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丰榕
【摘要】增值税要发挥稳定的税收中性作用,必须以普遍征收为前提。交通运输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产业,却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与上下游产业进行税额抵扣,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因此对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文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对其在营业税征收体系下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扩围税负公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生产资料的运进和产成品的运出都仰赖交通运输,外购交通运输劳务的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在这样的产业合作中,交通劳务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现状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的隔阂和矛盾日渐尖锐化,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整个的社会物价攀升中屡受指摘。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作为我国增值税扩围的首次试点,交通运输业被纳入其中,由此可见其重要意义。
二、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节节升高,除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攀升因素外,物流链条不畅、物流环节过多、物流成本过高导致的社会商品流通效率偏低广受诟病。交通运输业作为物流环节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结合税收的基本原则,可以对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必要性进行阐释:
(一)公平原则
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增值税纳税企业和营业税纳税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愈发频繁,甚至企业内部的产品服务多样化,使得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隔阂日渐扩大,营业税纳税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使得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显著,严重影响税收公平。
由于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判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以交通运输劳务为例为例,对于同一笔业务,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则按全部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若一旦被断定为兼营行为,企业则要分别确定本业务中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所得额,提供货物销售部分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提供运输劳务部分则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对业务的正确判断不可避免地含有主观因素,需要依靠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因此,可能造成不同企业的类似业务税负大相径庭。
(二)效率原则
优良的税制需要遵循效率原则,引导社会生产良性发展,尽可能减小对经济运行的扭曲。对交通运输业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存在以下问题。
1.征税成本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安排,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营业税为地方税,除税收法律法规列举的少数项目外,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收入归地方所有。相应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的管理权限分别归属国税与地税系统,两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不到位,使管理难度增大,税务部门征税成本也随之提升。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兼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纳税义务,既要合理划分混合行为、兼营行为中的计税依据,花费较高的财务成本,又要将同为在营业活动中产生的应纳税额分别上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因此使得税收的遵从成本被抬升。
2.税收中性
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使得交通运输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的支出无法得到抵扣,不利于激励该行业更新设备、扩大生产;对于购买交通运输劳务的企业而言,该劳务只能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其他10%的部分存在的重复征税难以得到解决。继续将交通运输业排除在增值税应税项目之外,可能使得运输行业在重复征税的重压下,产业分工的可能性降低,使得整个物流链进行纵向合并,不利于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难以达到税收中性的目标。
3.产业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受到巨大冲击,凭借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汇的传统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得企业购进运输劳务的进项得以正常抵扣,有利于实现产业合理分工和专门化。而且,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购买的交通运输劳务也可以进行出口退税,有利于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随着增值税的进一步扩围,我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将有所提高,改变以出口加工制造产品为主的模式。
三、增值税扩围的后续问题研究
(一)根据试点情况,及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并考虑给予过渡期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及时调整生产结构
我们必须认识到改革需要一定的措施为增值税扩围保驾护航,避免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特别需要关注试点地区的实施效果和反馈情况:选取试点地区试点企业作为样本,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深入了解企业试点后的经营情况、获利状况,并与未试点的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企业的税负是否合理,若发现增值税税率过高,需及时对税率进行调整;对那些盈利水平不高、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实行营业税转增值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让其短期内保持经营的稳定性,有时间来着手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在增值税扩围基础上推进结构性增税
将交通运输劳务等营业税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要考虑中央地方间的税收分配,否则将严重影响各级财政收支平衡、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以及地区间均衡发展。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为维持各级财政稳定,在试点期间营业税改正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仍归所试点地区所有。将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扩围,中央可以考虑给予地方更高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降低地方财政因营业税收入减少而出现的财政赤字,提高地方支持增值税扩围的积极性。同时,地方政府应努力把房产税、资源税等培育成主要的地方性税种,这不仅可以弥补地方财力缺口,也可以引导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蔡琛,朱彤.货物与劳务统一征税的国际经验及思考[J].学术论坛.2011(8):124-128.
[2] 苏玲.增值税扩围改革预期问题及其应对[J].会计友,2011(8):66-67.
作者简介:刘丰榕(1990-),女,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学。
(责任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