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自留自支房租是否违纪
——评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之构成

2012-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2年15期
关键词:财务收支群众性财经

赵 炜

社区居委会自留自支房租是否违纪
——评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之构成

赵 炜

案例简介:

王某是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党员。2006年,该社区的上级某区政府规定由该区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立财务收支中心,各社区委员会的财务由财务收支中心集中核算,统一代管,分户记账。同年12月,在王某的提议下,该居委会截留了收取的房租10780元未上缴财务收支中心,并经王某审核签批,从中支出9480元用于日常开支。

问:本案王某应如何认定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社区虽然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其财务管理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王某自留自支的行为是违反上级规定的,应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社区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按国家机构来统一要求。该社区截留并支出的钱款属于自己的合法收入,只是未将有关统一管理费用纳入财务收支中心,属于手续不合适,但并不构成违纪,不宜据此对王某按违纪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

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的在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是针对本条例第十一章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而专门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违反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

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包括个人、单位。

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其他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其他财经法规”是指第十一章第113条到125条中未涉及的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指本章中未涉及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本案中某上级区政府为了加强对所辖社区居委会财务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防止基层财务混乱,增加财务开支的透明度,规定由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的财务收支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统一代管,分户记账。这种做法是符合中央对基层财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精神的,是利国利民的举措。我国城镇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不属于国家机构组成序列。同时本法第12条又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这就更加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同样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王某是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带领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却在明知区政府已统一设立财务收支中心集中核算之后的6个月后,便擅自违反规定,提议将本居委会收入的10780元房租不上缴财务收支中心,并自签自批从中支出9480元用于日常开支,明显违反了上级政府统一财务管理的政策制度,侵犯了国家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有关财经管理秩序,主观上的故意是明显的,符合上述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诸要件。因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认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的意见是站不住脚的。当然本案在具体处理时,可视案件的情节轻重与本人的认错态度予以适当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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