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签合同必须看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2012-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开展业务总公司名义

胡爽和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一份媒体合同,代理其公交车广告,时间为8年。4年后,分公司经理换人,新经理将媒体代理权交其他广告公司。胡爽讨要说法,经理说是总公司下达的命令,分公司必须服从。胡爽又找到总公司,总公司称胡爽的合同无效,因为分公司不是主体。

律师的答复让胡爽放心了,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包括签订合同这样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签订合同,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弄清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审查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力范围,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责编:张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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