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平等界定的学术思考

2012-08-13 07:54郑昆亮邢梦芸
广西民族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界定

郑昆亮 邢梦芸

[摘要]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历来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文章在学者研究基础上,针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的提法,运用大量文献资料论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针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多样性表述,从三个方面剖析了这一重大理论,论证了所主张的理论表述方式;针对“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提法,指出其具有模糊性,并从三个层次分析民族平等的内涵,论证“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提法的缺陷。

[关键词]民族平等;界定;学术思考

[作者]郑昆亮,新疆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新疆石河子,832003;邢梦芸,新疆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疆石河子,832003

[中图分类号]C9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2)02-0042-006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0YJAZH136)阶段性研究成果。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民族平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对民族平等的规定性提出多视角论断,也从多学科对民族平等进行研究。其中不乏有自己的学术见解,理论表述鲜明且有所突破,在学界产生较大影响。但也有观点表述易产生异议,缺乏清晰度,或准确性值得商榷。

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

中国是一个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来抓,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工作来抓,并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不断促进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为有效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党和国家分类制定了各项民族政策,并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和法律等作为保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涉及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学者创新性地提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总政策。“我国主要的民族政策都是民族平等团结这一总政策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都是为了充分实现和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作为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总政策的提法,笔者在文献资料的查阅中,较早发现于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先生的文章,指出:“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总原则、总政策。”在以后的著作中,金炳镐先生进一步表述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民族政策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是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基本政策。”同时,其它文献也有同样含义的表述。

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作为党和国家各项民族政策的总政策的提法,笔者认为不但体现了金炳镐先生的学术造诣,也体现了金炳镐先生的理论创新品质。这一提法具有依据和其合理性。这一提法的核心词是“总政策”,“总政策”的涵义在《辞海》中解释为见“总路线”,“总路线”涵义为:“通常指国家、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指导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准则。常与总政策或总任务并用。是制定和指导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的依据,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受总路线的制约并为它服务。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先后制定了各个时期不同的总路线,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过渡时期总路线、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等。”这一概念的要点:总路线与总政策或总任务并用,是指导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项具体工作路线和政策的依据。而我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制定体现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也是为了充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成为我国各项民族政策制定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符合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诉求,国内学者也有相关论述。恩格斯指出:“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序言的第二段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有学者提出“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的基石”的观点。总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不但是我国民族立法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所制定的各项民族政策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项民族政策是这一总政策的具体化。

二、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重视民族问题的解决,始终围绕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这个中心展开斗争和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依据基本国情,坚持把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坚持把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确立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这一指导思想,在各个历史时期适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保证了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解决。

马克思主义一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这一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取决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取决于民族问题及其客观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取决于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论断无疑是科学的,但目前学界表述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其准确性值得商榷。

笔者在文献资料的查阅中,常见的表述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表述方式。第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种表述方式也比较常见,与第一种表述方式的区别在于“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的使用。第三,“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第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种表述方式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增添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内容。另外,间或还有其它多样表述方式。重大理论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其表述具有唯一规定性,不同的表述方式一般应归类于理解的差异。探究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这一指导思想的正确表述方式,事关对理论的正确理解和实践的科学应用等。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就其根内涵而言,笔者主张这是唯一的科学表述方式。之所以如此界定,涉及到对经典原著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内涵的理解与正确把握,涉及到对根本原则词语的理解等。理解这一重大理论,应作出如下剖析和结论。

第一,根本与基本的区分。根本,“事物的根源或最主要部分;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基本,“根本;主要的。”在词语具体运用解释中,基本矛盾,“亦称‘根本矛盾。规定事物的根本性质并对事物的全过程运动发展起支配作用的矛盾。”而同样解释根本矛盾,即“基本矛盾”。若按各类辞书的解释,根本与基本的内涵差异相当微小,若非在特定语境中也存在互用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请教多位从事哲学研究的学者,认为根本与基本应该是有区分的。分析词语的解释,能够看出细微的差别。笔者认为:基本应涵盖根本,根本是基本中的核心部分;根本与基本也存在量的差别,根本具有相对单一性或量的相对较小性,基本则具有量的相对多样性。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党和国家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相对于一般性的语言表达,重大理论需要极为精确的语言界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或是基本原则,其表述方式的差异性不应存在。至于界定词是根本原则、或是基本原则,下文在论证基础上将得出结论。

第二,民族平等。中央民族大学金炳镐先生认为:“马列主义最初提出民族平等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民族歧视。”该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中有大量论述得以验证。“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借口个人绝对平等,把这种思想变为反对消灭阶级的斗争武器。要求平等的真正意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以上经典原著的论述非常明确地指出: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无产阶级政党革命的目的就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实现民族平等。虽表述上有区别,但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民族平等,均是同一质的规定性,具有共同的本质诉求。从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中可以读出: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最初的出发点是政治平等。从民族群体历史发展而言,民族的政治平等既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奋斗目标,又是历史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民族的政治平等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奋斗目标,实质是指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同质诉求。民族的政治平等又是历史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指类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必备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平等在当今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但在理解上要清晰特定历史阶段上的内涵指向,要清晰政治平等诉求在特定历史阶段上的特殊地位,要认识到政治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最初的出发点。没有民族的政治平等,无法谈论民族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民族的政治平等与民族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处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地位。通俗而言,只有首先实现民族的政治平等,才具备条件谈论民族其它方面的平等,也才具备条件在一国内去有效解决其它社会矛盾,包括民族问题这一社会矛盾中的重大问题。所以,民族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条件称之为根本原则,且也只能称之为根本原则,民族的政治平等是其一。而运用基本原则,则难以突显特定历史阶段民族平等质的诉求,也弱化了民族平等的特殊地位。至于增添“各民族共同繁荣”内容,实有混淆民族平等的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的作用、地位和本质诉求。

