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亲属因工头部被砸,伤愈后留下了后遗症,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全家都认为不公。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再次鉴定?如果可以,要找哪个部门?按照什么程序申请、实施?
【大连】 朱为民
按照如下规定,您亲属有权要求进行再次鉴定。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09]12号)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再次鉴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3.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4.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6.完整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须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7.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8.被鉴定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办理再次鉴定申请登记时,如上述相关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应在登记后15日内补齐再次鉴定所需材料。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再次鉴定所需全部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退回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不再受理该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再次鉴定受理材料将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预先审核,对需要作相关医学检查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工伤职工伤残复核检查,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两次检查未到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退回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不再受理该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定期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于鉴定前3天通过有效途径通知鉴定申请人再次鉴定的时间和鉴定地点。如申请人两次无故不参加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退回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不再受理该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省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将及时邮寄送达再次鉴定申请人,由申请人转交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再次鉴定结论将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退回申请人再次鉴定申请的,也将抄送申请人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是1969年12月入伍,1978年4月退役,1987年因征地补偿,安置在中国辽宁北方铸钢厂,请问我在部队的军龄,在退休后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鞍山】 刘显忠
按照《劳动部工资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63】中劳薪便字260号) 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劳动和保障部办公厅相关文件也指出: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军龄不但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还应视同企业工龄,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的年限,更应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据此,你在部队期间服役的军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工作后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