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食事成为乐事

2012-05-30 10:13汪洋
新民周刊 2012年21期
关键词:香肠安全法食品药品

汪洋

《汉书·郦食其传》云:“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将食列为人的第一本性。非常遗憾,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苏丹红到瘦肉精,从毒奶粉到染色馒头,从山西疫苗事件到毒胶囊事件,“食”已经不再是享乐之事,而变成大众的“心事”。

与国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药品相对安全,其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也非常完善,鲜有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就没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他们曾经也走过食品药品危机之路。

早在1906年,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在其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撰写的纪实小说《丛林》中写道:“从欧洲退货回来的火腿,已经长了白色霉菌,公司把它切碎,填入香肠;商店仓库存放过久已经变味的牛油,公司把它回收,重新融化,经过去味工序,又回到了顾客餐桌;在香肠车间,为制伏成群结队的老鼠,到处摆放着毒面包所做的诱饵,毒死的老鼠和生肉被掺进绞肉机……”正在吃早餐的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读到这里,他“大叫一声,跳起来,把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香肠抛出了窗外”。以此为契机,罗斯福推动制定了《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并创建了今后将在食品药品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雏形。

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食品行业出现了滥用添加剂、农药和杀虫剂等化学物质的情形,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美国先后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等多部法律。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性恐怖主义法案》,将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并提出了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监管制度。之后,在FDA的主导下,美国制定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了食品质量的追溯制度。2011年1月,为强化FDA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体系,美国通过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赋予了FDA责令问题食品停止销售并强制召回问题食品的权力。同时,该法案也完善了其食品追溯体系。

欧盟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同样经过了上百年的积累,其食品召回制度,是可怕的峻法。法国的商店如被查出销售过期的食品,那么商店基本关门没商量。

那么我们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虽然我国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内容宽泛,操作性差,且执法机构的衔接不到位,甚至职权重叠。以《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例:《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用分段监管的模式,其中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规定,农产品主要的执法机构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有权决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发现的“问题农产品”的进行处理、处罚。换句话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实上很难对农产品的流通实施有效的监管。由此可见,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沟通和协调,或者当部门之间的职权重叠时,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司空见怪。

这样的“监管”,常常等于“不管”。

我国食品安全“严重不安”的另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銷售过期食品被罚关门”在这里是不可想象的。如此“温柔敦厚”的司法环境能不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频发作吗?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尽快完善食品药品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追责制度,避免在发生问题时部门间推诿责任,构建食品药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使违法者不敢贸然触犯食品药品安全的红线。才能让“食事”成为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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