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媛媛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创新进入了关键阶段,需要借鉴资产运作的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并在具体运作上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方式,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
资本运作,也称为资本运营,是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为核心,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式。要使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资本盈利能力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就需要我们从更高层次考察资本运作的模式,除了具体操作方式,也应当考虑到投资、管理和经营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完成一般垄断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同时为了满足日益扩大的社会大生产需要,西方各国出现了两次大范围的国有化浪潮,涌现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形成了极具特色的资本运作模式,并逐渐发展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模式是战后西方国家的典型模式。英国的国有资产基本组织形式包括国有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股份公司。国有公司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法人,其创立需要议会通过专门法令;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完全受到国家预算的控制,由政府对其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股份公司是由国家投资部分股权的股份公司。在国有资本运作上,英国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并采取主管部门为主,与财政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主管部门任命董事会,财政部审批财务预算,而议会则通过制定专门的法令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控制。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创立、重组和私有化等,都需要议会进行表决。
法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国有资产在全行业都占据较大比重,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分布在交通、信息、能源、银行等部门。法国的国有企业主要采取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垄断国有企业和竞争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运作实行双层次管理模式,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有分工,分类管理。其中,主管部门指派代表加入董事会,财政部门持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国家股。此外,政府对垄断国有企业的管理更加严格,企业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为了加强监督,法国模式还设立了独特的合同制度,通过签订合同规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日本是在明治维新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通过兴办大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强大的军事工业体系,主要存在于铁路、电信和金融等行业。日本的国有资产组织形式包括直营企业、特殊法人企业和第三部门,其资本运作主要采取高度集权的政企合一制度,由国会、政府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3个层次构成。具体而言,国会制定特别法律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创立和经营管理等,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活动。
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本运作与日本模式相似,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3个层次。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在2003年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国务院的代表履行出资人的权利义务,2004年底全国各地方也都组建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制定导向型政策,向企业指派监事会人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对国有资产的统计、稽查和监管等,可以说涵盖了管理资产、人事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则是接受国资委的委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进行运作,这一机构受国资委领导,对国资委负责。最后一个层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包括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国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我国的这种运作模式初步实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现了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融合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体系的稳步完善。然而,三层次模式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明显的障碍。首先,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本属于全民,国资委代表的政府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和次级委托人,这样就导致了作为初级委托人的全民只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没有实际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诸多监管问题。其次,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暂行条例》规定了国资委是作为政府的代表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责是监督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直属事业单位,身兼国有股权出资人和行政管理者双重属性,这就使得国资委一方面作为国有股权的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行政管理者,需要保障社会公平和公共福利,这种矛盾的处境导致国资委的法律定位不明,在实际管理上常常出现越权或是错位的现象。
资本运作是企业通过资产交易实现价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手段,资本并不限于资金,而是将企业拥有的全部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都看作能够交易的有价资本。对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资本运作能够有效地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收购、重组等方式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此外,资本运作可以促使国资委代表的政府职能与国有资产运营结构的管理职能相分离,使得后者获得更大自主权,也有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稳固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资本运作,是对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调整,也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最好途径。
资本运作模式可以分为扩张型和收缩型两种,其中扩张型又可分为横向资本扩张、纵向资本扩张和混合资本扩张。横向资本扩张是指交易双方具有相似的产品结构,或者隶属于同一产业部门,为了形成规模化效应而进行产权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可以减少资本市场中的竞争者从而增强企业的支配力,但是存在较大风险,在扩张市场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转移部分资金,甚至会带来对抗投机资本的可能性。纵向资本扩张是指交易双方处于生产的不同阶段,或者隶属于不同产业部门,为了追求经营的多元化而进行产权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可以提高对原料供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力,增强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并不发生产权交换,而是直接支付企业现金,因此会带来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混合资本扩张是指在多个交易对象间不存在直接生产关系或技术联系,为了扩展新产业而进行的产权交易。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推动了企业进行混合资本扩张的进程,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方向来选择不同的资本运作模式。具体来讲,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通常采取资本交易的方式来进行资本运作,而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权模式。
物权模式是以实物产权为对象的资本运作模式,这种模式适合的是非公司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公司制的企业资产无法证券化,所以主要通过实物产权的交易来进行资产运作,且通常是企业资产的整体性交易。包括下列几种具体方式:拍卖、兼并、合营、联营、承包、租赁和抵押等。
债权模式和股权模式是以有价证券作为对象的资本运作模式,适合公司组织形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证券市场来进行资本重组。以国有企业是否上市为标准可以分为:(1)国有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主要包括:整体改组、整体改组分离、部分改组分离、共同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等。(2)国有企业上市后的资本运作。主要包括:资产剥离、兼并收购、合并重组和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