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尔“元伦理学”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思考

2012-08-09 08:06石海萍
学理论·下 2012年7期

石海萍

摘 要:摩尔认为传统伦理学的缺陷在于把价值归结为事实,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他主张把事实与价值分开,区分“善”和“善的事物”,认为元伦理学研究的“善”本身是不能被定义的,只能通过直觉的方式把握。这种观点遭到了斯蒂文森的批判。

关键词:元伦理学;传统伦理学;事实与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30-02

乔治·摩尔被公认为是元伦理学的开创者、现代伦理学之父。他在1903年发表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伦理学原理》中,对传统伦理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拉开了元伦理学的序幕。

摩尔主张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区分事实和价值,反对以自然科学的事实问题来界定价值,是受到了休谟的影响。最先将事实和价值真正区分开来,从而将伦理学从科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应属休谟。通过对经验的批判分析,休谟彻底否定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把因果联系归结为人类主观的习惯性联想。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两个世界的划分:“是”的世界和“应该”的世界。前者是理性支配的事实世界,与善、恶等价值无关。后者是由情感支配的价值世界,有明显的是非、善恶观念。休谟认为“是”与“应该”分属于理性和情感两个世界,从“是”不能直接推导出“应该”,一旦过渡,就要加以说明。“应该”的道德要求也不存在于对象的关系中,也不是对事实世界的科学分析,通过理性辨别出来的,而只能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休谟提出的问题,引起了后人的广泛争论,至今仍然是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是对“休谟问题”的进一步深化,他以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分立、从事实推不出价值的思想为出发点,把以往的所有伦理学划归为规范伦理学,并指出他们共同的错误在于“自然主义的谬误”,即把描述什么东西是善的理解为是给“善”下定义。他指出,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把善与某种自然性质等同起来,从“是”直接引申出“应该”,这无疑是把伦理学看做是能用经验观察和归纳法建立起来的经验科学或实证科学,是用自然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取代伦理学,完全消解了伦理学的特殊性,取消了伦理学的存在价值和意义。“这种方法就是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者自然客体集团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于是,就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1]41-42。

摩尔认为“善”这一概念是不能被定义的。“如果我被问到‘什么是善,我的回答是:善就是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么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1]11。传统伦理学总是给不可定义的“善”下定义,而只要试图给“善”下定义,并且是拿某种具有自然属性的善的事物来给“善”下定义,就必然会陷入“自然主义的谬误”。摩尔认为,如果伦理学上的“善”真的能够等同于这些自然性质或自然属性,那么伦理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因为这些自然性质或属性完全可以通过各门自然科学的研究得到解决;伦理學如果用事实来定义善,那就把它自身简化为、降格为自然科学或普通的社会科学。他指出,科学能够告诉我们事实的东西,能够告诉我们人们实际上是怎样采取行动的,但却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真正的善”。用事实来定义“善”,这是混淆了“善的”与“善的事物”,把“善的事物”所具有的其他一些性质当做了“善”本身,把价值的“善”与具有“善”这一性质的事物混同为一。

摩尔区分了“善”和“善的东西”(“善者”)。他指出:“‘善是不能下定义的。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善的东西,即善者是不能这样下定义的”[1]13。在摩尔看来,“善是因其自身而善的”,“‘善是一单纯的概念,正像‘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是不能被定义的,而下定义“唯有在讨论的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1]11。例如,摩尔举吐火兽的例子说,尽管人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或看见过一匹吐火兽,但当我告诉你,它是一匹野兽,具有母狮的脑袋和身子,背脊中央长着一个山羊头,而尾巴是一条蛇时,你可以很容易地把我的这些描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关于吐火兽的形象。因为你知道,母狮脊背中央是什么意思,你也知道尾巴通常都长在什么地方。所以尽管你事先对吐火兽一无所知,但通过我的描述,通过下定义的方式你完全可以知道它,因为我们下定义的客体——吐火兽——完全是复合的,它是母狮、山羊头、蛇等其他部分的复合体。因此,摩尔认为,“善的东西”,即“善者”是可以定义的,它是达到“善”本身,即内在善的手段。在这里,摩尔划分了内在善和手段善,认为内在善是首要的伦理学问题,是手段善的前提。

为了说明“善”之不可定义,不可被感官感知和证明,摩尔采用了西季威克的用法——直觉。他认为“善”本身的性质是自明的,是一个“不能下定义”、“不能分析的概念”。对“什么是善”这一伦理学的根本问题的回答,不是诉诸行动,而是诉诸对“善”本身的直觉。摩尔认为,一方面,我们不能定义“善”,另一方面,我们又知道什么是“善”,“是”与“应该”虽然是隔开的,但二者并不是完全隔绝的,二者的通途就是直觉。“直觉”是从“是”到“应该”的通途。摩尔的这一论断启发他后来的元伦理学家开始了“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科学与伦理学之间关系的探讨,从而摩尔也被称之为直觉主义伦理学家。

