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会蕾[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 上海 200063]
中国传统民本思想渊源深远,早在殷周之际,就出现了民本思想的萌芽,《尚书·盘庚》篇就出现了“重我民”、“施实德于民”的表述。民本思想是先秦儒家社会管理思想的基础,也是其根本与核心。尽管在《论语》和《孟子》中并未直接使用“民本”一词,但所表述的内容却具有极其深刻的民本内涵。先秦儒家所倡导的民本思想主要涉及下述两个层面:
第一,肯定民众在政治上的根本地位和决定作用。首先,《孟子》强调“民贵君轻”。在孟子看来,人民是君主实现国家统治的基础,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民心得失是决定国家存亡的关键因素。“桀纣之失天下,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①在《孟子·尽心上》中,孟子又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换言之,民心的向背是最为重要的,君主的地位则最次之。这是西周以来重民思想的大发展,也正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所以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制定国家法律政策时要以民众为重点考虑因素。其次,在政治上要注意民众的作用。一方面,要学会倾听民众的意见。只有善于倾听民众的声音,才可以做到用人得当、行赏有度。孟子提出:“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②这样的政治思想显然比孔子提出的“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更进一步,含有重视民众参政议政的味道,是“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思想的发展。另一方面,要让民众参与国家管理。先秦儒家倡导“为政在人”,认为在国家治理中人才是很重要的主导因素。孔子虽然主张“亲亲尊尊”的贵族统治,但在人才选拔机制上,他并不主张局限于“亲亲”的束缚内“任人唯亲”,而是主张在遵循传统世卿世禄制度下“举贤人”。这种打破固有窠臼,建立平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的思想,无疑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第二,要求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为民众着想,为民众谋取经济利益。“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③为了得到民心,统治者必须要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在经济上要富民。富民的具体途径主要有:轻徭薄赋、开源节流、强本节用等。轻徭薄赋方面,孔子认为“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统治者对民众宽、惠的途径之一是“敛从其薄”。孟子则从要实现“王道”的理想出发,认为明君应“制民之产”,保障民众有“恒产”,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薄税赋”的方法减轻民众负担。通过“制民之产”和“薄税赋”的方式不但能保障民众的生活条件,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实施孔子所提出的“富而后教”,即对民众施行道德教化,进而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效果。此外富民的效果还在于,富民是富国的基础,富国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国家治理要达到长治久安,必须做到富民。
任何时期的统治都是以民众为基础,得民心得天下,失民心则失天下。历代王朝的兴衰治乱,都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妥善解决为转移。遵循民意、为民谋利的就会国泰民安、繁荣富强。但需要注意的是,古代民本与近代民主是两个不同范畴。然而其共通点在于视角的焦点都在于民众,两者都从不同角度看到了民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贵君轻”思想有利于执政为民,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敛从其薄”思想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尊贤使能”思想有利于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用人机制。这种注重民心、体察民情、为民众谋福利的传统,也必将在中国今后的社会管理和民主建设中大放光辉。
人类在生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从未停止过对文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对和谐的向往伴随着先秦儒家“以和为贵”的思想逐步演化为“无讼”的具体原则。“无讼”思想最早由孔子提出后,变为统治者的统治之术,进而演变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无讼”从字面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层,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已有的纠纷,使任何纠纷都得以及时化解从而使之不成讼;二是通过道德教化人们无争无讼,禁诉讼于未然。孔子提出:“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④意即:自己审理案件的目的在于不使人们争讼。为了实现无讼,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官吏运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谅解后从而终止诉讼。据记载,孔子身为鲁司寇时处理了一起父子相讼的案件,孔子搁置了三个月没有处理这个案子,让父子双方进行反省思考,后来父亲请求中止诉讼,孔子将他们释放,释放后父子“相拥而泣”,父子感情就此以恢复且加深了,并发誓“终身不讼”。孔子还提倡“亲亲相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子相隐”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观念在司法上的反映,也是通过限制诉讼主体资格的方式减少诉讼发生的途径。二是“富而后教”。在保障民众生活水平基础之上,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教化的内容是儒家所倡导的宗法伦理道德规范,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重义轻利等。先秦儒家希望借助于“德治”、“礼治”和“明德慎罚”来实现“无讼”,进而实现“大同世界”。
