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012-05-16 11:51吴乐乐
观察与思考 2012年5期
关键词:宪政民主建设

□ 吴乐乐

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 吴乐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作为一种正在构建成长中的宪政建设模式,其必然要在不断地试错与纠错中实现发展与完善。党的领导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始终不渝的前提与核心,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凝聚社会共识的动力之源,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党的领导 宪政建设

宪政理论的中国化是一项浩瀚庞大、艰巨又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不仅关涉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稳定、社会的发展和繁荣,而且直接影响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人民福祉的增进与提高。在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过程中,一个核心与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研究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宪政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缘起

宪政建设跌宕与徘徊的历程不仅承载了历史的风云变幻,而且映射了时代的潮汐更迭。一个国家探索践行宪政的历史往往亦浓缩了该国法制和民主宪政建设的坎坷历史。清末立宪运动以来,中国百年的宪政建设历程始终凸显着一个巨大的疑难,即学习西方的宪政民主与反对西方的思想输入并存,长期以来形成了社会共识上的悖论。十月革命的成功,为中华大地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新的意识形态的出现,为人们破解这一疑难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合理的路径,并且这一道路最终被证明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历史选择。自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以降,新中国就开始迈向了探索实践依托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忐忑征途。在社会主义学说看来,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并非最优,中国应该在现代化同时去追求一种超越西方之制度。①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37页。沉舟侧畔千帆过,历经60余载的曲折艰辛与雄浑豪迈,在无数次的苦苦思索与试错纠错之后,宪政理论中国化的转型蓝图初现,宪政建设实践力度空前,蕴含浓郁中国特色的、适合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主义宪政实践模式已跃然纸上,中国正渐进地迈入发展“中国模式”宪政建设的康庄大道。当然,作为一种正在构建成长中的宪政建设模式,其绝对不会是完美无瑕的。在发展生成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若干缺陷与不足,因此,理论争鸣依然凸显,路径选择依然沉重,实践过程依然坎坷,社会心态的焦虑依然强烈。然而,这些“成长的烦恼”却是任何国家迈入宪政殿堂的必经之路。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②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726页。以“和而不同”为灵魂的宪政作为一种利益商谈与妥协机制,它可以帮助一个多元社会维持其自由、统一与安定,同时也为解决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出现的种种利益矛盾与冲突提供一种科学的、稳定的、客观的与制度化的支撑——一种迈向利益均衡的制度框架。展开宪政理论中国化的转型蓝图,书写宪政建设的笔墨依然那么厚重。面对质疑、商榷、批评与反对,如何将书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浓重笔墨转化为切实可行的“路线图”,通过何种途径让理想中的法治荣景转换为现实中的宪政实践,业已成为现今人们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坐而论道易,探寻出路难。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进行尝试性地探讨。笔者坚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是实现宪政理论中国化成功转型的核心与脊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其性质、地位与作用决定了它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转型的推动者与实践者,是中国模式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塑造者。在探索实践宪政理论中国化的进程中,如果仅仅强调体制的改革创新、机制的缜密设计而忽视中国共产党在宪政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那么就可能难以达到人们预想的实际效果。无论是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来看,还是从当前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的实际状况看,“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怎么理解,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中国民主政治将如何发展,因此领导中国发展民主政治的责任在党、关键在党”。③蔡霞:《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与探索》,《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10期。客观地分析,在时下中国只有共产党才是宪政建设的领导力量,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最广泛地凝聚社会共识,深化顶层设计,使全国各族人民在统一的目标下形成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进而排除和克服宪政建设过程中的重重障碍与阻力。

二、党的领导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始终不渝的前提与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是否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历来就是宪政意识形态中的重大理论是非问题。正如许崇德先生指出,“宪政是依照宪法实行的民主政治,有资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宪政的根本区别,应作严肃的阶级分析”。④许崇德:《宪政词辩》,《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诚然,资产阶级宪政与无产阶级宪政在阶级本质、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但是,在一些具体制度、程序以及运行机制等“技术性组件”可以存在内容或者形式上的相似,甚至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其中,具有社会主导性的政党在一国宪政生成发展过程中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核心地位与作用是毋庸置疑。

