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狂欢还是司法独立

2012-08-09 08:06宁凡,吕景美
学理论·下 2012年7期
关键词:舆论统一司法

宁凡,吕景美

摘 要:2011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成为关注的焦点。将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从舆论和司法的特征和性质出发,在理论上分析两者间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舆论监督法制化和司法活动公开化两种措施来实现舆论与司法的统一,进而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舆论;司法;对立;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95-03

一、基本概念

(一)舆论

舆论按照范围可分为社会舆论、阶级舆论和集团舆论[1],本文所称的舆论是指社会舆论,它表现为“公众对其关切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的信念、態度和意见的总和”[2]。

(二)司法

所谓司法在本文中有两层含义。首先,司法是特指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活动,亦即刑事诉讼活动。按照陈光中先生的观点,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3]。其次,在药家鑫案中舆论与司法的矛盾焦点集中在审判环节,所以,本文所称的司法活动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阶段的司法活动。

二、舆论与司法的对立

(一)舆论的时效性与司法的稳定性相对立

舆论总是关注某一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事件或人物,因为该事件或人物影响了公众的共同利益或公众认为应属于他们的共同利益。这种思维对应在司法活动中,则表现为舆论关注的往往是个别案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它把个案视为孤立的事件,而不会考虑到它背后的整个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当促使个案成为舆论焦点的条件消失后,舆论的关注度自然会下降直至消失。而且,为舆论提供信息的传媒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要求必须尽快对引起舆论关注的个案信息进行传播,正如陈力丹所说“传媒必须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任务”[4]412。而舆论也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消化传媒所提供的新闻,迅速分析其中最核心、最能引发共鸣的新闻元素,然后对此作出评价。在这种情况下,舆论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全面的,其所作出的思考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而司法活动所关注的不仅仅是某一具体案件,而是案件背后的法律制度,因为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即为维持社会秩序,它创造出一套一般性的规则、原则、政策并使其适用于社会大众,就像卢梭讲的“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及抽象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和个别的行为”[5]。法律要使社会在一种可预见的、稳定的条件下运转,所以它必须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审视自身,而不能仅仅通过一个个案来判断自身的正确与否。此外,正是为了维护社会能够在法律的引导下良性发展,相比舆论,司法活动的期限往往更长,这样便于全面而深入地对每一个案件作出分析判断,也便于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判决,也能促进人们对司法稳定性的信赖,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由于法律自身具有逻辑上的自恰性,它总是力图在法律的逻辑体系内解决法律问题,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语言和概念体系,并由某一特定的机关加以执行,最后用一套自成一体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评判社会问题,而不受社会上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例如“波动不定的经济形势”和“变化无常的社会趋向”[6]257。所以,在针对某一具体个案时,司法活动总是趋向于暂时的、不稳定的舆论活动相脱离,通过履行法定程序来实现司法的稳定性。

(二)舆论的主观性与司法的客观性相对立

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某一事件或人物作出的反应,而作出反应的思想基础在于个人的道德感与良心。这样舆论就具有了价值倾向性,一方面由于道德自身的属性,它要求先验地追求理想、完美的精神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倾向于对自身最关切或认为对自身最关切的问题寻求符合自身需求的解决方法。而在基于道德和对自身利益关切的基础上产生的舆论,若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可能充满强烈的感情。正如霍姆斯所言,一个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的原因在于“一些当前的强大利益因素,挑发了公众的情感,并且扭曲了判断”[7]。仍以药家鑫案为例,药家鑫案产生的背景正是中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贫富差距加大,公众对于富人利用特权逃避法律制裁表现出了强烈的敏感性,再加上之前的杭州飙车案、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给公众留下的可能的司法不公的印象,以及药家鑫作案手段残忍,使得公众自然对药家鑫表现出强烈的愤慨。于是网络上出现呼吁判处药家鑫死刑的观点,并且迅速得到了一大批人的赞同,更有北大孔庆东教授在网上发表认为药家鑫“罪该万死”的言论。这些都是舆论表达其强烈感情的体现。如果说舆论的基础在于内心的道德与价值倾向及社会环境,那么法律恰恰与之相反,从主旨上讲,法律不考虑人的内心道德,它只考虑如何让“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6]389,而且只考虑人们“表现于行为性质之中的思想与情感”[8]。在判断某具体行为时,法律保持价值中立,而不具有价值倾向性,它保证在同等情况下对同一行为作出相同的判断,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正如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司法审判仅仅把药家鑫看做一个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不是将其视为富二代。综上所述,正是由于道德与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价值判断方法不同,才导致了舆论主观上的量刑期望与司法客观上的量刑裁决大相径庭。①

