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罗的“亮剑”揭示罗·罗诉普·惠专利侵权案内幕的少数派报告

2012-05-03 02:40陆峰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7期
关键词:亮剑单通道空客

文 / 陆峰 /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罗·罗的“亮剑”揭示罗·罗诉普·惠专利侵权案内幕的少数派报告

文 / 陆峰 /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首先从法律、技术、市场竞争等层面分析论证罗·罗公司2010年5月向普·惠公司发动的专利侵权诉讼,其实是一次“声东击西”的佯攻。然后对诉讼前后重大事件和重要细节进行重组和分析,从企业发展战略、公司重组、型号产品技术发展、发动机市场竞争、技术合作等方面,论证了罗·罗公司发动诉讼本质在于:罗·罗公司利用普·惠公司亟需与自己合作应对单通道客机换发项目(A320NEO/B737MAX)激烈竞争的弱点,通过专利诉讼取得谈判优势地位,实现获取利益最大化。比较全面、深入地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在IAE公司(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合资成立)重组、单通道客机换发项目(A320NEO/ B737MAX)、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之间新合作关系等方面发挥的重要影响和意义。最后在借鉴学习罗·罗公司诉讼思路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国产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了我方在专利预警分析、应对和知识产权应用等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010年5月英国罗·罗公司(下文简称为罗·罗)在美国起诉美国联合技术公司(普·惠公司的母公司),控告其与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合资生产的GP7200发动机侵犯罗·罗风扇叶片方面的专利(US6071077),同年8月罗·罗追加起诉控告由普·惠公司(下文简称为普·惠)生产的PW1000G及其他未命名的发动机也侵犯了其上述专利。2011年7月,涉诉当事人罗·罗和普·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相关诉讼。发生在发动机制造领域两大巨头之间的诉讼一度震惊了整个航空发动机制造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评论,可是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很少了解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没有意识到诉讼对IAE公司重组、罗·罗与普·惠建立新合作等重大事件产生的重要作用,忽略了诉讼对航空发动机制造业及大型客机制造业带来的深远和长期的影响。

一、罗·罗的佯攻

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竞争对手,确认己方使用相关技术或产品的垄断权,保持己方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者通过胜诉或和解,获取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然而在航空发动机领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客观上很难实现这些目的,因此罗·罗公司突然发起的专利诉讼更像是一场“声东击西”的佯攻。

(一)在市场竞争层面,罗·罗公司很难通过专利诉讼取得优势

民机行业属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投入的尖端领域,进入门槛很高,经过上百年的市场竞争和技术发展,目前大型客机制造领域为空客、波音两大巨头所垄断,飞机动力领域为通用电气、罗·罗、普·惠三大巨鳄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空客、波音公司研制的主要机型配装发动机的情况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发动机制造商与大型客机制造商早已形成了千丝万缕的供应业务和合作关系。发动机制造商之间一般会尽量避免专利侵权诉讼争端,因为他们之间发生专利诉讼战就像核武大国之间爆发核战争一样,诉讼强制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的强大杀伤力会造成波音或空客公司相关型号客机面临重新配装发动机、重新设计飞机、重新采购短舱等相关配套设备、延迟交付飞机、已交付使用的飞机停飞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导致大型客机制造商、航空公司以及产业链下游相关厂商等遭受严重损失,诉讼引起的连锁反应最终也会波及专利诉讼发起者的自身利益。

表1 空客、波音公司主要机型配装发动机状况表

从表1可知,在超大型客机空客A380市场,通用电气和普·惠公司共同研制的GP7200与罗·罗公司研制的遄达900已经形成了直接竞争关系,但是可能正是出于“投鼠忌器”的顾虑,罗·罗公司在专利诉讼中没有对已交付用户的GP7200发动机提出强制禁令请求,只对普·惠公司生产的PW1000G发动机(该款发动机将配装空客A320NEO,计划2013年投入使用)提出了强制禁令。由于罗·罗公司没有在A320NEO或B737MAX飞机项目中推出配装的发动机,在单通道窄体客机换发市场上,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诉讼中提出的禁令不能限制真正的竞争对手,也不能给罗·罗公司带来直接的竞争优势或利益。

