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斌(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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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中介市场亟待规范
文/柳斌(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院长)
近年来,出国打工热潮兴起。由于当前我国外派劳务中介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也不断增多,特别是非法外派劳务的存在,给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潜在的危机。
2006年至2009年,四年间新县法院共审理各种涉外劳务纠纷案件69件。其中,2006年11件;2007年23件;2008年20件;2009年15件。
(一)案件来源。这些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具有外派劳务资质的劳务输出机构因在劳务培训、人员输出、境外就业等方面存在瑕疵而引起争议,这类纠纷只有2起,占2.9%;第二种是因挂靠从事涉外劳务输出引起纠纷,此类案件有12件,占17.4%;第三种是通过非法途径向境外输出劳务引发纠纷,此类案件有55件,占79.7%。由此可见,非法劳务输出是涉外劳务纠纷的主要来源。
(二)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因就业条件、工资待遇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引起纠纷的,占3%;因中介人收取定金后未能如期办理出国签证,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出国目的引起纠纷的,占51%;因轻信他人、上当受骗引起纠纷的,占7%;因以旅游或商务考察签证的形式出境进行非法劳务,在出境或入关时查出而被遣回引起纠纷的,占35%;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占4%。
(三)出国务工人员情况。新县法院受理的69件涉外劳务纠纷案件的原告全部是要求出国务工的人员,仅从这一视角来看,这些人员的年龄多集中在25岁至4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4岁,绝大部分是农村居民、城镇下岗职工以及无业人员。
(四)案件审理情况。从上述情况来看,涉外劳务纠纷大多是由非法劳务中介引起的,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面临着困境:
一是当事人的损失究竟该不该保护?依照相关法律精神,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非法外派劳务中造成的损失就不能获得司法上救济。可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知识储备的不足,对自己出国劳务的形式是否合法事先并不知晓,更多的是受人蒙骗,自己的权益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显失社会公平。
二是法律关系难认定。我国目前对外派劳务中介市场实行的是资格管理,从事对外劳务输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即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且个人不享有这种资格。因此,确定中介方的“身份”,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中介方具有合法的身份,按照外派劳务中介合同纠纷处理是毫无异议的,但在因非法劳务输出引起纠纷的案件中,各种情形纷繁复杂,审判人员时常会面临着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难以确定的难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新县法院区别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出国务工人员对中介方不具备资质的情况并不知情,或者被骗,非法劳务中介组织收取费用后未能如期将人员送往国外。此种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务中介合同关系。如郑某、杨某等诉吴某、付某劳务纠纷中介案,吴、付二人收取原告费用后,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将人员送出国外务工,应当退赔所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种情况:非法中介组织为出国人员办理的是旅游签证而非出国劳务签证,出国人员对此并不知晓。如原告张某、朱某诉被告刘某等劳务中介案,原告各交了6万元的办证费用后,也如期得到一份商务考察的签证,但这种签证只能在国外停留很短的时间。此种情况法院也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中介合同关系。
第三种情况:出国人员明知是旅游签证、商务签证而非正当的出国劳务签证,可由于“打洋工、挣洋钱”高收入的诱惑,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钱交给非法中介组织,也如期办理签证并出国,在国外从事非法劳务时被当地国查出后遣回。对于这种情况,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务中介合同关系,且出国务工并非旅游合同要求实现的目的,当事人以旅游出国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劳务的目的,对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违法收取中介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产生涉外劳务纠纷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人们急功近利的心理因素;既有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管引导方面的疏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国打工热升温,引发“盲从潮”。近年来,出国打工成为热潮,富余劳动力“外流”现象较为突出。许多乡村和城镇居民通过出国务工改变了自己经济窘迫的状况。“一年土、二年洋、三年住楼房”,为了踏上这条“挣外汇”的洋船,一些人不顾自身条件的限制,盲目跟从,千方百计寻找出国打工的门路,给一些借机敛财的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乘之机。
——国内就业压力大,催生海外淘金热。城镇无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些群体由于文化层度偏低,又缺少技能,找工作很困难,即使能够就业,也只是从事一些条件差、待遇低的工种。另外,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得还不够到位,社会公众劳动法律意识和观念还较为淡薄,导致劳动法律关系很不稳定,再加上近年来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使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出国务工的“钱途”。漂洋过海挣“洋钱”已成为许多人的向往。
——正规渠道把关严,心存侥幸走“险路”。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劳务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首先,要受到名额的限制。由于用工的选择权在于国外企业,他们每次招收的人员名额一般都很有限,且对招录人员都有年龄、技能、身体条件等各方面的要求;其次,中介机构在出国前都要对出国人员进行语言、劳动技能、行为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培训人员需要交纳一笔不小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且培训完毕后还需等待招工机会,由外方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合格者才有可能出国,那些面试不合格的只有等待下一次的机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种等待中又因超龄而无法实现出国梦想。通过非正规途径出国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其“短平快”效应还是诱使了不少人去冒险。第三,办理出国劳务手续较为烦琐,除了出入境管理法规设定的条件外,有些地方还人为的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凡出国劳务者需提供人员担保,或提供城市房产作为抵押,以担保出国人员在国外服从管理和安排等。鉴于这些限制性条件,出国务工人员更愿意选择他们认为便捷的出国方式。
——涉外劳务管理有漏洞,非法中介“钻空子”。涉外劳务纠纷的频繁发生,折射出行政监管的缺位。一是表现在资质管理不透明。普通群众知之甚少,真假莫辨。二是对涉外劳务中介市场的准入把关不严,对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中介的行为打击不力。例如,按照相关规定,持旅游签证的人员在目的地国允许停留的时间都比较短,国际旅行社有责任在签证期届满前将组织出境旅游的人员带回国内,否则将面临处罚。但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仅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罚款了事,这些风险早在出国之前就已经被旅行社转嫁到了个人头上,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旅行社的利益丝毫没有受损。三是各区域之间,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大 多是“各人自扫门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