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农险立法

2012-06-04 09:44本刊编辑部
时代金融 2012年28期
关键词:农险政策性保险公司

本刊编辑部

今后云南应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如经营模式上可采取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资金由省市两级统筹的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注重灾前预防、扩大保险范围和种类,尤其应当把云南特色农业纳入地方政策性保险,如小粒咖啡、石斛、普洱茶、桑蚕、核桃树、天麻、三七等;而筹建由政府参与的、区域性国际化的、非盈利性的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也很有必要。

业界呼吁多年的《农业保险条例》正渐行渐近。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士近日表示,目前《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版已经下发至各地,“程序已经走完,微调之后,条例随时可能出台。”

云南农业保险首次实行政府采购

与“新农保”、“新农合”并称为支农惠农政策三大支柱的农业保险,近年来对保障云南省农业生产、解民忧、促进民生和谐起到积极作用。2012年7月6日,云南省首次借助政府采购的方式对2012~2015年全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项目实施了公开招标。

据了解,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文件提出的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户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精神,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厅积极牵头部署2012~2015年度暨2012年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公开招标,以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为主承保,以太平洋财险、中国人寿财险、阳光财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华泰财险等6家财产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为成员组成的共保联合体已经确定。

“公开招标后的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农业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使党中央惠农支农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农业保险体现出3个特点:一是承保能力增强。即保险主体由往年1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增加为7家财产保险公司共保,实现各家保险公司保费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有力地增强了全省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二是保险险种增加,新增了甘蔗、橡胶纳入中央试点。2012年养殖业险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牦牛、藏系羊;种植业险种涵盖了水稻、玉米、油菜、甘蔗、青稞、香料烟、坚果,其中,香料烟、坚果为省级试点。三是投保数量稳步扩大,今年种植业面积达1261万亩,比上年增长39%。养殖业计划投保规模与上年持平。全省2012年总保费规模达到7.8亿元(包括养殖业、种植业、森林火灾),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将达到5.3亿元。

据介绍,云南省农业保险始于2007年能繁母猪单一险种,目前云南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品种涉及养殖业、种植业和林业三大类共12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已覆盖全省16个州市。

云南农业保险仍需完善

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云南省政府近年来采取多项措施力促农业保险的发展。然而,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并不尽人意。专业人士建议云南应当从经营模式、服务态度、机制保障等方面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

目前云南农业保险的模式是政府财政补贴,委托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自负盈亏。农业保险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而保险公司无疑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模式显然无法调和这一矛盾。这也导致农业保险市场机制难以发挥调节作用,市场没有建立浮动费率和浮动保险金。

服务方面的问题也不少。比如相关部门联动不畅、职责不清。同时,云南94%的国土面积是山区,山高路远、农民居住分散,保险公司定损花费的人力、金钱、时间成本高。

记者了解到,当前农业保险的大环境也令人担忧。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介绍说,目前中国尚未推出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而且,公众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明显不足。

对此,专业人士认为,今后云南应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如经营模式上可采取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资金由省市两级统筹的模式——当年赔付率在100%内,赔付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100%时,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协议分担;州市整体绝收的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专题研究解决;保险公司按照16%提取经营管理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要注重灾前预防、扩大保险范围和种类,尤其应当把云南特色农业纳入地方政策性保险,如小粒咖啡、石斛、普洱茶、桑蚕、核桃树、天麻、三七等。而筹建由政府参与的、区域性国际化的、非盈利性的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也很有必要。

农险立法意义重大

早在2007年,农业保险就进行了立法尝试,但是由于相关部委对农业保险应为商业险还是政策险持有不同意见,原本被广泛看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最终流产。但之后,来自保险公司和学界的立法呼吁不断。获得中央及地方双重政府补贴的农险行业,近年来更呈星火燎原之势,行业发展对立法也形成“倒逼”。

最近五年,中国农业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长达85%,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随着规模壮大,农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更加明显,农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不明确,影响了农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尽管农险条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农险发展的一系列体制性问题就迎刃而解,但它是农业保险立法迈向阶段性胜利的关键一步,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保险立法是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稳定器”。多年来,中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它难以适应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化解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困境,纠正商业性农业保险供给的不充分状况。由于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分散化的险种,经营主体难以自行消化其经营的亏损,所以不适宜完全的商业化运营。再加上农业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其保险制度具有寄生性,作为一种诱致性保险制度,只能通过社会的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低保费下的保险供给,这就是政策性保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况。

中国加入WTO以后迫切要求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护和促进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农业来讲,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机遇方面看,世贸的有关规则对农业生产的国内补贴有明确的条款支持。按照有关世贸组织的规定,中国今后农业的投入可达460多亿元,这与中国近几年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等国内补贴方面平均每年投入只有270多亿元相比,存在多达190亿元的缺口。这个缺口正好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宽松的运作空间,也给财政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政府资金支持的巨大空间。从挑战方面来看,政府必须积极介入,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所提供的绿箱政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

