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爱武 刘文辉
九年同居,打赢财产保卫战
文/刘爱武 刘文辉
江苏的林菲因丈夫病逝与离异的陈一凡相识,但在同居九年后又分手。陈一凡对他们的同居事实全盘否认,只承认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而不肯分给她同居期间共同挣得的一分钱。没有领结婚证,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吗?
1998年,时年28岁的林菲经历了人生中的巨大变故,她的丈夫在卧床两年后,终不敌病魔,撒手人寰,留下林菲独自抚养双胞胎子女杨少少、杨多多。因为林菲长得比较漂亮,同时也出于对她的同情,一时间为她介绍再婚对象的人还真不少。但林菲都一一拒绝了,她执意为老公守寡三年。
林菲说到做到,三年以来对条件再好的对象她都摇头婉拒。直到2002年正月,林菲才同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陈一凡的男人。陈一凡是一个商人,大林菲四岁多,1998年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陈不凡随他共同生活。两个在同一年恢复单身的陌生男女奇异地在三年多后相识并互相满意,两人关系迅速发展。三个多月后,林菲义无反顾地带着一双儿女搬进陈一凡在张家港市的家,开始了同居生活。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虽然林菲和陈一凡没有正式领结婚证,但从踏进陈家门的那天起,林菲就主动融入陈一凡的生活。在同居后的第二个月,林菲就带着孩子跟随陈一凡一起来到南通市钟秀乡租房共同生活。
日月如梭,转眼又是三年过去了。在这三年间,林菲带着三个孩子,稳固着大后方,陈一凡安心经营公司,取得相当不错的收益。手上有了点钱,二人商量在经营福地南通买房,从此告别租房居住的日子。
2005年5月,陈一凡交付首付17万余元,加上银行贷款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春江花园房产一套(含阁楼、车库)。经过简单装修后,陈一凡、林菲一家五口快快乐乐搬进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新房。
就在买房的这个月,林菲接到家里电话,告知其祖母病危,很想见她最后一面。林菲祖母终于看到了几年没见的林菲,尤其是看到林菲又重新找到了人生伴侣,很是欣慰。不久,林菲祖母带着微笑安心地合上了双眼。林菲、陈一凡又以孙女、孙女婿身份参与办理后事,为祖母送终。
自此,林菲父母开始接纳陈一凡为女婿并正常往来。2006年年底,林菲外祖母去世,林菲、陈一凡又顺理成章地以外孙女、外孙女婿身份参与办理后事。
2007年4月,林菲之女杨多多改名陈善美;2008年8月,林菲之子杨少少改名林江山。这也标志着林菲和她的两个孩子彻底地告别了过去,融入了这个新家庭。
由于生活和经营的需要,林菲、陈一凡又接连以陈一凡名义购买汽车两辆,以林菲名义购买汽车一辆。
因房价飞涨,2009年,陈一凡果断出手,又以自己名义连续购得两套房产:其中用66万余元(其中银行贷款47万元)购得南通市崇川区时代嘉园房产一套;用7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万元)购得崇川区金秀商务中心房产一套。
有房有车有亲人,这一切是多么美好啊!然而谁又能够想到,就在日子越过越美满的时候,林菲、陈一凡的关系却日渐冷淡,终成陌路人。
2009年年底,林菲、陈一凡在大吵一架后彻底分手,陈一凡搬离了春江花园他们共同居住的家,林菲带着一双儿女仍居住在原处。但陈一凡临出门前,留了句话:“这房子是我的,你得早点搬走。”
这句最后的留言让林菲从头凉到脚,屈指算来,跟了陈一凡也有将近九年了,这么多年来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许多,他们一共买了三套房子,临到头来难道连和孩子的栖身之处都要失去吗?林菲感到自己真是命苦啊,前一个丈夫与她死别,后一个男人竟又如此无情地与她生离,近十年的岁月终落得一场空。
虽然陈一凡并没有立即来赶林菲出门,但林菲却时时感到内心的不安,要被扫地出门的威胁时时悬在她的心上。在不安中度过近两年后,林菲痛定思痛,决定主动出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菲坚定地走进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与陈一凡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针对林菲的起诉,陈一凡慢条斯理地说:“我与林菲之间只是恋爱关系,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所以也不存在分割财产的问题。”
闻听此言,林菲气得浑身发抖:“姓陈的,你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啊!我跟着你颠沛流离,四处为家,租房就换了好几处地方,难道这一切你一句话就能否认?”
林菲心里想,幸亏在律师的提醒下我做了充分准备,也幸亏我有保存单据和字据的习惯,在过去的几年中无意地积累了不少书证。林菲立即当庭向法官提交了大量原始书证及证人证言,包括几份房屋租赁合同、时间跨度自2003年至2006年的数张房租收条、多次居住地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法官也当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可,认为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自2002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然而陈一凡怎么甘心把“自己”的财产白白分出去一半?代理律师对他耳语几句之后,陈一凡的腰又直了起来,他大声对法官说:“即使认定我和林菲形成同居关系,在对同居财产分割时,林菲也要对此期间形成的债务予以分担。我申请下次开庭时带来证据。”
过了一段时间,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这次陈一凡向法庭提交了一大沓调解协议,上面列出了所谓在同居期间因购置房产、汽车及进行房屋装潢产生的债务,尚欠近300万元未还。
林菲把调解协议一一看过后,用手机上的计算器把数据加了一下,然后看也不看陈一凡一眼,面对法官认真地说:“我认为陈一凡主张的上述债务都是虚假的。陈一凡主张的债务近300万元,而我们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三套房三辆车加起来当时全部价值为220万元,扣去抵押贷款97万元,现金花费仅为120多万元,凭什么120多万元的花费却要借上300万元呢?何况我们做生意是赚了钱的,根本不需要借债,也确实没有借一分钱。”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林菲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林菲、陈一凡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应认定双方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林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一凡主张的巨额债务有违常情,加之陈一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上述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陈一凡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据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开发区春江花园的房产一套(含阁楼、车库)及两辆汽车归林菲所有;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时代嘉园的房产、南通市崇川区金秀商务中心的房产各一套及一辆汽车归陈一凡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所有权的取得者各自归还。陈一凡支付林菲房产价值差价人民币62万元、汽车价值差价人民币10.15万元,共计人民币72.15万元。此款由陈一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林菲。
一审判决后,陈一凡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各项财产登记在陈一凡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陈一凡的财产。即使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也应结合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情况等认定份额,而不应均分。
二审审理过程中,林菲又向法庭补充提交唁簿两册,用以补充证明二人同居生活期间,陈一凡以孙女婿、外孙女婿身份参加了其祖母、外祖母的丧礼。陈一凡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提不出意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菲提供的多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一审对此认定正确。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陈一凡与林菲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讼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而目前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故讼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原审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正确。综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小区名为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林菲胜诉了,胜得很彻底,甚至那些领过证的也未必可以赢得那么多。林菲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她掌握和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物,足以证明她和陈一凡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当初在和陈一凡同居的时候,林菲并没有故意留一手,更没有时刻准备着与陈一凡分手,而是把自己完全融入了新的生活,为新的家庭奉献出自己的心血和汗水。可惜的是君有意郎无情,无私的奉献换来的是无情的否认,林菲差点鸡飞蛋打一场空。幸好,她平时有保存单据和字据的习惯,无意中保存了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条等,再加上唁簿、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任陈一凡再怎么空口白牙地说瞎话都没用了,法庭只认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此,作为公民,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至关重要。当然,绝不是让你往离婚或者分居路上走,毕竟除了保障自身权益,家庭和睦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