众所周知,政党与宪政民主存在紧密的逻辑内联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中枢与核心。纵观世界任何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的发展实践,民主宪政较为成熟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党在其宪政生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推动了这些国家由封建专制向民主宪政的转型与跨越。换句话说,政党在业已存在的国家制度框架中推动促进了西方国家(发达国家)现代化与民主化的转型,充当了现代性与国家制度之间“整合器”。不同党派代表不同社会利益与社会政策,通过宪政制度或者政党立法组成合法性机构,政党成员依法组成议会及政府,政党的政策主张通过议会与政府间接发挥作用。⑤宋彪:《分权与政府合作—基于决策制度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0页。研究者发现,在英国,现代政党产生于1832年改革;在法国,具有政党特色的大众组织出现在1848年革命期间;在美国,政党直到1830年才出现;在日本,政党出现在1867年明治维新之后,甚至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①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1-62页。确切的说,西方国家的民主宪政事实,正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或掌控国家政权后,依靠资产阶级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推行的。与此同时,通过政党容纳新兴阶层(多元利益)代表、协调利益冲突、实施利益聚合与表达、整合社会分化,帮助西方国家调适、完善了其实践宪政的运作机制。

同样,在第三世界国家(发展中国家)中,若要构建、发展与生产宪政国家,亦必须依靠政党的领导与推动。当然,在发展中国家讨论政党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时,首先就面临着一个独特的问题,即政党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的缔造者,是通过革命取得政权阶级的利益代表。在发展中国家,革命党通过革命获得国家政权,进而成为新兴民族国家唯一的执政党或者“一党独大”。执政党作为国家的缔造者,其拥有强大而广泛的民意基础,进而成为新国家社会中最具有社会主导性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这也造成了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往往都需要政党政策的推动才可能取得成功。同样,作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唯一的执政党当然也属于上述情形。特别是, “回顾 90 年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②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日,第2版。

辛亥革命的枪声已逝去百年,中国对于宪政民主的探索在迂回曲折中实现前进与超越。清末新政打开了中国向立宪民主型国家的现代性转型的时代闸门;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将民主、共和、自由等宪政理念深深地植入古老的中华大地,从而也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中国继续完成宪政建国的艰辛探索。但是,从清末立宪至1949年以来的“两波宪政建国”③秋风:《三十年改革开放与百年制度变迁》,《南方都市报》2008年9月21日,第TM01版。的探索实践表明,“僵硬移植式”或者“阶段式”的宪政建设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随着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创立而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与保障,中国人民仍然生活在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重重压迫之中。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④胡锦涛:《在首都各界几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04年9月15日。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同样,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成中国的宪政建设和民主政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抉择。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以来,领导全国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胜利,并紧紧依靠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第一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第二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第三件大事,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⑤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日,第2版。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奠定了党在国家中绝对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从而也决定了党对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事业,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动摇的领导权力”。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纲要》,2010年,第51页。因此,在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始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也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对社会主义宪政的性质、功能、存在形式、价值取向以及运作机制等宪政的基本问题形成深刻而成熟的认识与把握;才可能构建、发展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促进与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协调与整合多元利益诉求,有利于维护与彰显公平正义的宪政理论与制度实践。从这一层面上讲,党的领导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始终不渝的前提与核心。

三、党的领导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凝聚社会共识的动力之源

在探索宪政建设的中国道路的艰辛历程中,如何源源不断地获得推动宪政建设的动力是至关重要的现实问题。众所周知,宪政建设不仅仅是理论构建和价值追求的理性构想,而且是一套复杂的由各种社会条件支撑的制度实践,并且与特定的历史传统、政治结构、经济基础有着密不可分的内联性。那么,无论是自由民主政体、全权政体还是威权政体的宪政建设,一般可以划分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模式。从动力来源的维度考量这两种推动宪政建设模式的历史发展脉络,“自生自发秩序”与“政府主导型”是最具代表性的助推方式。但是,当我们分析中国这样的超大型的发展中国家的宪政建设的基本模式、理论与实践时,非此即彼的分析方法是不足以合理的解释中国业已生成的宪政建设的累累硕果。从清末立宪运动以降,中国就迈入了一条风格迥异的宪政建设之路。那么,是什么使得中国宪政建设的“引擎”始终保持强劲的动力呢?客观的回答即是执政党、国家和人民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烈地客观需求和普遍地社会共识。正是这种由最广泛的社会利益群体达成的社会共识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强劲动力,其加快了宪政理论与实践科学发展的步伐,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探寻和实践民主政治,构建和实现宪政建国是中国共产党的真诚愿望和核心目标。历经90年的风雨洗礼,中国共产党已不仅仅是工人、农民的利益代表,而且也是其他新兴社会阶层的利益代表;也不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因此,从本质上讲,党的领导之所以是推动宪政建设凝聚社会共识的动力之源,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先进性是任何政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是检验政党适应性的重要指标,是人民选择其作为利益代言人的唯一标准。西方资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能够领导完成西方社会的民主化转型,实际上就是因为在当时的特定历史阶段,其开放、平等以及民主等先进性特质,满足了人民追求自由、权利、尊严的时代诉求,具有坚实的合法性与广泛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作为公共利益的存在方式具有民主内涵,本质上与精英政治的“寡头铁律”不同,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奠定了基础。①程关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机制—以宪政为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党保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根本点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始终保持党开拓前进的精神动力;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②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日,第2版。从立宪主义的视角解读上述先进性表述,开放参与、包容异质、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彰显党的领导先进性的主要维度。而与之配套的制度机制则是以党内民主促进和带动人民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等等。同时,这也是党的领导可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宪政建设提供强劲动力的原因所在。