(三)舆论的随意性与司法的严谨性相对立

自由是舆论的显著特征,这种特点意味着公民应当不受其他外在强制力的影响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思想和言论。这种自由使得舆论在对焦点人物或事件的评论中具有极大的弹性,它既可以对某事做出正面评价,也可以作出负面评价。而网络的出现更加强化了舆论的自由,因为网络舆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正如美国一幅著名漫画所言,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在自由发表观点的过程中,既会有真实的信息,也会有虚假的、夸张的的信息,但由于可以不负责任并不受限制地发表言论,这种自由在客观上反而造成了公众在分析判断上的不自由,因为“信息垃圾妨碍了进行自由的判断”[4]386。一旦错误的信息大量地充斥于舆论,而这种信息被公众所认可并激起公众的亢奋情绪,便会造成不良的舆论环境,则结果往往会导致传闻的出现。比如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是为“富二代”的信息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由此也引发舆论对药家鑫可能会逃脱法律制裁的担忧。而司法活动则强调严谨性,这种严谨性表现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上,法律通过各种公认的原则及法律逻辑推导出整个法律体系,规定了适用法律的条件,并以法律语言界定各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使之达到清晰和统一适用的程度,比如药家鑫涉嫌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刑法首先会判断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然后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决定刑罚的裁量,这样通过一系列的评判活动,最终才决定对药家鑫的判决。在程序上,司法活动要求在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而准确的活动规范可供遵守,并且要求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有媒体强调药家鑫在被“抓获”和“讯问”时隐瞒杀人事实,但证据显示,西安警方在2010年10月22日对药家鑫的侦查活动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一般性排查询问”,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3]272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侦查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区分将直接影响药家鑫是否构成自首,进而影响量刑。所以,由以上比较可知舆论强调表达上的自由不受拘束,司法则强调逻辑和语言上的严谨。而往往舆论的表达自由会混入模糊甚至错误的信息,尤其在讨论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判。

三、舆论与司法的统一

(一)理论分析

舆论自由,究其根本是源于言论自由,从追求真理的角度讲,拥有这种自由才能“让真理的各个方面展开公平竞赛的机会”[9]。而从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讲,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价值取向上来讲,言论自由是现代人类正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6]299。而司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各国普遍给予司法权以很高的地位,这种地位集中体现在司法独立原则上,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手段,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屏障,也可以说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舆论与司法的内容和立场不同,但最终都指向同样的目的——对正义的追求。但正义也并不是永恒不变的,相反“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6]261。一方面人们要求在平等条件下适用相同的规则(并且这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此为正义的普遍性。而在另一方面,在特定的环境下基于不同的观念、信仰和社会制度,人们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人们又要求能够个别化地实现他们的需求,这就是正义的权宜性。根据本文之前对舆论与司法的特性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舆论强调正义的权宜性,而司法则强调正义的普遍性。

(二)解决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白,舆论与司法都是实现正义的方式,但两者对正义的追求各有侧重,所以不能因两者的冲突而理所当然地否认其中一方的特性。当然仅仅从理论上分析舆论与司法统一的应然性并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舆论与司法的矛盾,因此,必须考虑当前中国的社会状况,在此基础上协调两者的关系。当下的中国,在政治领域,公民意识正在形成,依法治国的观念正深入人心,但也存在着司法腐败、司法职业化程度不高、司法不公的现象。在经济领域,虽然宏观经济保持着高速增长,但国民收入占初次分配的比重逐年下滑,貧富差距加大,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人们对于法治和正义的诉求尤为强烈。正是目前人们对于正义的渴望要求我们既要保证舆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又要保证司法独立。在此基础上我认为通过舆论监督法制化和司法活动公开化两种方法能有效协调双方的关系。舆论监督法制化,就是要求新闻舆论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此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设立专门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传媒法。在报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注意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严格审核消息来源,对于传媒单位和个人适用严格责任规则[10]。规定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避免像在药家鑫一案中有新闻错误地报道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的情况发生。而司法活动公开化,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新闻媒介参与到突发性案件。人民法院要与新闻传媒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审理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时为新闻和公众旁听创造条件。这既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也可以实现舆论对司法的有效监督,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通过以上两种方法明确了舆论与司法的界限和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制度上保障了双方各自行使自身权利,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现实中实现舆论与司法的统一,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发展,进而维护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邓伟志.社会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

[2]孟小平.解释公共关系的奥秘——舆论学[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2003.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4]陈力丹.陈力丹自选集——新闻观念:从传统到现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6,47.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7.

[7][美]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M].高忠义,侯荷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84.

[8][美]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英]密尔.论自由[M].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51.

[10][英]萨利·斯皮尔伯利.传媒法[M].周文,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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