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黄筱群
龚廷泰: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文·图/黄筱群
龚廷泰,1948年出生于南京。1982年1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现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兼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曾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政治学会副会长等职。
承担并完成了全国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项目、国家教育部教改项目,先后获得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园丁奖”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奖项。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们知道您是上世纪40年代末出生的一名学者,能否谈一谈高考的时候您填报学校、专业时的心情和想法?
龚廷泰(以下简称“龚”):当年高考的时候我已经29岁,也有了自己的家庭。考虑到这个原因,我只能把选择大学的范围限定在南京。我之所以选择了南京师范学院,是因为它当时有免交学费、住宿费并能获得生活补助的政策。当年的高考分数并没有公布,填报志愿的时候更是毫无参据。我是一名中共党员,所以我觉得政教专业可能更适合我的志向和爱好,于是我便选择了这个专业。
记:您是如何走上教学研究的道路的?
龚:作为一名师范生,我从入学的那一天起就认定自己要当一名中学老师,没有想到后来留校当了一名高校老师。我在大学期间喜欢经济学。政教专业的专业面很宽,专业方向有经济学、政治学、哲学、中共党史等。我选择的是经济学方向。因为当时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家都预感到经济将会逐步热门。
不过,任何职业的选择都不是个人完全能自主的行为。留校以后,系领导却分配我到了学校马列教研部哲学教研室,由此我便开始了自己的哲学教学与科研之路。我把自己的研究方向定位在哲学与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的历史唯物主义方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至于我后来走上法学教学研究的道路,纯属偶然。1988年,南京大学法律系的曲可伸老师找到时任南京师大政教系主任的公丕祥老师、南京大学的范健老师,想要编纂一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由于我熟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列著作,公丕祥便把我“拽”进了马列法律思想的研究领域。当时我们的分工是公丕祥老师和曲可伸老师负责马克思、恩格斯部分,我负责列宁、斯大林部分,范健老师负责毛泽东、邓小平部分。拟共同完成一部40万字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在1991年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简史。由于当时资料十分缺乏,而我又是法学的门外汉,我真是硬着头皮完成了列宁、斯大林部分的写作任务。
我完全转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是在2001年之后。这一年,南京师大的经济法政学院一分为三,成立了“法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和“商学院”,我由经济法政学院院长改任法学院院长,从此便开始专门从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方法论是理论通向实践的桥梁和中介,是过河的船。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马克思主义有一个科学的世界观,同时有一个很好的方法论。马克思留给我们最重要的东西不是他的观点、结论,而是他的方法论。一切观点、结论都会过时,而方法论却历久常新。”
记:可否谈谈您在学术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成果?
龚:我在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研究的过程中,主攻方向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研究。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当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中,至少存在三种倾向:其一,人们往往偏重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而忽视了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相统一的方法论的系统研究;其二,一些学者往往比较重视引进西方哲学的方法论,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的方法论却研究甚少,发掘不力;其三,一些探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论著又往往注重一些传统方法,忽视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拓展和延伸,很少将现代科学(包括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升华到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体系中来。现行的哲学教科书教条化倾向较为严重,这些教科书满足于告诉学生,哪些结论是正确的,哪种结论是错误的(其实,教科书告诉给学生的一些正确结论也未必都正确,错误的也未必都错误)。至于这些判断从何而来,用什么方法获得,它们有何用处,应该怎样运用?这些问题似乎很少有人去深究。这些促使我产生了研究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强烈动机。
我认为:方法——approach,即沿着某个方向前进的意思。方法论是理论通向实践的桥梁和中介,是过河的船。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马克思主义有一个科学的世界观,同时有一个很好的方法论。马克思留给我们最重要的东西不是他的观点、结论,而是他的方法论。一切观点、结论都会过时,而方法论却历久常新。马克思之所以至今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令人崇敬的科学巨匠和理论大师,就在于他从来不把自己的理论、观点当做万古不变的教条,而始终将它视作是人们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可供运用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他总是告诫人们要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按照唯物辩证的方法去观察和思考问题。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的一系列方法论原则,乃是其理论的精髓之所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我们只有像马克思那样去思考问题,才算真正把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才能成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因此,我从1985年开始,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发表了关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系列文章,在理论界产生了一定影响。1991年,我的研究课题——《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研究》获准列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项目。经过三年的研究,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专著,书名为《社会研究方法导论》。我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研究是我从事哲学教学与研究的最重要的成果。
主要著作:
《列宁法律思想研究》《法治文化建设与区域法治》《从马克思到德里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社会研究方法导论》等著作22部(含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江海学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社会研究方法导论》曾获江苏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列宁法律思想研究》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列宁法律思想的个人学术专著,获江苏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是江苏省“全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记:哲学教学研究对您在法学研究方面有何帮助和影响?
