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2012-08-15 00:48:31
云南农业 2012年2期
关键词:补偿款经营权农村土地

【案情】甲村的花某五岁时,正值第一轮土地发包,村委会也发包了土地给花某。1998年6月,花某和乙村的孙某结婚,户口未迁出。次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花某既没承包到甲村的土地也未承包到乙村的土地。2006年9月甲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甲村村委会领取了足额的土地补偿款。同年春节前,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大会一致通过了分配方案,方案决定:凡嫁出女只要无土地的,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都无权得到补偿款。花某不服,将甲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经法院审理认为,甲村村委会的方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无效决定,花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家业传男不传女,是国人的老观念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已经很明确,但嫁出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护的问题非常突出。其实我国法律一直在强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宪法》第四十八条首先强调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损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条文可知,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现阶段我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花某不因为嫁出就失去该项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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