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扯出职务侵占大案

2012-07-07 12:07雪野
检察风云 2012年23期
关键词:兰州市出资兰州

文/雪野

离婚案扯出职务侵占大案

文/雪野

离婚两年的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想到,一件职务侵占国有资产的大案由此浮出水面。

四年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离婚财产分割裁定书,将公司职工股权变身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然而,在过去了四年后的2012年4月,甘肃省高院通过再审程序再次撤销了四年前的财产分割裁定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还得从一件离婚案说起。

蹊跷的董事长离婚案

2007年,朱永忠已离婚两年的前妻张淑菊,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发生争议,将朱永忠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夫兑现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将3000万元巨额股权的一半办理在自己名下。

调查显示,早在2005年8月9日,朱永忠与张淑菊已经自愿登记离婚,并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男方带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两年后,张淑菊举出前夫朱永忠拥有三家公司的巨额注册资本:拥有兰州三丰注册资本50万元中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拥有甘肃三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拥有甘肃三丰占有武酒集团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

于是,张淑菊将朱永忠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履行协议,将朱永忠在兰州三丰、甘肃三丰以及武酒集团所占股份的一半划归自己所有。张淑菊向法院提交了有关朱永忠出资的工商档案及股东出资协议,以证明朱永忠的出资属于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朱永忠答辩称“张淑菊诉讼的股权财产,并非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职工和公司的联社集体财产”;尽管朱永忠出具了“兰州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兰州三丰注册资金情况的说明”;尽管朱永忠出具了“1998年兰州三丰职工入股明细”,以及“兰州三丰决议”和银行进账单,并辩称“甘肃三丰在武酒集团的出资与朱永忠没有任何关系”,但法院依然判决“确认朱永忠在兰州三丰、甘肃三丰和武酒集团的股权”。

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院。2008年1月7日,甘肃省高院撤销兰州市中级法院第04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国资再次变成个人私产

采访中,记者不止一次地听到职工的质疑:如果不是张淑菊状告朱永忠,谁能知晓一个带有国有资产的供销社企业“转移”到了朱永忠的名下?

2008年9月2日,兰州市中级法院(2008)兰法民一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朱永忠在兰州三丰作为股东出资39万元,是其工作后兰州三丰股东会决议由马发海出资39万元变更为朱永忠出资39万元,此39万元的股份不属朱永忠以家庭财产购买的股份,而是兰州三丰职工和集体的财产。

同时认为“甘肃三丰朱永忠名下的850万元股份是朱永忠代表兰州三丰出资”,“甘肃三丰出资2500万元股份中朱永忠所占份额亦不属于朱永忠、张淑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淑菊的诉讼请求。

“就在大家都认为‘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的时候,又一个意外出现了。这次意外,不仅让兰州三丰人猝不及防,也让兰州供销联社猝不及防。”兰州三丰的职工说,“张淑菊和朱永忠成了最大的赢家。”

2008年12月15日,甘肃省高院一纸调解书(2008)甘民一终字第336号确认甘肃三丰和武酒集团朱永忠名下的股权比例两人各占一半。“同一个事件,同一个法官,不同的结果……三个企业3000万元资产就这样因为一桩离婚案离奇地变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兰州三丰经理王国柱无奈地说。但对于省高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兰州三丰公司并不认同,该企业明明是混合制企业,怎么一夜间就变成了“个人”的?2011年12月,甘肃省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再审程序,决定对该调解案再审。通过再审,省高院认为,兰州三丰公司78%的股份虽然登记在朱永忠的名下,实际是企业和职工的股本。朱永忠和张淑菊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甘肃三丰公司85%股份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

2012年4月9日,甘肃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于四年前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维持四年前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目前,此案已进入法院执行回转阶段,将朱永忠、张淑菊分得的甘肃三丰公司的股权及甘肃三丰公司在武酒集团所占投资比例的股份执行回转给兰州三丰公司。

就在法院判决反复期间,2008年4月2日,朱永忠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08年5月,张淑菊举报朱永忠因涉嫌挪用公款75万余元,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9年10月2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2月,作为甘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永忠,指使财务人员将武酒集团上缴给甘肃三丰公司的利润汇入甘肃三丰公司法律顾问倪某的个人银行卡上。2009年3月,朱永忠指示倪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2009年至2010年,朱永忠分九次指使甘肃三丰公司财务人员将甘肃三丰公司所有的650万元资金给予张某。西固区检察院认为,朱永忠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朱永忠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指控的650万元是朱永忠回购前妻的股份,回购股权是朱永忠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起诉书指控朱永忠犯罪的重要事实之一是,2009年至2010年,朱永忠指示甘肃三丰公司财务人员将甘肃三丰公司所有的650万元资金给予张某。朱永忠之所以与张某有资金往来,也是为了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律师认为,由于本案存在违法立案侦查,强行违规起诉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且指控朱永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资金的客观证据缺失,因此对朱永忠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请法院对朱永忠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2009年10月2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城刑初字第1055号认定“朱永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72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朱永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此判决,朱永忠当时没有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朱永忠对于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有关股权的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朱永忠说:“兰州市中院的第一次判决是公正的。”

2012年9月,此案再次在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开庭审理,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甘肃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甘肃三丰公司的15万元用于偿还其前妻的房贷,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检方指控其侵占650万元资金的犯罪事实,因朱永忠的行为是执行法院的调解书造成的后果,虽然之后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调解书,但朱永忠履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起犯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外,西固区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城关区法院对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合并有期徒刑刑期为八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丰财务混乱到无法审计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决之前至今,兰州三丰没有放弃对国有资产的保卫战。“相信司法公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兰州三丰党委书记姚守钧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早在2007年9月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的一份离婚案判决书,如一记警钟,敲醒了甘肃三丰公司的几十号员工。