龚:从哲学转到法学,我要扬长避短。我把自己长期积累的哲学知识和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把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定位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我知道,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件很艰难的事,现在也不是什么热门。在研究该方向的学者也不多。但是我有这方面的兴趣和优势,所以决定长期研究下去。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中,我始终反对三种倾向:一是反对神化马克思主义。这一“神化”的态度,表现在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法学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学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从而拒绝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和法治文明的成功经验。这种极“左”观点,在当下中国,已经没有多大的市场和影响力,但是我们仍然要予以警惕和防范。马克思主义的任何结论观点都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世界上不存在“句句是真理”的学说,马克思主义也不例外。
二是反对魔化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学者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看成法律虚无主义者或者是极权主义者,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客观的态度该如何?我很赞赏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第二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第九版《序言》中说的话:“在这一版中,我努力做到,既不是把马克思当做神,也不是把他看成魔鬼,而是把他作为受到占全世界人口半数的人重视的当代学者来看待。”
三是反对淡化马克思主义。现在的很多学者不愿意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常不阅读原著而轻率地发表议论,其中谬误之深,难以尽书。甚至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革命时期的法律学说,对当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太大的实际价值。在当今中国学术界,尽管没有人公开地魔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但是,淡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乃至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过时的倾向,还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并没有过时。比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的本体论方面的理论指导意义集中在关于法的本体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论述,“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的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的价值论方面的理论优势表现为关于“法典是人民自由权利的圣经”的论断,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的法律”的论述,要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得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贡献体现为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以及具体的经济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主义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哲理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等。所有这一切,如果我们不带偏见,如果我们能够认真研读经典作家的著作文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些科学理论,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另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难度很大。马克思从未写过一部系统的法学专著,其丰富的法律思想大量地散见在其浩瀚的著作、文稿、通信、笔记中,散见在其哲学著作、经济学著作、政治学著作、历史学著作、民族学著作之中。其著作之繁多,涉及学科领域之宽泛,令许多学者叹为观止。因此,研究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必须具备较为宽阔的专业背景知识,这也是造成我们国家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者相对较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记:您能向广大读者介绍一下您今后在学科领域的研究计划吗?
龚:现阶段我和公丕祥老师承担了一个国家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进程》,计划出版一部四卷本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该项目的最终成果,将是我国第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我们相信,该成果会对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四卷本著作中,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有所不同,我们拓展了该研究领域的范围和外延。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仅包括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也包括与马恩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相关著作中的法律思想,比如德国的考茨基、梅林,法国的法拉格,意大利的拉布里奥拉,俄国的普列汉诺夫等人的法律思想;我们不仅研究列宁、斯大林的法律思想,而且还要研究他们同时期的思想家和革命家的法律思想,比如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布哈林等人的法律思想。在中国,除了毛泽东、邓小平、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还包括李大钊、陈独秀、蔡和森、瞿秋白等我党的早期领导人的法律思想以及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谢觉哉等领导人的法律思想。
除了这条传统的研究思路之外,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我们这部书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不承认“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组成部分,但在我们的这项研究中,我们也将其纳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范围,真正做到打破传统的单向度思维。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我们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是不同的。但不应否认,从卢卡奇到德里达,一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自己的视角、站在自己的立场,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做出了他们的重要贡献,这些思想内容与方法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除此之外,我认为我们要特别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认真研读其文本,了解他们真实的思想。结合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国当下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首先要“回到马克思”,认真阅读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本,还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然后去“走近马克思”,靠近他,与他进行“对话”。从而做到能够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要注重研究、分析、叙述法的现象的方法。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叙述的逻辑起点是不同的。对于我们研究法学的学者来说,我们要找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研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无疑将会为我们提供重要的方法论工具。
我常与青年学生说:只有适应社会才能改变社会,书本中的法律与生活中的法律是有差距的,并且差距很大。我们法科学生首先要了解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的社会环境,继而才能够改变它。若不能适应社会,甚至与现实的社会格格不入,即使责任心很强,使命感很重,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必将如一粒沙子一样流失在波涛滚滚的历史长河中。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