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国,王树婷,熊晚珍,钟学斌
(咸宁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地理标志,主要是针对传统名优特产(如农产品、酒类、食品、工艺品、纺织品等广义的特产)的知识产权保护[1-2],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七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之一,为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3-4]。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时间不久,始于1995年,并存在严重的冲突与高度的重复,先后主要有5个地理标志保护系统:①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1995年~现在);②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1999~2005年);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原产地标记管理(2001~2005年);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5年~现在);⑤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2008年~现在)。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只存在其中的3个主要系统[5]。
地理标志保护对传统特产具有重要意义:(1)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名优特产质量标准化;(2)发挥名优特产的比较优势;(3)发挥市场引导与企业组织效应,推进和提升名优特产产业化;(3)利用技术规范与质量监控功能,加强和提高名优特产质量标准化;(4)依借市场认知和产品声誉背景,支持和促进特产的品牌战略;(5)挖掘自然文化与历史文化内涵,开发和拓展特产产业的综合功能;(6)提高特产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特产贸易的发展;(7)提高特产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本文将重点分析湖南省特产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自2000年1月31日,截至2011年9月20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国内907种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种类涉及果品、中药材、蔬菜、粮油、茶类、水产品、工艺品、酒类、家禽、牲畜、调味品、纺织品、饮料、花卉等14个大类。
湖南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较早,2003年3月6日,湖南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现了零的突破,首批获得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待遇的是传统特产浏阳花炮。截至2011年9月20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先后对湖南27种传统特产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表1)。
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始于1995年。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总局注册了32个省、市、自治区地理标志商标1 004件(含台湾省的1件)。这些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涉及果品、蔬菜、粮油、茶类、中药材、牲畜、家禽、水产品、工艺品、调味品、花卉、纺织品、酒类、饮料、烟草等15大类。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湖南传统特产的地理标志商标39件(表 2)。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开始于2008年。截至2011年8月31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登记了777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种类为果品、蔬菜、粮油、牲畜、水产品、中药材、茶类、家禽、饮料、花卉、纺织原料、烟草、调味品等13大类,其中,以果品、蔬菜、粮油、牲畜、水产品、中药材、茶类为主。截至2011年8月31日,农业部共登记了湖南传统特产的农产品地理标志24种(表3)。
表1 湖南传统特产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及其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依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1年7月30日至2005年3月23日,共公布对343种原产地标记进行管理。国家原产地标记的产品种类包括:果品、酒类、蔬菜、中药材、粮油、茶类、水产品、牲畜、工艺品、家禽、纺织品、调味品、花卉、饮料、烟草等15个大类。从2005年7月15日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取代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也相应改名为地理标志产品。同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标记管理停止运行截至2005年3月23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来源于湖南的2种国家原产地标记进行了管理(表4)。
表2 湖南传统特产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表3 湖南传统特产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表4 湖南传统特产的国家原产地标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拉开了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序幕[6-7]。我国现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29项。
自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在当代中国形成了高潮,并已取得丰硕成果,并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登录制度[7]。
国务院先后公布了第一批(2006年)、第二批(2008年)、第三批(2011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10大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湖南省省政府先后公布了第一批(2006年)、第二批(2009年)《湖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为更好地保护湖南的传统特产,湖南应挖掘与整理全省(尤其是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与传统特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种类),并申报国家级和地方(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该省传统特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酒鬼酒酿制技艺、传统名茶(古丈毛尖、安化黑茶、安化千两茶、碣滩茶、岳阳银针、石门银峰、保靖黄金茶、桃源野茶王、溪洲莓茶、桃源大叶茶等)制作技艺、传统卤菜与酱菜(武冈卤豆腐、武冈卤铜鹅、永丰辣酱)制作技艺、浏阳花炮制作技艺、醴陵瓷器制作技艺、湘绣制作技艺等,并以此丰富传统名优特产的文化内涵、传承传统特产相关的文化遗产。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特产产自特定地域,它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因此,应深入研究湖南省(尤其是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各种名优特产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特征,揭示其地理标志特征,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湖南有丰富的传统特产资源,但目前仅极少数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利用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章节规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培养该省传统特产品牌,提升传统特产国际竞争力,是其传统特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应加强该省(尤其是武陵山地区民族特产)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工作。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三个主要系统。其中,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相当接近于法国地理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用于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有严格质量技术要求与质检系统参与,并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相对接。鉴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目前主要存在质检、工商、农业部三个部门、三种模式的保护,湖南传统特产资源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应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为主,同时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登记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截至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了3 902家企业使用429种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其中,已有高达218家企业能合法使用武夷岩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其相应的商标多达221件。与武夷岩茶等相比,除浏阳花炮外,湖南其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佳(表1)。
为更好地培育品牌,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品牌效应等,应鼓励与支持湖南传统特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更多企业,使用其相应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充分利用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与农业品牌类遗产,在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下,整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传统特产品牌。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
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从2007年6月以来,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其中湖南省有2010年5月命名设立的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显然,传统特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内容。因此,应将湖南传统特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尤其是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湖南(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有丰富的地理标志特产资源,现有27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39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24种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原有2种国家原产地标记。
基于对湖南传统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建议:(1)挖掘整理与传统名优特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少数民族等种类),并申报国家级和地方(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该省传统特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深入研究该省(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各种名优特产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特征,揭示其地理标志特征;(3)加强传统特产(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特产)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培养该省传统特产品牌,提升传统特产国际竞争力;(4)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与农业品牌类遗产,整合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传统特产品牌;(5)将传统特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尤其是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1] 孙志国,王树婷,钟学斌,等.湖南茶类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J].湖南农业科学,2011,(5):136-141.
[2] 孙志国,刘成武,韩冰华,等.湖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J].湖南农业科学,2010,(3):121-124.
[3] 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 冯寿波.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为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 孙志国,熊晚珍,王树婷,等.江西茶类的地理标志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J].江西农业学报,2011,23(4):162-166.
[6]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7] 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