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林夫妇共有两个儿子,夫妇两人身体较弱且生活不宽裕,尤其大儿子结婚后生活更为拮据。2003年,其小儿子王冬成已32岁,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对象。当时女方向其小儿子提出了一个结婚的条件,那就是要求其在结婚前把赡养老人的义务“一次性买断”,以后两位老人如需要用钱就与他们无关。为了儿子早日娶上媳妇,王林夫妇就答应了这一条件,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主要内容是小儿子王冬成一次性给其父母养老钱2万元,以后保证不再向其要钱。然而2008年以来,其母高血压病日渐加重,近两年治病花了5万多元,除了大儿子拿出4万多元外,还有1.6万元钱是借来的。其父亲王林去找小儿子王冬成夫妇商量时,他们却说他们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了,不同意再拿钱给母亲治病。双方因协商未果,王林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医疗款1.6万元及每年给付赡养费2880元。法院审理后,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王冬成夫妇支付二原告1.6万元医疗费及每年给付赡养费2880元。
【评析】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对赡养父母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成年子女对年老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以协议的方式或者其他什么方式来免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如果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的,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中,二被告既有劳动能力又有一定的生活来源,理应尽到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二被告以签订“一次性买断”协议而拒绝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年迈双亲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