在中国语境中,“开放”往往是指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中所指的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以及体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但是,在政治过程中,或者法治国家构建历程中,开放是指在各种决策过程中向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途径,体现利益博弈的结果和实现利益的动态协调与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开放”又可引申出另外一个概念,即“参与”,就是社会的不同群体参与该政治过程。③郑永年:《开放是中国政治模式的生命》,《领导文萃》2011年第4期。那么,向多元利益群体开放政治过程本身,也是为在现存体制框架之内创造包容异质思维的社会体制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当然,开放的方式当然不是多党制或者政治多元主义,而是把各种新生利益群体吸纳到执政党内部,构成党内的竞争与博弈。与此同时,虽然向多元利益群体开放政治过程是民主政治的必然,其不仅增加了政权的合法性,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包,但是,这一举措也会导致决策成本的增加与协调难度的增强。容异质思想,建设包容性社会对于任何欲实现民主宪政的国家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建设包容性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包容性是与排他性相对应的。一个国家如果在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包容性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就会产生社会的分化与断裂。而一个断裂、失衡与分化的社会必然是充满冲突、动荡的“战场”。其实,“即使是现代民主社会也会产生排他性的发展”。④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纲要》,2010年,第2页。如何减小这种排他性产生或扩大的几率呢?很显然,政府与决策者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而在中国,基于上文所述,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建设包容性社会过程中的更是起到关键性的决定作用。与此同时,亦是囿于一党执政,既得利益集团容易形成,往往会导致一些占据社会、文化和政治战略要位的社会群体拥有各种垄断机会以排挤其他社会群体共享发展机会和成果,进而导致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排他性与封闭性。但是,中国却以一套独特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模式有效避免了其它民主和权威主义政权的固有缺陷,同时兼具了民主和权威两种类型国家的一些独特的优势。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通过党的理论、制度以及组织建设,运用党内竞争、党内民主等体系内制度机制以及通过与其他参政党的政治协商制度等体系外制度框架,以增加国家、社会以及党本身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同时因为是一党执政或者一党主导政治,中国的体制仍然维持着权威主义政治体制所具有的高度动员能力。①郑永年:《“顶层设计”克服中国改革的既得利益》,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04235。所以说,党的领导能够为中国宪政建设或者宪政理论中国化转型提供动力支持,是由于党的领导本身所具有的先进性的本质要求和必然体现。诚如上文所言,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已经从仅仅局限于工人公民而扩展至整个中华民族范围内不同的社会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不同的途径被纳入到党内体制的调整范畴,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党内集中制度、党务工作制度”②蔡霞:《党的制度建设的历史回顾与粗浅思考》,《克拉玛依学刊》2011年第1期。等党内机制实现多元利益的表达、协调与整合;或者通过政治协商来实现利益表达。如果说,西方社会的多元利益的博弈较多的表现为“多政党竞争式”,那么,在中国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之间的竞争与协调则是通过将各种利益冲突纳入现行体制之内,实现体制内的多元利益的博弈与整合。推而论之,经过“内部消化”之后而达成的政党决策或共识,就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与容纳了民主因素,也就必然获得了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就必然获得人民的广泛接受、认可与支持,进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宪政理论中国化转型的时间与成本付出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保障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贯彻落实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宪政建设社会主义本质的根本和关键所在。正如学者指出,社会主义宪政与资产阶级宪政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内在特征与外在条件,即“其内在特征是:无产阶级专政;真实广泛的基本人权;以人民代表机关为核心的权力制约;社会主义法治。其外在条件是: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共产党的领导”。③宁立成:《论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月刊》2003年第10期。宪政民主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文明的政治制度,百余年来始终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但是,在探索实践宪政建设过程中,却时常面临着建设什么样的宪政、发展什么模式的宪政模式的困境,即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基本实际相结合,发展符合自身实际的宪政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模式;还是走全盘西化模式,把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照搬到中国。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竭力强调资本主义宪政理念、价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对其他国家的普适性,妄图通过维护这种普适性已达到维持其对后发展国家的控制。同时,西方各种势力还利用国家间具体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律技术以及法律运作方式的相互交流与借鉴,特别是利用法学理论以及其他法律文化的相互传播,直接或间接地推行资本主义的法治意识,力图动摇和否定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自身法治理念的确立和秉持。④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纲要》,2010年,第2页。因此,党对宪政建设的思想领导就是在于牢牢把握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方向,保持宪政建设的过程及成果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有效抵制各种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侵蚀,保持我国的宪政建设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道路。

