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主体辨析

2012-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7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权利物质

魏 磊

(塔里木大学西域文化研究所 新疆 阿拉尔 843300)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其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乃至中华优秀文明保护和传承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其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如该立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物保护并未直接介入而是作了适当衔接性规定,且为了立法语言的简洁,对于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制度也规定较略。因此,有必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作进一步的理论探究。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问题,首当其冲的理论困难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的权利主体问题。权利主体问题的解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权、面临产业化时的利益归属权,以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权利主体概述

权利主体在法理学理论中一般称作“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作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作义务人(1)。

权利主体要通过建立或者变更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来实现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并因此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需要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即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国家。

其一,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其二,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其三,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内容

文化多样性自身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一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包含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文化经济权益等文化权利。

(一)文化平等权。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弱势文化。以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个项目为例,其中少数民族或部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相当比重,它们多数是鲜为人知、未为人关注、极为珍稀的少数民族、少数族群、特定信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文化认同权。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三)文化经济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文化宿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

(四)具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列举式分类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按照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分类,具体的精神权利有:公开权;表明来源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权以及参与决策权等。具体的财产权利有:专有使用及收益权;使用许可权及获得报酬权。并且提出了上述权利的物权限制和知识产权限制。笔者认同上述列举式分类方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辨析

(一)国家与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规定,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各缔约国应该:1.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2.在第二条第(三)项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本国国家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清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然权利主体。

(二)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近年来,新成立的基金会已经更多地关注新兴领域,包括全球发展、生物医学研究、精神、个人潜质发掘、文化遗产研究、传媒、地质科学等方面。当然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因此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应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权利主体。

(三)个人。这里的个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可以有多个自然人。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

[3]韩小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一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法学杂志,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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