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衍路黄治文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侵财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文◎张衍路*黄治文*
[基本案情]陈某(女)在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重庆市某县邮电局电信营业室营业员(负责收款、通信商品保管)期间,由于帐目混乱,2004年8月被调离电信公司,在与电信公司盘点移交时,差欠单位公款近20万元。为此,陈某给单位打了欠条。为冲平欠款,陈某便用他人经手的部分领料单填上单价和金额等手段到财会室进行重复报销冲帐。帐冲平后,陈某便要回了欠条予以撕毁。该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查帐,陈某先后差欠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93143.75元,后经讯问陈某本人,其对此供认不讳,并供认了该欠款的去向,其中用于购买奥托小汽车、电脑、住房、及赌博、借给他人开支等达18万元之多,本人对此表示愿意如数退还。检察机关起诉后,最终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82902元。
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先后追缴6笔涉案款计人民币177150元,向交款人陈某(包括代交人)出具了6张收据,共计177150元。以上款项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10月27日两次用《缴款书》的形式上交县财政。另查明,2004年8月11日,陈某交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2006年1月27日,陈某的丈夫已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领走。
陈某某刑满出狱后,先后到重庆、北京上访,上访材料被新华通讯社《内部参考》刊载。从所反映的情况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转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信访)材料来看,陈某请求的事项为:请求某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除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的82902元外的94248元被扣款项。理由是:法院未认定的部分检察机关应依法返还,检察机关扣押此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
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所收陈某的177150元款由9笔组成,共分四类:第一类为为终审判决所认定的职务侵占事实部分款项(即第一笔和第二笔共计82902元);第二类为陈某存职务侵占而检察机关未起诉的部分(即第三笔11230元和第四笔13000元);第三类为财会人员做错帐至使陈某某占有公款部分(即第五笔至第八笔分别为16000元、34550元、23472元、3000元);第四类为陈某帐上差欠单位的款(即第九笔53376.75元)。最后,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陈某所述的法院判决之外的94248元款项返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申请退库移送给县电信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401147]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40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