其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政治领导,这是实现党对宪政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党对宪政建设的政治领导,就是要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其他主张和要求中,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战略性指导意义的内容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途径加以体现与落实,从而使党的意志能够完整地体现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并使之成为指导宪政建设的核心之一。所以,迄今为止,共产党最重要的法治理念都以制宪或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的形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写进了宪法。①童之伟:《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法学》2011年第1期。这样将宪政追求权力的限制和人权的保护永恒价值核心与不同时期的阶段性核心相结合,进而实现宪政建设的与时俱进,进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时代化、大众化与科学化发展。

第三,党对宪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也是保障党的思想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同时这也是中国的宪政建设表现出其特质的重要表现和优势所在。

五、结语

不可否认,百年来中国梦寐以求的推进和厉行宪政的梦想至今尚未完美实现。我们民族一百多年所有的成就、进步、曲折与坎坷,无不与此息息相关,但这又是中华民族实现现代化必须过的一道坎,执政党无法回避这一历史重任。②蔡霞:《执政党在新世纪的历史重任》,《同舟共进》2010年第8期。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建国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亦或改革开放以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间,中国共产党始终没有停止探索发现适合中国独特历史、文化与社会背景的宪政民主发展道路。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模式,不仅需要理想信念的灯塔,而且需要理论制度的指引。毋庸赘言,宪政既是一种趋近于“乌托邦”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运作状态,也是引导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必由之路。故自宪政产生至今,人们对其有过各种各样的争议与讨论,包括是否存在普适性的宪政价值。宪政价值的普适性是来源于人类对生

命、尊严、自由与公平正义的探索与需求。但是,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构建和发展模式(道路)并不具有也不应具有普适性,其必须是多元化与殊异性的统一。纵观宪政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宪政始终是具体的、历史的和发展的。宪政虽然发源并兴盛于西方世界,但是作为全人类共同创造出的智慧结晶,不论是将其视为一种观念、一种文化,亦或是作为一种制度机制,其必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社会性与阶级性的有机统一。那么,在其传播、发展与进化的过程中,就必然在保持其核心价值遗传密码完整性的同时,衍生出凸显国家、民族等地方性表征的“进化体”。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证明,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地域分布、文化背景、种族殊异、宗教信仰以及政治制度等本土资源的差异而进化形成的宪政亦会形态迥异,以至于才会出现资本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政、英美模式与欧陆模式的大相径庭,甚至于在英美之间、法德之间、苏中之间的宪政理论、模式以及发展路径等等亦是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但是,无论何种宪政模式,其“以法治保障人权、限制民主和制约政府权力”③蔡定剑,王占阳:《走向宪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页。的核心价值却是亘古不变的普适性真理。与此同时,“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④李步云:《中国宪政之路》,蔡定剑,王占阳:《走向宪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5页。因此,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在凸显其“中国风情”的同时亦必然秉持宪政理论的核心价值底蕴。面对中国宪政建设历程的跌宕起伏,我们应当正视中国与西方、阿拉伯世界在历史、文化、国情等诸多客观事实方面的迥异,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探索构建发展“中国模式”的宪政理论与实践。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研究”(批准号:CLS-B1002)和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教育”(批准号:LC-A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吴乐乐,男,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郑州 450001)。

责任编辑:徐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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