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超对接”的理论误区与制约性要素分析

2012-08-03 09:28苏威
中国商论 2012年7期
关键词:农超对接农超批发市场

苏威/文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商品流通)

“农超对接”是2008年由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在全国试点推行的一种新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旨在减少流通环节,优化农产品供应链,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在近年农产品价格反复波动的背景下,“农超对接”模式被寄予厚望,人们普遍认为,造成近年农产品价格异动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环节过多,只要减少流通环节,农产品价格就会回归正常水平,因此,“农超对接”是解决当前农产品流通困境的根本措施。经过几年实践,这种模式在某些方面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全局来看,在一段时期内,“农超对接”模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对当前农产品价格的调节作用恐怕也十分有限。

理论误区:环节与流通效率

人们普遍认为,流通环节多,则必然导致流通效率低下、流通成本提高,进而造成商品零售价格的提升;因此只要减少流通环节,就能降低流通成本,从而使商品价格回归正常水平。认为“农超对接”模式可以解决当前问题的观点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姑且不论这种看法是否符合农产品流通实际,仅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这种对流通环节的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流通环节与流通效率之间的确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条件下,流通环节少就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但某些情况下,与常识恰恰相反,流通成本的降低和流通效率的提高是通过流通环节的增加而非减少来实现的。假设市场上有4个生产商,10个零售商,在没有批发环节的情况下,双方直接交易,交易次数为40次;若此时市场存在一个批发商,则总交易次数为14次。在环节增加的情况下,交易次数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减少,流通成本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之所以出现这种“反常”的情况,是因为流通环节的多少是以能否解决商品集散矛盾为依据的。对于那些需求面广,流通量大,需以不同程度的集散为条件方能顺利进入消费领域的商品来说,环节过少就难以完成其空间转移的全过程。事实上,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市场范围的扩大,地方性产品日益卷入全国商品流通,流通环节的增加几乎是必然的。同时,环节的多少,还取决于批量交易规模。如果生产、消费都处于较为集中的状况,批量交易规模大,则尽管流通半径大,但环节不会增加;若生产、消费都处于分散状况,批量交易规模很小,则即使地产地销,环节也不会减少。我国的农产品市场恰恰是生产和消费高度分散,而市场范围广大,因此,寄希望通过流通环节的减少来降低流通成本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若人为地减少环节,则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实践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农超对接”模式试点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其发展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这主要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短期之内恐难解决,从而使“农超对接”模式的推广面临巨大挑战。

1. 生产规模狭小,难以形成批量化采购

要进入超市的农户都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比如蔬菜、水果基地总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最小连片面积应在200亩以上;猪养殖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牛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农场需通过第三方检测检验公司检查,才能成为合作农场等。而且超市在与农户产品对接中,不仅有量的标准,还有质的要求。比如在购进的蔬菜中,不允许添加或超量使用某些农药,保证进超市的产品属于绿色食品等。而我国农业生产规模普遍狭小,即使是农村合作社规模也十分有限,且基本都是传统小农生产方式,产量少,档次低,很难与超市的批量化采购形成对接。

2. 生产品种单一,制约多样化采购

消费的特点是多样化,而生产则相反,呈现单一化的特征,这个矛盾在农超对接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满足消费需求的角度,超市采购往往具有类多量少的特点,即品种繁多,而每类单品数量则相对较少。如大型超市农产品采购的品种少则四十余种,多则上百种。而我国农产品生产则相对品种单一,每个农户只生产一种或至多几种农产品,无法满足超市多样化采购的要求。

3. 生产标准化程度低,无法达到超市要求

采购标准化是由超市连锁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这也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而我国农产品生产由于规模狭小,技术水平不高,市场化程度偏低等问题,很难达到标准化的要求。这就使超市采购的品种、数量都受到极大限制,无法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对实际原因的误判

“农超对接”模式之所以引起各方普遍关注,是因为人们相信通过这种模式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并进而有效降低流通成本,从而稳定农产品价格。但通过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这几年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因素确实不少,但与流通环节基本无关。

1. 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农产品生产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分散的农业生产格局,这种生产方式直至今天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但毋庸讳言,这种本质上属于小农的生产方式强化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一家一户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流通和交易成本,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由于组织规模狭小,单个农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息搜寻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差,增强了自身生产、交易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分散的农户作为交易一方,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弱,无力保护自身利益。现实中有关“农超对接”模式中的制约因素,可以说都与小农经济相关。这种经济模式的大量存在,意味着“农超对接”模式既缺乏生存的土壤,又没有发展的空间,不大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 交易效率低下的批发环节

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分散性,因此,批发环节在农产品流通系统中就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承担批发职能的载体主要是各级农产品批发市场。截至2010年3月,我国批发市场已达4500多家,经由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达到70%以上,其中城市蔬菜的交易量更高达90%。

但另一方面,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定位错误造成批发交易成本提升。与国际上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作为公益事业对待的惯例相反,我国大部分的批发市场采取了企业经营的模式。这种情况下,有关经营者必然会将批发市场作为营利的工具,因此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层出不穷,极大的提升了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导致农产品在流通领域价格暴涨,农民和消费者都深受其害。

其次就是缺乏规划,布局散乱。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宏观管理上,由于对市场经济调控功能的认识不足,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划,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尤其是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盲目兴建,重复建设严重,布局极不合理,恶性竞争时有发生。

最后,市场交易主体组织化程度不足。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绝大部分入场商户是个体商贩,组织化程度低。这些市场交易主体在业务经营上存在着严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过度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始终摆脱不了低水平、低档次的经营现状。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交易效率,是农产品价格发生不正常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3. 投机资本的涌入

前文所分析的导致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因素都是长期客观存在,但以往农产品价格却并未出现暴涨暴跌的波动态势。尤其是价格的暴跌,用“环节论”很难解释。因此,不能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即投机资本大量涌入,人为炒作,也是这次蔬菜价格波动的重要诱因。

所谓投机资本,也即游资,是指专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在金融市场与实体市场之间流动的短期资本。它具有投机性强、流动性快及倾向性明显的特征。由于政府对经济领域,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调控措施,使得一些私人资本不可避免地从实体经济领域退出,转而成为游资,寻找新的获利场所,而农产品确实是一个适合投机资本炒作的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农产品是一种生活必需品,需求刚性,价格弹性较小。另外,我国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地域性极强,即某一产地农产品产量在全国具有突出地位(如大蒜主要集中在山东),而这些产地同时也是批发交易集中的地方,容易被投机资本联手炒作,资金雄厚的投机资本完全有可能控制部分货源和供货信息,进而抬高农产品价格。

任何商品一旦成为投机资本炒作的对象,其价格的形成就完全背离了供求关系,成为扭曲的信号。毫无疑问,投机资本对农产品的炒作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会抬高终端的消费价格,让消费者承受通货膨胀的压力。由于农产品属于基础性商品,在CPI构成中占比很大,其价格上涨有很大的放大效应。与此同时,处于生产端的农民也深受其害。投机资本特性决定了其在赚取了足够的短期利润后就会迅速撤离,从而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而由于掌握信息和对市场的判断能力不足,农民在高价时往往会跟风大量种植,从而在价格暴跌时蒙受巨大损失,进而在新的种植周期来临时无所适从,造成农产品供给大幅波动,而这种供给的波动又会对新一轮农产品价格的形成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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