(二)在发动机研制技术层面,罗·罗公司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航空发动机三大巨头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都已经具有了雄厚的技术基础和自主研制能力,各型号发动机都体现了制造方各自的技术特点和优势领域。由于性能指标、排放、安全、质量、可靠性、技术体系、适航等方面的严苛要求,航空发动机制造商在发动机上一般采用符合自建的标准规范体系、配套完整、可靠性高、技术成熟度高、经过长期试验验证、获得适航认证或市场普遍认可的产品或技术,不会轻易在自己的产品上运用他方的技术。诉讼中涉嫌侵权GP7200发动机结合了通用电气、普·惠两大航空发动机制造商在GE90、PW4000系列发动机上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被指控侵权的风扇叶片是普·惠在颇受市场好评的PW4000系列发动机(该款发动机1987年就已投入使用)基础上研制的。另外,各大发动机制造商一般都会事先重点研究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的专利布局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规避手段规避侵权风险。因此GP7200发动机侵犯罗·罗公司专利的可能性不大。

事实也正是如此,2011年5月受理诉讼的美国法院裁定普·惠公司在GP7200发动机采用的风扇叶片技术没有侵犯罗·罗公司的专利,罗·罗公司在其发起的专利诉讼中一审败诉。裁定是由资深法官在充分听取辩控双方律师意见陈述和认真审阅相关证据后做出的专业裁决,除非罗·罗公司能够提出强有力的新理由或新证据,否则难以通过上诉程序撤销该裁定。

(三)在法律诉讼层面,罗·罗公司很难在专利诉讼中占到便宜

多年以来,航空发动机三大巨头在发动机领域早已囤积了大量的专利,配备了专利分析专家和专业律师团队。任何一方发动专利侵权诉讼,在不和解撤诉的情况下,被控侵权的相对方一般都会采取请求原告相关专利无效、提起反诉程序等专业的应对策略,当事人还会对当局做出的不利于己方的裁决提出各类上诉,于是当事人之间会陷入多重诉讼连环、互为攻守、程序繁琐复杂、进程旷日持久、费用高昂的诉累状态,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针对罗·罗公司的指控,普·惠公司方面立即组织了积极、强硬地反击,其先指控罗·罗公司在申请涉诉专利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因而该专利应是无效和不具强制力的;然后分别在美国和英国法院对罗·罗公司提出诉讼,控告罗·罗公司遄达900和遄达1000发动机上采用的风扇叶片侵犯其专利;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请禁令,要求禁止进口为波音B787提供动力的遄达1000发动机。罗·罗和普·惠之间的专利诉讼争端至此将进入漫长的相持阶段。

老谋深算的罗·罗公司在长期没有发生专利诉讼争端的航空领域突然提出专利侵权指控,其事先应该预估到可能出现的上述的不利局面,罗·罗很可能不是为了专利诉讼而在进行专利诉讼,即罗·罗公司并不指望能够通过胜诉来获益,诉讼程序只是一次掩人耳目的佯攻,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专利诉讼获取其它方面的利益。

二、罗·罗诉讼的内幕

洞悉罗·罗诉讼的意图和策略必须先明确罗·罗诉讼针对的真正目标,然后通过事件重组,分析诉讼发生前后的事件,发现和挖掘一些重要细节,研究罗·罗公司与其目标之间的利害关系,了解当事人之间争执的焦点及其影响,分析罗·罗的弱点和优势,最后以罗·罗的立场,结合其技术研制策略和发展战略,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出发,分析罗·罗诉讼的目的,了解其的策略。

(一)罗·罗的目标

罗·罗公司的诉讼涉及两个当事人:通用电气和普·惠(普·惠公司与其母公司联合技术公司本质上是一体的,因此只算普·惠公司);主要涉及两个型号的发动机产品:普·惠和通用电气共同研制(通用电气为主)的GP7200和普·惠公司制造的PW1000G。

1.通用电气不是罗·罗的目标

如上文所述,专利诉讼只是一场佯攻,多年以来航空制造业普遍奉行的竞争法则是:保持技术创新,提升产品性能;不断完善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采用专利诉讼解决产品竞争问题,不是航空制造业通行的游戏规则。

罗·罗诉讼目的如果是打击GP7200发动机而限制通用电气公司(该款发动机的核心机由通用电气提供),为了避免或减小因诉讼杀伤力过大对空客公司、航空公司等相关企业造成的间接性伤害,罗·罗公司应当尽可能早的起诉。罗·罗公司涉诉专利是风扇叶片设计方面的专利(US6071077专利,见图1),其外在特征比较明显,较容易发现和证明对方产品的风扇叶片构成侵权,因此罗·罗公司尽早起诉GP7200发动机专利侵权是可以实现的。然而现实情况是GP7200发动机早在2008年8月就开始在阿联酋航空公司的A380飞机上服役,罗·罗公司时隔近两年,在2010年5月才提出起诉。在诉讼中,罗·罗公司并没有对GP7200发动机提出强制禁令的请求。

