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2012-05-21 10:24沅江市农村办413100曹涤环
湖南农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意愿

沅江市农村办(413100) 曹涤环

看到各地正在开展的土地流转,形成了一批批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各种大型的专业生产联合体,为农民开辟了一条宽广的致富之路,心里着实高兴。农村土地流转虽处于探索阶段,总体是健康的、有序的,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以规模经营强行占用农民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并非少见。如有的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行流转、低价长时间一次性流转、截留或拖欠农民流转收益等多种倾向,令人深思。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套取国家农业专项建设资金;有的在流转后改变农用地的性质,占用大面积耕地用于所谓旅游生态中心开发,严重破坏和浪费了耕地资源;还有一些地方借口搞土地规模经营,推行什么“两田制”,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给农民留下少量的口粮田,其余的作为承包田公开拍卖,农民若想耕种,必须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等等。凡此种种,都没有尊重农民意愿,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既体现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对拥有土地的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肯定与尊重。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得”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效益。强调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农民流转自主权、收益权要得到切实保障。换言之,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政府,土地流不流转,怎么流转,农民说了算,农民觉得好就好,农民觉得不好就不好,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意愿。

在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仍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农民对土地依赖的减少,土地流转会逐渐增多,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监管者,正确的做法是因势利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而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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