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至今已整整一年,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过问案件”的现象依然存在,并成为困扰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个顽症。
从现象上观察,既然是“过问”而不是“说情”,一些人自然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合理”理由,比如“人民群众”来信、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事关地方“大局”等等。因此,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有时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是否听取“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监督”这样的政治性问题。
由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的领导常常不敢稍有怠慢,会做出专门批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给予特别关注,甚至纳入内部“督办”程序,在裁判结果下达之前书面报告“过问”领导,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等。当然,据笔者了解,大量的“过问”者,在形式上都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公正审判”,不会提出明显具有倾向性或者过于背离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更有甚者,不少领导“过问”常常不落笔墨,具体“指示”不留痕迹,最后案件出了差错,审案法官当然需要承担责任,甚至染上“徇私”嫌疑,而“有关领导”或者组织却可以安然无事。
其实,早在几年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的内部登记制度,有的甚至实行一月一报。更有不少合议庭法官为了“将来说得清楚”和“保护自己”的考虑,将涉案相关“指示意见”予以共同记载,甚至记录在案,装入案件副卷之中,以备查考。但这些都只是在“内部运行”,并不为当事人及外人所知。从全国范围看,不少对法院案件有过明确倾向性不当意见的腐败官员(一些还是司法界官员),他们违法干扰公正审判的事例,不少都是从这样的记录材料中被逐步揭露的。
“过问”多半来自地方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其正当与不当、公益与私利、法内与法外,经常交织缠绕,互为表里。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其本质,依然是实现司法公正。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具有针对性的,是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公开、公正现象的复杂性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法。
应当认识到,对于可能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何方,也无论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当态度坚决地予以反对和抵制。我们的党政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更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具体案件进入司法領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党政机关和有关领导更有责任率先垂范,做到“不过问”案件、不干涉审判,以确保法院依法、独立、不受影响地进行公正审判。而当出现“过问”情况时,相关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实进行登记,更有义务予以定期通报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使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被晒在充足的“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和公众的检验。
如今,地方“两会”正在紧张筹备之中,全国“两会”也将在春节后召开,我们期待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精神,对过去一年来非程序性“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和科学分析,能够有勇气依照规定向社会如实进行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我们的审判活动更加透明、执法环境更加优化、司法公信更加提升。(作者为著名法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