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尽管《征求意见稿》只有短短43条,但基本上反映和汲取了我国农业保险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六年农业保险实践的正反经验和众多科研工作者长期研究的积极成果,其中不乏特点和亮点。

第一,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关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制。总则明确提出:“国务院建立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税部门、国务院水利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气象部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草案第二章为“政策支持”,具体手段包括:中央政府的保费补贴支持、地方政府的补贴支持、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等,甚至包括鼓励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良性互动,可以说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内容是比较全面的。当然,在支持力度上还是有所差别,例如中央政府的保费补贴责任是不容置疑的、法定的,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责任就使用了“鼓励”这样的字眼,给出了灵活调整的空间。

第三,经过多年实践和论证,《征求意见稿》对探讨多年却一直未出现实质性进展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做出了原则性安排。《征求意见稿》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这表明中央和省(区、市)两级要以《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准,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这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目前,在商业保险经营中并未强调这种机制,据了解,曾有部分税务部门坚持要对“大灾准备基金”征收所得税,并认为公司设立这种“准备金”是逃税行为,因为除了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之外,没有“大灾准备金”这种会计科目。因此,在商业保险经营中至今未出现“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大灾条件下的特殊融资制度。

第四,对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有所划定。例如在第三章“农业保险合同”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业保险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赔偿农业保险赔款的义务”。这些条款至少从原则上表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实施与一般商业保险一样,外部不得干预。

第五,此次《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农业保险供给体制,即由保险公司唱主角,合作互助组织作配角。这种组织制度或者供给体制的安排,是多年研究探讨和近几年实践相结合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对农业保险在几年试点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都给予了解决和覆盖。例如在第四章“业务规则”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时,“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这显然是针对基层业务开展中常见的经营费用问题予以原则性规定。又例如,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发生的一些套取补贴的案例也有所回应:禁止以各种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并制订了相应的罚则。

第六,此次国务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所传达的立法思想是: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得到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的一种商业保险。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说这种商业性农业保险可不可以盈利、盈利程度有没有限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商业保险的目标。只要法规条款设计得当,在“三方公平”(即对政府公平、对保险公司公平、对投保农户公平)的条件下,充分保障投保农民的利益,确保当前的立法思想和内容的实施,并不会影响农业保险的根本性质以及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

农业保险立法五宗“惑”

《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各界强烈反响,其中五点疑惑成为各方争论的中心。

定位之惑

《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农业保险的定位问题。作为政策性保险时,即便不赚钱,保险企业为了自身声誉和提高业务量也会去做;如果定位为商业保险,企业完全可以选择不做,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但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引起了很多专家的强烈反对。

观察发现,条例立法依据和条款内容与《保险法》是违背的,因为农业保险不在《保险法》的规范之列,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只针对商业保险,这就是说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性质是不同的,它的服务对象也是不同的。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灾害补偿性、非营利性,这些特点与商业保险都有根本区别。

另外,我国《农业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为农民生产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农村保险要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而《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显然与《农业法》条例中“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冲突。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从现实情况看,农险已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开展多年,假如继续坚持前一轮立法中“政策性保险”的提法,可能会因多个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而使条例流产。另外,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也撰文指出,如果农业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便于监管,更符合我国国情。据悉,在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即将公布的条例应当不会对其商业性保险这一定位进行修改。

从农业保险体制来看,中国可能更偏向于在国家层面由政府部门协调管理、基层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美国模式。“但国家也可以通过发展政策性农业贷款、建立政策性农业救灾基金等模式来弥补商业保险的不足。”中国工商银行东京分行行长温信祥撰文分析。

主导权之惑

《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整两月,其间有关部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但观点分歧至今仍然难以弥合。分歧背后,反映出保险和农业部门对于农业保险主导权的争夺。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表示,从国外经验和农业保险的实践看,农业部门最适宜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特点,赔付率居高不下,商业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承保、不便承保,可通过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保险,来满足农民参加保险、减少灾害损失的要求。

而2012年5月4日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作用,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则规定有2年的“观察期”,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立场也很明确:农业保险必须主要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商业性是发展的方向,而互助保险存在内部管理欠规范、外部监管缺失、风险承受能力差等问题。

在其他国家,农业部多是农险的主导机构,但在当下中国,财政部主管补贴、保监会主管保险,农业部能否接受参与农险发展的角色定位,亦不再继续坚持农险的政策性定位是一个问号。即使农业部让步,农险是由保险公司主导还是多种组织形式共同发展,仍然存在争议。

