权力异化的典型现象。另一种表现是权力滥用。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在执法中总有“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违法作为,加上传统的权力崇拜、等级观念影响,长期以来,使得中国社会“权力的发达与权利的萎缩并存,权力对权利的践踏与权利对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权力的膜拜与对权利的漠视并存”。由于崇拜权力,使得权力对于权力的滥用者来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由于漠视权利,使得权利常常成为权力行使下的牺牲品。因此,由权利让渡而来的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极易被异化或滥用,形成一种凌驾于权利之上的物质力量来侵害公民权利。
公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为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诞生的,并不存在专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必要的,否则人类个体为了个人利益就会陷入霍布士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整个社会就会变成一个动物世界。但如果一味地追求公权发展,而忽略社会成员的私权,那么两者冲突必然加剧,社会动荡不可避免。私权为公民自由参与民主政治提供了安全的制度空间。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私权为个性的自由、成长划出一片独立的领地。正所谓“最贫穷的人在他的茅屋里也可以对抗国王。茅屋可能是摇摇欲坠的:它的屋顶可能会晃动,风可能会进来,雨也会进来,但英国国王却不能进来,国王的所有权利也不能跨过这破屋的门槛”[13]。私权就是这道门槛。有了这道门槛,人们便可以在不同层面上批评政府,自由表达意见,以达成冲突的和平解决和公共事务的决定;有了这道门槛,科学和学术就可以免于政府的检查,使科学家和学者能极力追求新知和真理;有了这道门槛,个人的价值观和宗教信仰得以尊重,任何形式的政治集权主义将最大限度地避免。一旦逾越了这道门槛,意味着公权对私权的侵害,独立的领地和自由的真义当不复存在,民主的多样性和自治力就被践踏,个人权利也就荡然无存,社会便处于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中。因此,约束公权,尊重私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极其重要。
2.实现平衡策略。
权力滥用和异化主要因为用权者的僭权和失职与法律的不健全,这是造成私权公权失衡、侵害公民权利、危害社会稳定的根本原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呢?
一是切实制约监督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另一方面,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的权利主体,要敢于监督和斗争;同时要发动社会群众监督。公民监督权力意识的增强有助于预防腐败工作的推进,监督权利行使得越充分,预防腐败的效果就越明显;还要努力探索、创新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的多样性,让监督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入人心,更有力度,切实保障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积极加强宪政建设。落实宪法规定,提高政治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实现宪政下的民主监督和民众参与。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来源于对权力的放松而不是集中,来源于对权利的尊重而不是漠视,来源于“权力回归社会”的事实。“苏东剧变”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向后人一再昭示着一个真理,切实尊重公民权利,严格限制公共权力,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
三是建立服务型政府。中国传统社会,政府主要是承担政治统治的职能,现代文明社会要求政府更多的是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即“小政府,大社会”。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应多为社会服务,将公民个人权利放在首位,从服务大众的角度出发,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为有效和高质量的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四是强化公民权利意识。现代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和政治参与机制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可能的不正当行使也十分重要。人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只有通过健全和完善政治参与机制才能实现。在此基础上,一旦出现损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完善的权力救济制度可以对公民权利予以及时补救。实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理性平衡,只有承认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先在性,才能根除人们固有的漠视权利的观念。
五是完善行政公法制度。健全行政组织法,明确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公权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的多次侵犯。规范公权行使方式,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仔细、谨慎地运用公共权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特别要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防止过度执法或执法过度,把握好执法中的政策问题。国家机关权力再大,如果行使程序是公正和严格的,那么对私权即使侵害了也不会太大;即使公权很小,如果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那么也会给私权造成重大威胁。所以,要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要将行政责任法制化,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实行问责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责任政府。
六是尽快颁布民法典。私权的保障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没有私法对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没有私法对私权存在空间作出界定,公权擅自闯入私域、肆意践踏私权就更为便利。以民法为核心内容的私法划分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既接受国家的保护和必要的干预,又抵制国家公权的恣意妄为。完善的私法是私权保护的利剑,然而中国的私法制度很不完善,民法典至今仍未颁布,私法制度的缺失,造成私权保护的乏力。因此,中国要尽快制定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全面地将私权法定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七是培育保护社会组织。它可以有效消解和制约公权的独断专行和任意专横,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它们有独立发展的趋势,要求政府尽量少干预而维护其自治,扼制国家权力职能和范围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它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政治参与,形成公民社会中权利意志的独特表达渠道,向公权主体提出权利实现的要求,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受到限制。社会组织通过参与公权力的产生和分配过程,使集权增长受到扼制,使社会自主自治权利得到扩展,从而抵消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控制,保障公民社会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谁来监督监督者?监督者受监督,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制度设计的进步。法律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便滞后于社会,因为社会是活生生的、发展的和超前的。法律与社会的不同步性使得法律不完全适应现实社会;可滞后的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这就为不法之徒钻法律漏洞提供了机会。因为在监督过程中,监督者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恣意妄为,并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可能与被监督者串通、合谋来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安全和利益。从这个意义说,监督监督者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是对监督者行使公权力的约束和防范,更是对民主法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推进。
我们相信,只要在这些方面切实做好并真正取得进展,社会在文明、有序的状态中获得运行,私权与公权在理性中实现平衡,私益与公益在共处中得到兼顾,具有权利保障实际内容的和谐社会就一定能真正鲜活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1]《人民日报重要言论汇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2]《学习时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年10月18日。
[3]张觉:《荀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年版,第 263页。
[4]司马迁:《史记》第九册,中华书局 1982年第 2版,第2847页。
[5][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第192页。
[6][英]格林:《政治义务原理讲演集》,剑桥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45页。
[7][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8]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页。
[9]孙向东:《管子·韩非子·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第 22、23 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9页。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22页。
[13]秦立彦:《面对国家的个人——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哲学》,泰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