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借法官?

2012-05-30 10:48叶竹盛
南风窗 2012年2期
关键词:东莞市状元职业化

叶竹盛

有一种状元叫做“办案状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办案状元”郑文文法官靠下面这组数字走上了“状元之路”:“郑文文结案情况:2007年,164件;2008年,177件;2009年,273件;2010年,332件;2011年,截至目前收案561件,结案95%。”

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荣膺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年度办案状元”的李伟法官,每年的办案量都在400件以上。巾帼不让须眉,2004年,無锡市惠山区法院女法官徐琳一年内审结案件420多起,成为当年的“办案状元”。

更为惊人的纪录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办案状元”徐玉弟法官所创造。根据闵行区政府网站报道,2005年至2007年,徐玉弟每年经办的案件都在1000件以上。

如果扣除周末和公共假期,一年办理400件案子就意味着每个工作日要办两件。也就是说,半天时间内,法官就要重组案件事实,从繁复的法律条文中准确锁定法律依据,然后再写出文理通畅、法理到位的判决书。“基本上神仙都来不及。”有过法院工作经历的著名律师陈有西说。

尽管法官们的勤勉值得赞许,我们也不能任意揣测法官们故意枉法裁判,但是当一个案子在短时间就迅速裁决了,我们还是有理由质疑办案的质量。

大家都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却很少人说“仓促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审判”。仓促与拖延一样,都是司法裁判的大忌,都有损于司法正义。那么,面对日益增多的案子,我们是否应该给法官“减负”呢?要如何才能给法官“减负”呢?

“请借我几个法官”

面对沉重工作负担的不仅仅是“办案状元”,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普遍超负荷工作,根据2008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数据,2007年,东莞市两级法院审判法官人均结案240件。“尤其是下半年,经常写判决书要到深夜,周末也要忙着处理案件。”东莞市一位基层法官对《南风窗》记者说。因此一些法官常戏谑称自己的工作是“5+2”和“白+黑”。东莞市法院几乎是全国最忙的法院。据统计,2007年,东莞市法院人均结案数是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数的5.14倍,而这个数字还在逐渐增大中。

为了给法官“减负”,能够想到的第一个方案自然是增加人手。2011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贴出公告,向全国借用4名法官和一名研究室工作人员。公告称:“借用法官报酬从优,并向所在法院支付一定的借用费用。”这不是该法院第一次向外借用法官,“往年借的更多,都是10几20多个的借。”一位在该法院工作的法官告诉本刊记者。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5条提出:“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定额。”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辖区的户籍人口是确定法官编制的首要指标。但是在类似东莞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数往往占了总人口很大的比例,根据户籍人口所确定的法官数量无法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

吊诡的是,若按法官总人数计算,中国法官的平均案负并不重。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11年3月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所做的工作报告,全国地方各级法院2010年共受理1137万余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同期全国法官人数约为19万。按这个数字计算,法官人均办案约为60件,远远低于“办案状元”动辄高达数百的办案数量。

若按人口比例计算,我国平均6842人就有一个法官。这个比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低。

奥妙就在于,不少挂着法官头衔的法官,并不从事审判业务。按照我国《法官法》规定,只有具有“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职称的才能进行审判。19万法官指的就是至少具备助理审判员职称的法院工作人员。

一位研究者在一篇题为《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文章中总结说,由于法官职位的行政化、法院执行人员与法官混为一谈等原因,我国有近2/3的法官并不直接从事审判业务。即便按照保守统计,第一线审判法官也仅占法官总数的60%。这位研究者在文章中说:“如此之多的资深法官并不直接审理案件,这在世界各国恐怕都是少有的。”

这么说来,类似“借用法官”的办法来解决案负太大的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一方面是法官总编制已满,难以在编制内引进新法官,而一部分法官又忙于非审判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案件累积太多,受到“审限”和“结案率”等硬指标的约束。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法官人手紧缺,却又一时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法官“减负”的加减法

案负沉重是一个事实,法官人数短缺却不是本质原因。因此东莞法院借用法官的做法也许只能解燃眉之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毕竟这只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在陈有西看来,要解决案负太重的问题,“很多人想的是增加法官,我的意见是减少法官,从19万减少到5万,也能够办好案子。法官就是审案子,大量的文字工作、辅助性的工作等等交给法官助理做。每个法官配四五个助手。法官就是抓判决主文。”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孙笑侠也持类似观点,他提出,应该“让一部分特别优秀的、业务精湛的法官脱颖而出,这些人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其他人员作为他们的助理。法律难题由这些法官裁断,助理人员辅助解决基础性的工作”。

19万法官解决不了的问题,为什么5万法官就能解决呢?孙笑侠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例,每名大法官可配备1名秘书和4名法官助理(首席大法官可配备5名),在辅助人员的帮助下,“9个法官就能处理很多问题”。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官应该是“思想者”,而不是“事务官”,“中国的所有法官都在做一些不该归他们做的事情”。要将“不该归他们做的事情”剥离出去,就要实现法官职业化。要实现这一点,也就是要明确法官的职责,使他们获得自主审判权。

“如果主审法官有自主权,很多案子都能办好。很多案子之所以久拖不决,不是法官的原因,是外部干预的原因。”陈有西说。

当然,另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也要求法官有较好的素质,才可能像“思想者”一样高效地解决案件中的法律疑难问题。陈有西的实践经验告诉他,“有些法官法律功底不行,对法律构成要件,案件焦点等等自己都心里无数,在法庭上随便双方律师怎么讲,基本上没有主意。”

要给法官做“减法”,从19万法官中挑出优秀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孙笑侠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状态下,存在很现实的难题。“上海高院曾搞过试点,但后来停下来了。原因一方面在于编制,另一方面则是同事的积极性问题。从100个里面挑出30个,另外70个是有意见的。”

既然法院内部难以推行法官职业化的改革,陈有西则想到了从律师中直接选拔法官的做法。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两者之间本应没有职业障碍。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最后有4名律师通过招考成为了最高院法官。但这一做法在基层法院系统并没有铺开。

除了因为法官受制于《公务员法》以外,孙笑侠认为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主要障碍有两个,一是“决策者在观念上对律师的信任不够,对律师的看法也比较偏颇”;另外则是因为中国法律职业的统一性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法官和律师最大的不统一在于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上。司法职业中应该有一些共同点,大家都应以宪法、法律至上,但是法官的职业伦理被统一到行政官的伦理上了,律师就被晾在一边了。”

一方面减少非职业化的法官,另一方面增加优秀的职业化法官,一加一减之间,法官们才能做到真正“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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