尽管意见稿中关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已有很大突破,但农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一个部门推进不力,极易导致运行不良,甚至满盘皆输。特别是农业部与保险监管部门在农险问题上的关系仍待理顺。这也是条例能否真正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

管理之惑

安华公司总裁助理周县华说,目前的说法是“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主自愿”十二字方针,特别是商业化运作,很容易直接把保险公司完全推向市场,认识的不统一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当发生巨灾,保险公司要亏损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商业化运作就要自负盈亏;当风调雨顺,保险公司盈利的时候,地方政府认为保险赚的是政府的钱,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盈余账户,与保险公司争利。目前江苏、湖南、安徽等地已经开始建立农业保险盈余账户。

由于认识定位不清,市场准入缺乏严格的标准,即使在国家保监会不批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制定条款、费率,实际上保监会也受到了排挤,存在着管理和角色混乱问题。同时,由于政府、保监部门及保险公司三者间角色定位不清晰,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在政府的强势干预下,保险公司往往没有话语权,被迫违背保险行业原则,致使业务发展受限,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后劲。

在农业保险业务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引导,而不是主导。农业保险专家桓恒认为,不少省份开始做的时候都存在问题,到底是财政管,还是保监局管,还是农业厅管?现在普遍都建立了一个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有的叫联席会议,实际上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里。

有专家认为,目前正在讨论中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需要通过外在力量的约束,划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权利边界,同时让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以制约政府权力。

覆盖面与风险分散之惑

覆盖面过小、风险分散乏力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此次意见稿的推出能否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是各界翘首以盼的。

从业务上看,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依然难尽人意。这主要有两个体现:一是参保品种不多,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其次是参保区域偏少。

仔细观察,保险公司承保的品种多为有财政补贴的品种。也就是说,中央财政予以补贴的品种成为保险公司的争取焦点,没有补贴的则备受冷落。目前补贴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和棉花、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马铃薯、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再加上2012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糖料作物,共计15个品种。我国的农作物品种数以百计。除上述15个品种外,大部分的风险依然是完全裸露。

同时,农业险覆盖区域也并不理想,即使有补贴的也未全部覆盖。我国2010年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约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5%,全国水稻保险的平均承保覆盖率只有49%。一般而言,作为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配套措施,省级财政需负担25%的补贴配套,各级县级财政一般负担10%~20%的中央试点险种的补贴配套任务。有资料显示,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波及21个省区市,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较之国外50%左右的补偿水平相去甚远,覆盖面低的弊端显而易见。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少有县级财政出资补贴农业保险的情况,如法国是由欧盟和法国政府出资,美国、日本都是由中央财政出资。因此,提高中央补贴比例、降低甚至取消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值得商讨。

我国农业险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风险分散通道严重缺乏。农业险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保险,赔付风险高,赔付率可能超过100%,且上无封顶,但几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普遍经营地域小,无法通过更大范围分散风险。经营地域小的弊端在于,一旦发生农业灾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波及几个县、甚至几个省,农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风险,将对经营造成巨大损失。2007年安华保险由于吉林旱灾巨亏33700万元,就属于此种情况。

同时,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对农业风险的分散能力不足。农险公司对再保险并不“热衷”。各专业农险公司的分出保费并不多,种植险一般分出比例在10%~20%,自身实际风险积累较高。事实上,农险公司再保险的通道并不多,目前中国再保险集团是主要的再保险交易方。这完全不够,而且也并未真正地实现风险分散。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市场较为完善,以法国安盟保险为例,其不但在集团内部建立相互再保险机制,上、下层管理机构互保机制,并通过全球14个国家的业务和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风险全球范围内分散。

落地之惑

1997年,国内就曾启动农险立法调研工作,监管部门已就《农业保险条例》召开过多次立法研讨会。2007年,国务院要求保监会组织立法调研。2008年,经多方考察、调研和征求专家意见,保监会与农业部、财政部共同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18次易其稿之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向人民银行、农业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不过相关部门认为立法条件不成熟,予以否定。

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政策不明确,业务性质难以界定,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农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法律规定,政府对农业保险监管无据,存在诸多无序和混乱现象。

因此,中国亟待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但根据以往经验,农业保险涉及多方面利益,争论较多实属必然。《条例》能否落地生根,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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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办共保”经受住小麦巨灾考验

2012年5月,江苏苏北地区爆发大面积小麦赤霉病,仅盐城、淮安两市,受灾面积即达数百万亩,忧心忡忡的农民把最后希望寄托在农业保险上。但是,由于时令限制,苏北地区六月中下旬就必须尽快播种水稻玉米等农作物,若理赔不及时,导致农作物播种错过季节,天灾就扩大成了人祸。

