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综述

2012-08-15 00:43苏玉侠
剑南文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苏玉侠

东北石油大学 黑龙江大庆 163318

自1947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至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我国经历了60多年从尝试到正式确立、从政策到制度、法律的不平凡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自中共第二次代表大会确立了以“民族自决”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的主张,至2001年国家颁布了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研究热潮不断涌现。随着民族区域自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一、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法制研究

随着时代的变迁、少数民族自治区也的发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也处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之中,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法制问题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中南民族大学的龚志祥分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龚志祥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需要完善的有以下几个方面:自治地方形式单一,包容性(兼容性)较差,不适应民族地区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城市化发展的形势;现行法律、制度对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地位、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存在许多漏洞,这种状况的存在,彰显了法制的滞后;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组成,没有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自治地方干部配备不够合理,不利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茁壮成长;自治机关自治权“虚置”、“软弱”,自治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难以体现、保障。针对以上问题,他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修改宪法第三十条和自治法第二条,增加设立地级和县级“自治市”,以适应城市化发展;将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分别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以充分体现自治民族真正当家作主、拥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加大干部异地学习交流力度,尤其是民族干部到中央、上级国家机关及政府部门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力度,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中共恩施州委党校的张永群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总结恩施自治州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以如下建议:充分认识法制对地区发展的重大保障作用,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加强执法和建立严密有效的法律监督及保障机制;加强对民族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争取用较成熟的理论指导民族立法实践。

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云南大学的汤法远在《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一文中论述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问题。他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成就: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中,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了人大常委会主任、州长、县长,在自治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也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他也论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数量上,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与该民族在自治区域内所占比重不相符合;在质量上,一是知识结构不合理,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偏少,且理工等自然科学专业人员较少;二是性别比例失衡,妇女干部严重不足;三是职业结构不平衡,党务行政管理人员所占的比例明显高于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少数民族干部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不能适应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民族事务的要求,一些干部自治观念淡薄,不能主动争取、维护和行使自治权。针对以上问题他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大力度在各大专院校开办各种类型的民族干部专修班,组织民族干部离职培训,提高民族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学历水平;第二,健全和完善民族干部定期轮训制度,提高民族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第三,强化组织民族干部到外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参观考察的工作,开阔民族干部的视野,更新陈旧观念。余鹏在《试析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湖北省民族地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调查》中首先介绍了湖北省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做法,着重指出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干部整体素质不高,少数民族地区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上缺乏认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特别是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三、以地方为例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以地方民族区域自治为范例,来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状,也是研究者常用的手法之一。内蒙古大学的李玉伟以研究中国共产党探索关于解决近代内蒙古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为视角,力图清晰地梳理和研究中国共产党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及其制度安排、中共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内蒙古实现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曲折历程等重要问题。他首先阐述了中国的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历史传统与背景,进一步引出了内蒙古在近代的民族问题与国内统治者的民族政策,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自治的探索,使内蒙古走向民族统一的道路。中央民族大学的李金海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为例研究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问题,其分析了经济结构的主体——劳动者及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结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根本环节。

四、问题与启发

纵观我国60多年来我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实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主为了让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能够当家作主,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目前宪法和自治法使得这一目标得以实现。但是现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是从大的方针制度上对少数民族自治做出规定和解释,而在其细节上很少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也不够完善,今后,应该多从实际操作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其次,经济因素在处理民族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东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差异比较大,这必然会引起民族矛盾的加深。如何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得到有效的发展,是加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和管理重要的因素。笔者认为适当的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进行调整,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另外,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也存在差异,应当因地制宜。第三,少数民族自治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权利制定出有利于当地发展的条理条规。

[1] 龚志祥,田孟清.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9(1):33-39.

[2] 张永群.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研究[J].清江论坛,2010,(3):61-72.

[3] 汤法远.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J].广西民族研究,2010,(1):6-9.

[4] 余鹏.试析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湖北省民族地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调查[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1):47-52.

[5] 李玉伟.内蒙古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04.

[6] 李金海.加强教育是玉树州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J].商业文化,2010,(1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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