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娜
摘要: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之法,是在民商法对经济进行调节基础上的二次调节,相比于民商法,经济法更注重整体公平与实质公平。调节当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必须重视发挥经济法的调节分配功能。
关键词:调节;收入差距;经济法;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03-02
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及原因
(一)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衍生出“炫富”和“仇富”的畸形社会现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一直刺痛着民众的敏感神经,造成中低收入人群的心理失衡,甚至酿成了个别社会极端事件。据新华网报道,数据显示,中国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经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1]。根据波士顿发布的《2010年中国财富报告》,在中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户数占所有中国家庭户数的0.2%左右。波士顿咨询副总裁邓俊豪表示,中国内地富有家庭的管理资产额年增长率连续超过15%,0.2%家庭占有了70%的财富[2]。具体来看,中国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公共服务差距以及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差距几个方面[3]。
(二)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原因
1.市场竞争中的个体差异的诸多因素。包括个人禀赋、努力程度、受教育程度、财富的代际转移甚至运气等。第一,导致任何社会中不同的个体间的收入差异的原因在于个体禀赋的差异以及生活环境的差异;第二,个人努力程度的差异,有的人天资平平,却愿意用更长的工作时间、更多的努力来达到更高的收入水平,而有的人却更重视休闲娱乐;第三,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时间的长短不同。一般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收入水平也相对较高;第四,个人的财产继承和一些偶然因素,如运气也可能造成个体的收入差距。
2.体制性原因,如特权、垄断和腐败等因素。而这类原因是造成目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趋势的主要因素和根本原因。垄断、特权和腐败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是不完全的市场竞争的结果,是通过改变市场竞争本来应该具有的公平性所造成的,并且扭曲了市场竞争应有的结果。从根本上讲,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不是市场化造成的,而是由不完全市场化造成的,是由政府权力侵犯自由市场竞争而导致的[4]。
3.改革进入深层次阶段,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公平、稳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4年以来,有关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的消息几乎年年都会出现,但最后都不了了之。究其原因在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深层次阶段后,改革方式出现问题,改革的最大阻力来自改革者本身,要求政策制订者(既得利益群体)分出自己的利益补贴低收入群体难度可想而知。
二、经济法的二次分配功能
1.法律具有分配功能。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资源分配书。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利益资源的总分配书、总合同,各部门法律是各特定领域内的利益资源分配书、分合同[5]。经济活动的前提是资源的稀缺,从而产生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活动。资源的配置反映了参与资源配置活动的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又体现了各主体对资源的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之间关系。法律的经济功能通过作用于资源的配置活动,达到调整整个资源配置过程中各主体收益的分配关系[6] 。
2.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法律的作用即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根据当代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的观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是不同且并立的利益层次。其中,社会利益是指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个人利益,而是一种独立的利益[7]。对社会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就是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以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本质是社会法。
3.经济法的二次分配功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干预(调节)经济,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的本质决定了其具有再分配功能。“市场的国家调节是对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或者对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财富进行再配置和再分配”[9]。民商法适应着市场调节的要求,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规范着社会利益资源的初次分配关系;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属于利益再分配关系[5]。民商法从个人本位的角度出发,对私权利进行保护,重视个体效率和公平,进而达到社会整体的效率和公平。但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出现以后,个体的效率和公平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甚至一些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如价格操控、瓜分市场等)正是利用民商法契约自由等原则实施的。民商法由于自身基本价值取向和原则的限制,对此无法进行规制,而经济法的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出现的必然性及进行的再分配。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的分配是在充分尊重市场分配的基础上(由民商法调整),对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的一种修正和补充,它绝对不能代替市场分配和民商法的调整。
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应充分重视经济法功能的应用
1.初次分配中应明确国家调节(干预)权的界限。初次分配由市场调节,适用民商法,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在该生产领域和各具体生产过程所处的外部经济社会环境是市场化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这种生产领域内的分配没有其他任何非市场的外部因素干扰。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市场本身并非万能,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阻碍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经济体制的非市场化,原本市场调整的领域却被国家(政府)统制包办,引发了诸如特权、垄断和腐败等人为破坏分配公平的因素。因此,对中国来说,在初次分配领域必须明确国家调节(干预)权的界限,严格规定国家调节的范围,将市场能做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在资源利益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2.二次分配中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如前所述,即便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利益分配(收入)仍然会出现差距(过大)的现象,需要经济法充分发挥再分配功能。“经济法首先和主要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的第一位意义是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其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但绝不仅限于经济领域。它还要(主要通过对经济的调节)对其他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调节和发生影响。这是一种综合性目标。”[10]“其他各种社会问题”主要是指社会公平问题,实质就是利益分配问题。中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不完善,体制性原因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异常突出,更需要重视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纠正体制及市场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1)市场规制法。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对于一些资源性的垄断行业,有条件的引入竞争,动摇其产生超额垄断利润的基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弱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强势经营者的限制,使利益(收入)在竞争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公平分配。(2)宏观调控法。完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秩序,正确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对盈利能力较弱又需要扶持的私营经济,给予税收减免,改革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改变普通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现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削峰平谷”的收入调节器。
参考文献:
[1]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2/07/11091813756667.shtml.
[2]谷亚光.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状态、原因及治理对策[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4):64-74.
[3]http://biz.cn.yahoo.com/ypen/20110411/301147.html.
[4]张荣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产生及解决来源[EB/OL].http://www.qstheory.cn/jj/jjggyfz/201203/t20120321_146854.htm.
[5]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78-82.
[6]周晓唯.法律的经济功能 ——要素资源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20-23.
[7]吕忠梅.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0.
[8]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9]漆多俊.接近司法——经济法的诉讼问题[G]//经济法论丛:第7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67-75.
[10]漆丹,漆多俊.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J].法学评论,2006,(6):32-36.
[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