灾情发生后,根据江苏省金融办和保监局的统一部署,中华财险江苏分公司立即启动大灾紧急预案,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尽快帮助中华财险高效查勘,盐城和淮安两地的县、乡两级政府农工部和农经站全程提供查勘技术支持,并协调基层村干部配合查勘小组开展查勘定损的有关工作。各村组不仅统计受灾农户的明细情况上报,并在查勘时带领查勘人员按照损失清单,到田到户现场查勘。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查勘的速度和效率,也减少了查勘定损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截至6月11日,中华财险与地方政府基层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查勘小组,已经完成95%受灾小麦的查勘,进入定损阶段。

“联办共保”模式最大特征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形式构成一个保险共同体。政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承保统计、保费收取,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及理赔;保险公司则协助地方政府承保(比如出具保单和承保数据核实等),具体负责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的技术性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地方政府需要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政策性保险的经营风险,这就有助于督促地方政府提高管理农业保险的责任感,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调动和发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优化和整合地方政府的基层管理资源(如防疫系统),从体制上降低从承保到理赔各环节的道德风险,从成本上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费用。据调查,“联办共保”是江苏省率先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时采用的模式,目前国内其它省份(比如贵州)现在也开始采用。

四川:森林保险试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四川省林业厅近日公布,今年起,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将扩大到全省,并纳入“无赔款优待”政策试点范围,即被保险林木当年无赔款,农户次年继续投保,则免交保费中个人承担部分。这一试点,将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切实减轻林农的负担。

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一年来,四川省已累计有5118万亩森林投了保。2011年四川省纳入中央财政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补贴范围,当年18个市(州)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总参保林地面积3280.1万亩,总保险金额142.6亿元,保费总额3422.4万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2823.5万元,参保的农户达到了387多万户。今年上半年,全省新增1838万亩参保森林面积,其中,公益林1476万亩,商品林面积462万亩,保险总额达到82.2亿元。目前,四川省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0.2%,即0.8元,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4%,市县财政补贴15%,林木所有人承担10%,即每亩0.08元;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0.3%,即每亩1.5元,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为75%,林木所有人要承担25%,即每亩0.375元。

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农业保险部相关人士介绍,实行“无赔款优待”,当年度无赔款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参保农户,次年续保时可享受其自缴部分的保费返还作为续保保费,公益林、商品林都纳入试点范围。

内蒙古:强化农险保费补贴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方案》不仅新增了补贴品种、提高了保障水平、调整了补贴比例,还在加快划拨效率、建立风险基金、考核服务合规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方案》明确指出,增加甜菜、育肥猪、森林、温室大棚内部作物保险,保险金额依次为400元/亩、500元/头、600元/亩、800/1500元/亩,保险费率依次为7.5%、6%、2%、8%;将去年按钢架、竹木结构确定温室大棚保额的方式变为按温室、大棚分别确定保额,温室20000元/亩、大棚10000元/亩;同时,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自治区财政补贴比例下调20%。育肥猪保险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贴10%,自治区以下财政负担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各省公司种植业保险总保费收入扣除运营费用、代办费用、合理赔付后,赢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分别作为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另外,对保险公司未设立旗县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匹配、群体性上访事件性质恶劣的,建立旗县承办机构退出机制。承办机构被有关监察、审计部门查出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广东:建巨灾农险准备金

近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拟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全省范围、以基本项目为主、多险种统筹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完善以丰补欠机制。除国家对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已有规定的险种外,其他险种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为承保机构年度保费的大部分结余,或由承保机构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广东保监局数据显示,今年1-4月广东农险利润率高达27.31%。同时,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涉农风险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出承保机构赔付能力的,从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出资予以适当救助。《意见》还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涉农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建立“保险+信贷”机制,通过保险分散信贷风险,利用信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刺激和扩张保险需求,形成保险与信贷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对具备统保条件的政策性涉农保险项目,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实施区域统保。财政补贴保费资金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额为补贴总额的80%,剩余20%在农户足额缴交自付部分保费后拨付。对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机构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对农民群众给予相应的赔付,既保障个别未缴交自付部分保费的农民群众获得基本赔付,又通过体现明显差别的赔付金额鼓励农民自觉承担自负部分保费。

河北:气象局联手险企推进农险

近日,河北省气象局、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寿河北省分公司、中华保险河北分公司联合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推进会,就如何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了研讨,并就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结合点、合作方式、合作机制等进行深层次探讨。据了解,2011年,河北省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气象局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为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河北省气象局与保险公司自2010年签署合作协议以来,协同推进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持续高效的联合观测、信息共享、合作研发和沟通交流机制。

河北省气象局表示,将以河北省30年自然灾害区划图作为基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尽快就保险方面提出的新需求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以充分发挥气象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宣传等各环节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农业、农民、农户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

总把关:苏丽霞

栏目主持:黎风

执行编辑:伍芳

编辑:杜杉周小丽

薛盘栋王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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