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志宇
(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云南建水654300)
企业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闻志宇
(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云南建水654300)
通过对新准则与旧制度的对比和研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分析新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能措施。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课征的一种税,在中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就是较复杂的1个税种,每年1次汇算清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不断完善,所得税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之间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不断增多。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1年,2009年、2010年国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又不断地补充和调整,使企业所得税法更加严密,更具有操作性。
与旧制度相比,新准则最主要的变化是会计重心的变化,即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由于这种变化,才会有计税差异、会计核算方法等变化。此外,新准则在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减值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所得税会计信息的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也不相同。
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它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做转回处理。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某些收入、支出项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与计入会计利润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它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新准则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代替上述差异,这两种不同的提法表明新旧制度本质差别。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导出的差异,是一个流量数据;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导出的差异,是存量数据。
(1)旧制度下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这样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真实反映企业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避免了旧制度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带来的信息不可比和真实性问题。
(2)亏损弥补处理不同。旧制度未确认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经营亏损所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然,企业须对差异能否在以后经营期内充分转回做出判断,如不能企业就不应确认。
(3)递延税款减值确认与计量不同。旧制度不提取递延税款借项减值准备。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有证据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即预计未来所得税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不能实现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当前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情况,同时确认本期所得税费用;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旧制度以“递延税款”项目,将所得税导致的递延资产与递延负债抵消后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含混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而新准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明晰所得税差异导致的资产、负债并与其他资产负债同列报表两方。此外,新准则还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的说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等。
(1)新准则采用债务法,将资产和负债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因而可以揭示报告日存在的资产或负债在未来期间因所得税导致现金流入或流出企业的情况,提供的所得税信息更为可靠和相关。
(2)新准则采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当期应交所得税两部分。当期应交所得税是纳税调整后计税所得乘以税率得到的。其中调整项包括非暂时性差异及当期发生的计入损益的暂时性差异两个部分。而当期计入损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由当期产生的计入损益的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得到的。所以,在所得税税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即等于会计利润加上或减去非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企业只需预测非暂时性差异即可合理预测所得税费用,可使企业在预测所得税费用时降低计算难度,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
(3)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摒弃了应付税款法,为会计与税法的真正分离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也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信息的可比性。此外,新准则附注部分对所得税信息的要求提高了所得税信息的可靠性。
(1)资产负债观对我国所得税会计来说是一个较新的理念,核算也较为复杂,可理解难度较大,企业缺乏新准则技术操作经验。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纳税影响会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但实际操作必须在现实约束条件下进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配套会计环境的要求远远高于应付税款法,企业会计工作将随之做出重大调整,同时对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2)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须对以前的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许多企业的报表因此可能有较大的变动,如果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足够的关注,可能引起投资决策的失误。
(3)新准则制定者主观上期望我国会计准则选择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以体现对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性重视。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由于我国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都非常重视利润指标,从资本市场监管角度看,公司上市和停、退市等市场监管主要以盈利指标为主;从投资方角度,流通股达不到总股份规定的百分比,机构投资者处于初创阶段,广大散户投资者中投机套利、轻投资质量,市场投资理念偏重炒题材、炒内幕,许多公司股价走势有悖于公司业绩走势;从管理层业绩评价和激励机制设计角度,也较重视利润指标,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准则制定愿望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1)改变有关各方以利润为中心的企业评价观念,可适当加大长期盈利能力指标的比重。
(2)尽快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和补充规定,规范企业资产负债和所得税的会计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以提高准则的执行质量。
(3)建立相关所得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综上所述,新准则中运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以及计量时能够严格地遵循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进而能恰当地反映一个企业在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从而为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由于新准则不再要求提供两大类方法供企业会计人员进行选择,而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这能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的可比性,即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1]周建龙.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J].技术经济,2006(1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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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玉珠.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新旧对比分析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10):61-63.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Old and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 of Income Tax in an Enterprise
WEN Zhi-yu
(Yunnan Yuanxin Carbon Co.Ltd.,Jianshui,Yunnan 654300,China)
Through comparison and research on new standards and old system,combine with China’s actual national conditions,some problems encountered during implementation of new standards were analyzed,and some possible measures to solve above mentioned problems were brought forward.
enterprise income tax;accounting standards;comparative analysis
F275
A
1004-2660(2012)02-0070-03
2012-04-11.
闻志宇(1965-),男,天津人,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E-mail:wzy@cymc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