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日劳工问题赔偿博弈

2012-05-30 10:48詹小洪
新民周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韩日请求权韩国政府

詹小洪

二战期间,日本曾强制征用朝鲜半岛22.6万多名劳工前往日本服劳役,除了给这些劳工带来惨痛的身心伤害外,为此还欠下了巨额的工资债务。战后几十年,韩国劳工代表曾数次发起诉讼,要求日本方面偿还服劳役期间应得的报酬。

然而日本法院总是判决韩方劳工败诉。理由不外乎有:二战时期,日本对韩国的殖民统治是合法行为,将日本国家总动员法和国民征用令适用于韩国国民并不违法;1965年,日本与韩国实现关系正常化时,双方有个《韩日财产请求权协定》,规定日本向韩国赠予3亿美元。这笔款项有战争赔偿性质。所以韩国劳工无权再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事件发生年代久远,追诉期已经过去。

然而,韩国劳工并没因此放弃对被欠工资的追索。不过他们改变了策略,改诉当年征用他们的日本企业,特别是自二战以来一直沿袭至今的日本企业。2007年,韩国劳工吕云泽(89岁)等9名强制征用受害者以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铁为对象,同时在日本和韩国的法院起诉,提出了损害赔偿及支付工资共1.01亿韩元(约合6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是如前述的老调重弹,此外还认为当今的日本企业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铁与二战时的三菱重工和日本制铁并不是同一法人,因此无法给予赔偿。令人无法置信的是,2009年,韩国负责一审的釜山法院和二审的首尔法院也判决这9位劳工败诉。理由也是:“大韩民国法院承认日本审判效力并不违宪,根据民法,可行使权利的追诉时效已经到期。”

9名劳工不屈不挠,上诉到了韩国大法院(相当于我国最高法院)。今年5月24日,韩国大法院表示:“根据大韩民国宪法,日本的强制动员行为是违法行为。而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悖韩国宪法的核心价值,因此大法院无法认可其效力。”

韩国大法院支持被征用受害者的立场,理由有以下四点:不认可日本最高法院的败诉判决;日本殖民地时期的旧三菱公司和日本制铁与现今的三菱公司和新日本制铁分别系同一家公司,它们不能推卸债务;1965年缔结的《韩日财产请求权协定》并不是个人请求权,韩国受害者诉讼权并不因《韩日财产请求权协定》而失效;民事上,债权申请诉讼消灭时效还未到期。韩国大法院将此案发回首尔法院和釜山法院重新审理。

韩国大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后,如果三菱重工或新日本制铁拒不执行,受害人有权使用扣押这两家企业在韩国国内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5月25日,日本政府对韩国大法院做出的“征用受害人对日本企业提起的个人请求权有效”的判决,表示不予接受。进军韩国的日本企业表示惊讶,一家日本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说:“担心此次判决会对其他日本企业产生影响。”

日本政府正在静观韩国政府的正式立场。最为难的是韩国政府,面对本国民众强烈的反日行动,以及因此判决可能使韩日关系更加恶化,他们左右为难。去年韩国宪法法院曾裁定“韩国政府未积极处理日本军慰安部问题是违宪行为”,5月24日韩国大法院宣判被强征劳工胜诉,也暗责了韩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不作为。两次判决可说是异曲同工。

解决之策是由政府出面组织一个“日本帝国主义强制动员受害者援助基金”,基金由175亿韩元政府援助资金和125亿韩元公共机构捐助资金组成。要求凡是用1965年《韩日财产请求权协定》中的3亿美元日本赠款建立起来的韩国国有公司(公共机构)有义务向这个基金捐款,援助那些二战期间被强征到日本的受害者。这些日本贷款受惠企业现在还有10多家,如浦项制铁、韩国道路公司、韩国电力、韩国地铁、KT、外汇银行、KT&G、水资源公司等企业。此举得到企业的热烈响应,其中仅浦项制铁一家就承诺捐款100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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