以上事实表明,通用电气公司以及GP7200发动机不是罗·罗真正的目标。

2.罗·罗的目标是普·惠公司

图1 罗·罗公司US6071077专利附图

罗·罗公司唯一起诉的被告是联合技术公司(普·惠公司的母公司),指控涉嫌侵权的GP7200和PW1000G发动机的风扇叶片均由普·惠公司生产制造,罗·罗公司还专门对普·惠公司进军单通道窄体客机换发项目市场的“拳头产品”—PW1000G提请了强制禁令,由此可以看出罗·罗诉讼针对的目标正是其在IAE公司的合作伙伴—普·惠公司。

(二)诉讼的起因

1983年12月,罗·罗公司联合普·惠公司等公司成立了IAE公司,研制V2500型发动机配装空客A320,在最大的民用航空发动机细分市场-窄体单通道客机发动机项目上,双方经过近30年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和研制工作协作关系。但是近年来,在对单通道窄体客机发动机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的空客A320NEO和波音B737MAX换发项目上,普·惠和罗·罗的意见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普·惠公司的JT8D发动机曾在单通道客机发动机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但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没能及时推出换代产品,导致市场份额迅速丧失,此后普·惠公司曾数次试图独立重返这一市场,但都没有成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普·惠只能通过IAE公司中占据32.5%的份额而维持在这一市场的存在。此次单通道窄体客机换发项目对普·惠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其迫切需要一款可以“改变游戏规则”的发动机来为单通道窄体客机这个市场重新洗牌,选择了GTF(齿轮传动发动机)技术作为自己手中的王牌。

罗·罗公司的发展战略着眼于发展A320/B737替代机配装的发动机上,采用双转子、三转子以及开式转子发动机分头发展的技术研制策略。罗·罗公司对单通道客机换装发动机(A320NEO/B737MAX)市场没有兴趣,也不看好GTF技术的发展前景,不愿意在IAE公司中为普·惠公司分担发展GTF技术的研制经费和风险。

对罗·罗和普·惠的矛盾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空客公司的态度。由于怀疑普·惠公司独立供应发动机的能力(普·惠公司曾经单独为空客A318提供动力,但在交付时出现了严重迟延),空客公司一度坚持普·惠公司必须以IAE公司的向A320NE0提供发动机,言外之意就是要求普·惠必须联合罗·罗公司,但在IAE公司内部,两大股东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一直就下一代发动机是否采用GTF技术争执不下。2010年5月,空客公司表态如果IAE成员在向A320NEO提供发动机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空客公司将支持单独与普·惠公司合作,这意味着普·惠公司已经获得了独立重返单通道客机发动机市场的“尚方宝剑”,志得意满、雄心勃勃的普·惠公司随即声称将脱离IAE公司,至此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在IAE公司内部的矛盾冲突已不可调和。

于是,罗·罗公司当月针对普·惠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罗·罗公司先起诉GP7200侵权,再追加控告普·惠的PW1000G侵权,用意在于干扰公众和普·惠的判断,隐藏诉讼目的。

(三)罗·罗的目的

1.占据IAE重组谈判中的优势地位

由于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的分歧,IAE公司没有推出配装A320NE0的新款发动机,意味着在单通道窄体客机换发项目之后,V2500发动机不会再有新的订单,随着V2500发动机生产的结束,IAE的业务将仅限于维修、维护和大修市场。面对IAE公司日益萎缩的V2500发动机市场和不断恶化的合作关系,罗·罗公司决定退出IAE公司。罗·罗公司退出IAE公司的好处在于可以从其不看好单通道客机发动机换发市场全身而退,获取巨额现金流,用来贯彻实施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研制策略,集中精力研发面向一代客机的双转子、三转子和开式转子发动机技术。

在调查中发现,学生选择恋爱对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思想品质、志趣爱好、健康状况、相貌风度、顺从体贴。

但是罗·罗在退出和重组IAE公司的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首先,不能通过解散IAE公司的方式退出。在现有A320系列停产之前,根据订单约定和市场需求,IAE公司大约需要再生产2000台的V2500发动机,还要为服役的V2500发动机长期提供维修、维护和大修等服务,因此IAE公司的不能解散,罗·罗和普·惠公司之中必须留下一个主持IAE公司的大局。

其次,普·惠公司在谈判中占据优势。面对决心离开IAE公司和单通道窄体客机市场的罗·罗公司,普·惠公司在心理和谈判地位上占据优势,普·惠公司可以通过主张违约责任,延长谈判周期,压低罗·罗公司股权的收购价格、增加罗·罗公司退出后的义务等方式与罗·罗公司周旋,尽量从罗·罗公司的退出中获取最大利益。