然而,摩尔对基本的伦理概念——“善”的直觉把握的方式,实际上是把“善”的基础问题“悬置”起来了。他批判了以往的全部规范伦理学,破除了一切,但却并未为我们提供什么、建立什么。在逻辑上,他说“善的就是善的”只是同义反复,丝毫没有告诉我们“善的”是什么;在直觉上,我们知道“善的”是什么,但我们无法以逻辑的方式陈述出来,他的直觉主义带有神秘主义的特色,只是把“理性”的途径换成了“直觉”,把自然属性的“实在”换成了非自然属性的“实在”而已。因此,摩尔的观点遭到了情感主义伦理学家艾耶尔、特别是斯蒂文森的批判。

艾耶尔把“可证实性原则”理论引入伦理学研究,并得出结论:伦理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达,从而完全否认伦理判断的事实属性,在科学与伦理学之间、在科学论证与伦理论证之间划下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彻底斩断了“是”与“应该”之间的通途。作为极端情感主义伦理学家的艾耶尔完全否认现实的伦理问题争论的可能性。他认为,人们从来没有真正地为价值问题而争论,一旦面临纯粹价值问题的争论,理性是无能为力的,只能诉诸个人的“攻击和谩骂”。

斯蒂文森缓和了艾耶尔对规范伦理学的否定,试图使元伦理学间接地关涉实质性的伦理问题。他区分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认为伦理学术语既具有描述意义,也具有情感意义,语言不光表明我们对某件事情的认识,同时还要考虑到说话者的感受、考虑到它所引起的效果。因此他继承了休谟的思想,将价值判断区分为信念和态度两重性质,提出了伦理分歧的二元性,并把信念与态度的相互作用的关系确定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在他看来,伦理学分歧具有两重性,往往既包含态度分歧也包含信念分歧。“当伦理问题引起争论时,它们的分歧具有二元性。信念分歧几乎无所不在……但也存在有态度分歧”[2]16。信念分歧涉及描述和解释事物的问题,它是科学争论的中心,从信念分歧到信念一致是科学争论的目的;态度分歧包括“意图、愿望、需要、爱好、欲望等等的对立”[2]7,涉及对待某事的赞成与否,以及如何通过人的努力形成或阻止某事的问题;这两种分歧既密切相连又存在着张力,态度相同,信念不一定一致,信念相同,态度也不一定相同,并非解决了信念分歧就能解决态度分歧,但态度的一致却是伦理分歧得以解决的标志。因此斯蒂文森强调的是态度分歧,他认为态度分歧对于伦理学分歧才具有本质性,“把道德问题与纯科学问题区分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分歧”,把伦理学与其他科学区别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因素而非信念因素,对伦理学判断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要唤起听话者对某事的相应态度,而不是相信某事。他批判传统伦理学用科学的方法来论证道德原则,视伦理学为某种“科学”,只承认信念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只涉及关于态度的信念分歧,而没有真正的态度分歧。他认为由于传统伦理学没有解释伦理分歧的实质,所以,他们必然把伦理问题当做科学问题来对待。

斯蒂文森强调态度分歧的重要性并不是忽视信念分歧,并不否认理性的方法在解决伦理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否认事实问题是可以用理性的方法,或者换一种说法,科学的方法来解决。他强调的是理性的方法只能被间接地用来解决伦理问题。理性的方法可以直接用于解决事实问题,而它最终能否解决伦理问题却必须取决于事实与价值、信念与态度的关系。只有因为信念分歧而导致的态度分歧才可以用理性的方式阐述,只有当态度与信念有因果关系时,理性的方法才能影响到态度,才有可能消除态度分歧,解决伦理问题,理性的方法對于解决伦理问题是有限的,并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已经清楚,用于规范伦理学的理性方法即使在理论上也不是决定性的”[2]156。因此,斯蒂文森认为,价值判断仅有理性的方法对于伦理学是不够的,还需要非理性的方法。在《伦理学与语言》中他大量使用劝导性方法,“劝导是非理性的(nonrational)”而不是反理性的(irrational),它与“反理性的(irrational)和理性的(rational)是对立的”,因为“反理性的方法在其使用了理由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理性的”[2]157。大量使用劝导性方法是斯蒂文森伦理学方法论的一大特色。

史蒂文森的二元性伦理学思想是以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对立为前提的,把“事实”看做是纯事实,完全从属于客观的一类,而“价值”则是纯粹的主观,完全属于主观的一类。这种由经验论所推导出的价值与事实的二元分裂,潜含着严重的形而上学方法论上的错误。尽管他强调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的密切相连,但对于价值判断有没有可能达到完全一致,这种二元论的思想使得斯蒂文森只能持一种保留态度。

参考文献:

[1][英]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美]查尔斯·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