第三,民族团结。与民族平等同样,在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重大理论之中,民族团结亦有质的规定性。理解民族团结,需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在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要使他们的利益能一致,就必须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因为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造成一些民族剥削另一些民族的原因;对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关心的只有工人阶级。”马克思此处所言的民族团结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民族团结的诉求直接指向消灭剥削制度。列宁的论述更为明确:“共产国际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上的全部政策,主要应该是使各民族和各国的无产者和劳动群众为共同进行革命斗争、打倒地主和资产阶级而彼此接近起来。因为只有这种接近,才能保证战胜资本主义,如果没有这一胜利,便不能消灭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欲战胜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各民族、各民族无产者和劳动人民的团结是前提,与民族平等具有等同的政治要求和地位。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密不可分的同质诉求,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目的均指向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最初的出发点,且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解决民族问题这一社会矛盾中的重大问题时,民族团结是不可缺少的、能够有条件称之为根本原则的内容之一。

依据上文三点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中,应界定为根本原则,而界定为基本原则其准确性值得商榷;在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理论中,能够具备如此地位的只能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结。至于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表述,笔者主张应表述为: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

三、民族平等的层次性与“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

对“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观点表述是否合适的思考,源于敬听的一次学术讲座与交流,讲座围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从四个方面作出阐述,即“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民族团结的相对性”、“民族间互助合作的有限性”和“民族和谐的初步性”,其中重点阐述了“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观点,并运用部分典型性案例论证其观点的合理性。“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观点表述是否合适,笔者带着疑问其后查阅大量文献资料,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从文献资料看,其他学者也存在“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学术观点。学者作出解释:“我国已废除了民族压迫歧视制度,实现了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但是,各民族间在经济文化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存在,实际生活中民族平等的法律保障不健全,社会生活领域享受民族平等权利时,常受到各种制约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不和谐现象。”若在此,且仅限于此,论点相对能够成立。问题的关键是作为一个观点、立论,在独立使用时十分容易产生误解,或者说带有模糊性。例如:假设国际反华势力指责“中国民族之间不平等”,并引用中国学者“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观点作为论据。中国学者会立即辩解是别有用心的无端指责,中国真正实现了民族平等,中国不但在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而且中国的民族平等具有真实性、彻底性、广泛性、完整性;所谓“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仅指政策上的不完善性、实践上的进一步规范性,这一点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均不同程度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论中国民族之间是否平等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之所以要解释、之所以必须解释,是源于表述上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表述我国的民族平等要有层次性。对民族平等的表述,在宪法与法律、政策与制度、实践与落实三个层次上,应有不同的界定,使之更加准确,使用“不完全性”表述易产生误解。

在我国民族理论学大量教材中,一般界定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涵义,均从三个方面阐述:第一,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第二,要求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第三,马克思主义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此界定涵盖了民族平等的内容、要求和实现途径,精确表述了民族平等的涵义。个别教材增添了“第四,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民族平等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理论根据和实际情况,都有很大的不同,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该增点大致归类于民族平等的实践层次。若不考虑民族平等的实现途径,即马克思主义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这一条,那么,民族平等的内容和要求呈现出清晰的立体块状,其层次性一目了然。第一层次,体现在宪法与法律之中,即民族平等涵义的第一部分: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第二层次,体现在政策与制度之中,即民族平等涵义的第二部分:要求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第三层次,体现在实践与落实之中,即民族平等涵义个别教材增添的第四部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民族平等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理论根据和实际情况,都有很大的不同,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将“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与民族平等涵义的三个层次逐一对比,“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的缺陷清晰显现。在第一层次,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点具有绝对性。“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对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而言,则缺乏准确性,完全不适合。在第二层次,实际是在国家根本大法指导下,为确保民族平等的真实性,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策和制度均存在不断完善的问题,这一点具有相对性。“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对于我国政策和制度所规定而言,可能会被学者所认可。在第三层次,民族平等的实践与落实,也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一样,存在问题最多,“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更为适合。事实上,学者所提“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观点,其论证基本指向第三层次。

四、总结

民族平等历来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到:民族平等的内涵与重要性,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围绕“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论断的争议,市场经济与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与民族平等,等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当前关于民族平等的常见的三个方面的论断,相应提出个人的观点并加以论证。

第一个问题,关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的提法。论断的核心词为“总政策”,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看作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是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贡献。运用文献资料的查阅,学术上对提法的论证显得十分单薄和缺乏。文章在充分肯定这一观点的同时,首次运用大量文献资料论证这一观点的合理陛。

第二个问题,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这一重大理论在学术上运用非常频繁,且表述方式上呈现多样化。文章从三个方面剖析了这一重大理论:根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区分,民族平等质的规定性,民族團结质的规定性。文章主张在这一重大理论中使用基本原则缺乏准确性,马克思主义提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最初出发点是政治诉求,在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中,有且仅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称之为根本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密切联系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文章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及其它文献资料,论证了所主张的应使用根本原则的观点,驳斥了其它学术观点的表述。

第三个问题,“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文章认为这一观点易产生误解,具有模糊性,或准确性值得商榷。特别是在当今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情况下,反华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化”我国,国内分裂分子捏造事实、歪曲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要求学者在理论表述方面更需要缜密,避免授别有用心者以口实。当然,单从学术上也需要论点的科学性。文章针对民族平等的涵义,作出层次性剖析,指出:民族平等的第一层次,体现在党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具有绝对性和完全性。民族平等的第二层次,体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之中,具有相对性和待完善性。民族平等的第三层次,体现在民族平等的实践和贯彻落实之中,相对性和待完善性的特点显为突出。民族平等的内涵存在层次性,“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表述指向具有模糊性。

[责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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