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与指导办法

2012-07-07 11:37
中国科技产业 2012年8期
关键词:产学研申报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计划,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产学研基地)认定和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基地应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产业化为目标,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培育创新人才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产学研促进会)具体负责产学研基地的认定和指导工作。组建产学研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基地管理和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类型与认定条件

第四条 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申报类型包括:

(一)区域类型:各地、市、县、区等县级以上综合行政区域;

(二)产业园区类型: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成果转化基地、中试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以及相关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化产业基地;

(三)龙头企业类型:在产学研合作中成效突出,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科技转化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五条 产学研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类型的产学研示范基地的GDP应不低于500亿元;园区类型的产学研示范基地的GDP不低于30亿元;龙头企业类型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二)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软硬件环境,在产学研合作活动中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成立有以主要领导为牵头的产学研合作组织,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方案和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有相应的资金支持;

(四)有常设的管理服务机构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五)有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合作规模企业和省部级以上计划项目及创新成果;

(六)有共建的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技术推广转化中心等机构;

(七)龙头企业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基地,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有与省级以上大学或研究院所产学研合作成果,通过产学研合作形成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产学研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一式五份,报产学研促进会;产学研促进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及其骨干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组织由政府部门,企业高级专家,高校与科研院所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产学研基地,在网上公示后如无异议,在当年召开的中国产学研合作高峰论坛暨促进会年会上予以公布,授牌,并在媒体上发布;

(四)产学研促进会对获批准的产学研基地的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办法》的问题提出限期改正意见。若在整改期内无任何改进,将取消该产学研基地的资格。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七条 产学研促进会组建产学研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产学研基地工作的发展方向、产学研合作基地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产学研促进会每年组织专家咨询委员对产学研基地进行考察 。

第八条 产学研基地在产学研促进会和地方产学研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产学研基地应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形成特色高技术产业。

第九条 产学研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国家层面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条 产学研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同创新能力,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一条 产学研促进会将充分利用本会资源,对产学研基地给予重点服务与支持;并定期对产学研基地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产学研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产学研促进会为基地提供下列服务:

(一)支持和协助基地申请国家计划和重点项目,协助基地打造自主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组织专家团队提供专项咨询服务,发挥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平台作用,指导基地开展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

(三)优先参与中国产学研创新与促进奖的推荐和评选;

(四)根据产学研基地需求,举办基地成果展示、信息交流、项目对接、合作洽谈等活动;

(五)根据产学研基地需求,举办基地创新论坛和各种专题讲座,优先安排基地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创新人才培训活动;

(六)推进基地开放式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

(七)积极宣传推广基地先进事迹与经验,提升基地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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