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入社保“门槛”降低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0%、100%三个档次。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这次调整,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使更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低门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文 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