这份民事判决书(2007)兰法民一初字第045号确认被告朱永忠在兰州三丰和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以及甘肃三丰在甘肃武酒集团公司投资中朱所有的相应份额,属于张淑菊与朱永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甘肃三丰是由朱永忠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兰州三丰的股权代表等共同出资成立,而甘肃三丰在甘肃武酒集团公司的投资,所有款项实际由兰州三丰以企业财务支付。

该判决书所谓朱永忠所有的相应份额,实际将兰州三丰的出资混淆为朱永忠个人资产,对此,兰州三丰职工日前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质疑。

资料显示,兰州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兰州市供销联社直属企业,性质是混合型的,既有国有股份,又有职工股份。 作为兰州市唯一一家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股份制企业,兰州三丰充分利用其优势,每年以逾亿元的销售额迅猛发展。其经营品牌产品“三环嘉吉”牌磷酸二铵和硫化集团“黄河牌”尿素畅销兰州市三县五区及河西部分地区,经营网络遍布全省。

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做出决议:注册成立甘肃三丰,注册资金1000万元;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出资850万元。3月10日,朱永忠、甘肃融丰工贸公司、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公司共同成立甘肃三丰。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朱永忠出资850万元,占公司全部股权的85%;甘肃融丰工贸公司出资100万元,占10%;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公司出资50万元,占5%。

2005年5月31日,由甘肃三丰、甘肃融丰工贸公司和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公司收购甘肃武酒集团公司。在甘肃武酒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中,甘肃三丰出资2500万元,占该公司股权总额83%;甘肃融丰工贸公司出资320万元,占11%;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公司出资180万元,占6%。

资料显示,此次收购武酒集团,向武威市凉州区政府支付现金2030万元,其中签订收购合同当日付定金300万元,其余1730万元分别于5月至7月份陆续付清。因甘肃三丰尚未正式运行,收购武酒集团所有款项均由兰州三丰支付。所有款项的支出,均由兰州三丰原财务科科长高树聪办理。

2009年8月,甘肃合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受兰州市供销联社委托,对供销社所属企业兰州三丰原任经理朱永忠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但由于客观原因,仅对2001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了审计。

经审计,兰州三丰2001年5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财务管理混乱,内控制度缺失,会计资料失真,主要存在问题是账账不符,账表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另外还有更换记账凭证,篡改财务账簿记录。如,为虚挂“应付账款—朱永忠”1000万元,财务人员篡改明细账,换记账凭证而虚挂往来:财务人员将2005年3月、4月的10个凭证进行更换,同时,篡改相关明细账记录……

兰州三丰还有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和存在挪用资金现象。如兰州三丰于3月9日转账支付850万元,支票存根未写支付单位,但从公司会议纪要及朱永忠个人存单上可以确定,该笔款项入朱永忠个人存单,企业账面未挂朱永忠应收款,而兰州三丰于2005 年11月又调整凭证,将该笔款项挂“应收账款—甘肃三丰”。兰州三丰于2005年3月9日以转账支付的形式给甘肃融丰公司、兰州睿丰金属回收公司分别借款100万元、50万元。2005年3月凭证记录收回该款项,但凭证附件中无进账单。

根据相关资料,由朱永忠代表兰州三丰出资850万元、甘肃融丰公司出资100万元、兰州睿丰金属回收公司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甘肃三丰注册资金均来源于兰州三丰账户。鉴于以上情况和原因,甘肃合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条件受到了极大限制,因此对兰州三丰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已无法发表审计意见。针对上述挪用公司资金、巨额资金公款私存和部分资金去向不明等问题,建议兰州市供销联社社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确定该公司相关人员在上述问题中的责任。

反映国有资产监管缺失

“由于甘肃省高院调解案中第三人——兰州三丰没有参加,致使兰州三丰巨额资产流失,导致企业经营瘫痪,丧失了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兰州三丰经理王国柱如是说。

2009年度,兰州三丰无法经营及冬季储备,严重影响兰州市三县五区农资供应,造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农资储备2.5万吨化肥储备任务无法完成。截至目前,资金、资源、经营网络全部由朱永忠个人经营和使用,致使企业无法经营,职工生存陷入困境。

“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不会讲武酒集团和甘肃三丰认为是朱永忠个人的企业和资产。”兰州三丰职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这样一串串质问。

“如果甘肃三丰和武酒集团属朱永忠个人资产,时任兰州三丰财务科科长高树聪为何全面负责兰州三丰、甘肃三丰以及武酒集团财务工作?”

采访中,兰州三丰职工质疑作为投资方的兰州市供销联社监管不力,尤其是在原董事长、总经理朱永忠离任时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接任更是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

“我不清楚,你去采访企业吧……”兰州市供销联社主任倪惠平接受记者采访时始终只说了这样一句话。

虽经多方联系,但退休近3年时间,原兰州市供销联社主任陈兰芬始终无法取得联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销社内部人士认为:原本年销售额逾亿元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如今不得不面对资金链中断和一连串剪不断理还乱官司的困惑。而其实,这场看似复杂的官司,透射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重大问题——供销社企业一个个分崩离析的原因,就是监管的缺失。而监管的缺失,直接导致掌握企业命脉被一把手蚕食鲸吞。

编辑:陈畅鸣 charmingch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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