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2012-05-14 16:52
中国新闻周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明码标价宰客中华书局

封面反馈

@天柱之南:“回不回家”专题写得很好,读起来感受至深。对故乡的思念总能碰触我们内心最柔软的部分。

@心妍:一年忙忙碌碌又过去了,回家路上看着这期报道,有种说不出的滋味。农历年对中国人来说,已经远远超越了“团聚”的喜悦,而是演绎着五味杂陈的人生百态。

@LBBE:春运、八卦、攀比????不管回乡路有多难,回到家有多少繁文缛节,还是一定要回家,因为家里有我日夜思念的爸妈!

@晶晶兔:这期的报道很感人,每一个故事都是一种人的活法,希望有更多如此生动的报道!

时事短评

价格欺诈不属于“宰客”?

三亚“宰客门”事件又有新的进展。对于此前有网友在网上晒一顿饭打7折后仍高达9000多元的海鲜账单,物价、工商等部门已介入调查,目前该店也已停业。但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便不能照此进行处罚。怪论,我们清楚任何合同订立都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原则,这张账单,普通公众都能看出猫腻,工商执法者怎不知晓呢?

首先是“明码标价”的问题。据悉这份“海岛渔村”的消费单据上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有关部门公布的最高售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是“消费者签字”的问题。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清楚海鲜价格,签字了难道就是平等,商家的行为就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存在价格欺诈,那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合同,就应该有事后救济的途径,至少应该退回高于最高售价的费用,消费者签字不应是行政拒绝监督处罚的理由。

有媒体说,三亚“宰客”是惯出来,没有哪个消费者能够容忍这臭毛病。这样的处理结果,表面上是在“惯”三亚,更实际的是撇清关系,推卸监管责任,从而产生价格欺诈不属于“宰客”的乱象便不足为怪了!

江苏盐城 李兆元

读者点评

《中华书局:启蒙的开端》

@嘴角扬起风帆:买了杂志拜读此文了。很喜欢,也开始关注中华书局了,很欣赏中华书局做出版“不懂就不做,要做流行作品也比他人收拾干净点”的严谨态度!

@颓然卧:培育共和国公民到今天也任重道远。

《华为:接班的难题》

@周文林:这样的探索注定了其接班人,既要有任正非一代一样的草根精神,又要有全球战略家的谋略,殊非易事。

@光辉点滴:轮值不是目的,旨在淡化职位争议事宜,是平衡员工心态的高级管理过程。

《我为“拖”狂》

@曼U:看了报道,我决定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努力克服拖延症!

@第五天:看得我很伤感,人生中所有重要的事我都迟到,我真是要为“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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