先秦儒家的“无讼”观在古代社会实践中慢慢形成发展出了调解制度。因为官方对调解制度的倡导和调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许多优越性,使得调解制度成为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有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调解方式主要有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两种,针对的案件一般都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首先,官府调解是在行政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由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理司法的传统,官府调解又称之为司法调解。主持调解的主体是各级官府行政长官,调解方式主要是通过道德教育的途径。其次,民间调解,则由来已久,是在邻里亲友、宗族、乡老的参与下解决纠纷。其中宗族调解是指当家族成员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调解。形式上,民间调解没有法定的程序,形式多样化,因各地风俗习惯、调解人的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各有所异,不管用哪种形式,目的都是解决纠纷。地点上,民间调解也没有固定的地点,或者在田间地头,或者在祠堂公所,或者在家中。法律效力上,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也都明确了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有学者认为,“民间调解方式,一方面是民间宗族、村社、宗教等为了维护自己团体的体面而采取的主动行动,另一方面则出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有意鼓励,同时,也常由于争讼者自己也希望同样体面地终讼而主动要求民间势力调解的结果。”⑤最后,调解者往往会以其自身的人格和威望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感召。无论是官吏、族长、社会名流,一般都具有社会公认的威望,相当一部分还具有高尚的人格,可以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得到当事人的尊重。由他们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会使当事人自省、自责,从而停止诉讼。
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使当事人从诉累中解脱出来,使其可以避免因为诉讼而支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诉讼成本以及人际成本。调解制度符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闭性社会心理,对促进邻里间的和平、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取得一定社会地位以及能够顺利发展。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物质基础的不同而发展变化。《论语》中也提出了其独特的社会保障理念。
首先,先秦儒家社会保障理念的基础是“民本”和“仁政”。“民本”思想要求统治者必须重视民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此必须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生活条件。在孔子看来,“仁”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其基本含义是“仁者爱人”,孟子则进一步提出,统治者应以“仁”为出发点实施“仁政”。
其次,先秦儒家社会保障思想的主要内容有:构建荒政制度和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第一,从积极预防与消极救济两方面构建荒政制度。古代中国自然灾害频发,使救灾抗灾成为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荒政思想自西周时期形成后,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成为诸子百家社会保障思想中的重要一环。积极预防方面主要包括:制民之产、劝种备荒、不违农时和保护生态平衡。孟子认为应利用国家强制力给民众分配“五亩之宅”和“百亩之田”,使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不免于死亡”⑥。利用耕地种田,利用屋前屋后植树种桑,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在解决民众温饱问题的基础之上存贮粮食,以备荒年。为了让民众尽力生产,统治者就应该在遵循农业生产周期前提下征用劳动力。平时应注意兴修水利,保护自然环境。消极救济方面主要包括:移民就粟和移粟就民、蠲免税赋、赈灾。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应开仓赈灾,无偿地赈济灾民食品和衣物。或者把灾民从灾区转移到其他地区,从而帮助灾民渡过难关。灾后,为稳定灾区基本生活秩序和恢复灾区经济,国家应蠲免税赋。第二,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孔子强调尊老敬老的道德,孟子则具体提出“五十者衣帛”、“七十者食肉”的社会保障内容。
最后,先秦儒家社会保障责任承担是以国家责任为主,社会责任为辅。国家责任要求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上起到主导性作用。国家应制定相关制度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国家应在平日注重环境保护和基础工程建设,国家应在灾后赈灾和蠲免税赋。社会责任主要是提倡社会互助。社会互助之所以能够实现,原因主要在于传统社会是具有“安土重迁”封闭性结构的熟人社会,为了保障邻里生活和谐,民众能够做到“出入相友,守望互助”。以荒政为例来说明,自然灾害发生,邻里、宗族之间也可以进行诸如灾中的互相救助、灾后的及时掩埋尸体等互助性工作。
先秦儒家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实现《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大同社会,为实现这样的和谐社会,在社会管理中必须要重视和保障民众的生存条件,并通过宗法伦理道德教化实现传统法律文化“无讼”的价值取向。先秦儒家思想已深深地渗透进中华民族文化底蕴中,通过挖掘其与时代特色相契合的精华因素,有利于深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
①《孟子·离娄上》。
②《孟子·梁惠王下》。
③《孟子·离娄上》。
④《论语·颜渊》。
⑤ 胡旭晟:《中国调解传统研究—— 一种文化的透视》,《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⑥《孟子·梁惠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