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超半数来自民营企业。对此,北京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员工应了解试用期应有的权利,企业也应按规定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调查显示,一些企业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或实行超长试用期,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海淀法院法官说,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社保专家梁超认为,员工试用期有很多不确定性,缴纳社保确实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很多企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再补缴社保,但这并不符合规定。真正为中小民营企业减轻这方面的负担,还需要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