最后,普·惠公司也声称要退出IAE公司。普·惠公司的PW1000G除了被空客A320NEO选中之外,还将为三菱重工的MRJ支线客机、庞巴迪C系列客机和俄罗斯的MS-21客机提供动力,此时的普·惠公司早已羽翼丰满、信心爆棚,完全有理由和实力离开束缚其手脚的IAE公司,撒开膀子单干。罗·罗公司最不愿意面对的局面就是普·惠离开而自己留下,这意味着罗·罗公司不但不能售出IAE公司的股权而获利,反而还得花费巨资购买普·惠公司的股权,根据后来的股权收购金额估算,罗·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现金流将高达30亿美元以上。失去巨额现金之后,还要留在一个被自己视为“鸡肋”的V2500项目里挣扎,这是骄傲的英国绅士们无论如何不能忍受的。

为了扭转谈判地位中的不利局面,罗·罗公司要赶在普·惠脱离IAE公司之前提出诉讼,通过诉讼与普·惠“决裂”,在一定程度上冻结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普·惠公司暂时无暇考虑离开IAE公司。罗·罗公司采用专利诉讼的方式与普·惠公司摊牌和对话,改变了谈判的模式、进程和节奏,为掌握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与普·惠新合作的谈判中掌握主动权

从常理判断,罗·罗起诉普·惠公司行为的过于草率和一厢情愿,罗·罗的做法很可能激怒正意气风发、踌躇满志的普·惠公司,从而遭受后者严厉的反击,导致罗·罗公司在谈判和诉讼两条战线上都陷入被动。如上文所述,普·惠公司的母公司联合技术公司针对罗·罗公司的起诉,在半年内做出了一系列的反击,反击的规模和力度已经超过了罗·罗公司的起诉,如罗·罗公司没有对已交付用户的被告发动机产品提出强制禁令请求,但是联合技术公司已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请禁令,要求禁止进口为波音B787提供动力遄达1000发动机。事态的发展似乎表明罗·罗公司的诉讼弄巧成拙,搬石砸脚了。

其实深谋远虑的罗·罗在起诉普·惠公司之前,早已对单通道发动机市场的格局变化、各大制造商的研发实力、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趋势、相关产品技术的发展前景等多方面进行了全盘分析和透彻研究。罗·罗预见到普·惠公司虽然开局良好,风头正劲,但与习惯后半程发力的竞争对手—CFM国际公司相比,普·惠公司在市场竞争力、技术研制实力、产品性能等方面明显逊于后者,长远来看,普·惠公司在与实力强大的CFM国公司际的竞争中一定会处于劣势,在残酷的竞争现实面前清醒过来的普·惠公司必然会请求再次联手罗·罗公司。正是因为掌握着这张“王牌”,罗·罗公司敢于起诉普·惠公司逼其就范。

罗·罗高明之处在于先发制人,发动诉讼使双方之间的关系处于敌对紧张的状态;条件成熟前,罗·罗不急于与普·惠公司开始谈判,罗·罗静观其变等待其最强大“援军”—时间的到来,等待时间去验证罗·罗的预测,放单飞的普·惠公司果然在随后与CFM公司竞争中吃到了不少苦头,此时的普·惠公司想与罗·罗再次携手合作,必须先达成诉讼和解,弥补双方产生的“裂痕”,补偿罗·罗的“损失”,普·惠公司不得不做出更多的妥协和让步;罗·罗不会让事态进程无限延长,由于诉讼的存在,记时的秒表始终掌握在罗·罗公司手中,普·惠公司在被诉侵权的负面舆论评价、空客公司的疑虑、严峻的竞争形势等多重压力下,迫切需要尽快与罗·罗达成诉讼和解,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因此罗·罗通过诉讼掌握了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导权。

(1)目前PW1000G发动机的技术性能劣于LEAP-X发动机

两款发动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 LEAP-X发动机在推力、耗油率和NOX排放等关键指标上优于PW1000G,为此普·惠公司表示GTF发动机服役以后公司仍将投入精力对其不断进行研制升级,发动机的效率每年仍可提高1%,至2017年下一代GTF发动机可使下一代单通道飞机的燃油效率提高22%~23%。在通常情况下,发动机效率每提升一个百分点,都意味着大量的研发投入、较长的研制周期和较高的研制风险,为了增加研制力量,降低风险,分担成本,普·惠公司亟需寻找强有力的合作伙伴参与项目研制。当今航空动力领域为通用电气、普·惠、罗·罗公司三巨头占据垄断地位,在单通道客机换发之后,普·惠公司的PW1000G发动机与CFM国际公司(通用电气公司与斯奈克玛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的LEAP-X发动机已成为势不两立的竞争产品,所以普·惠公司潜在的合作伙伴只剩下罗·罗公司。

表2 PW1000G发动机与LEAP-X发动机主要技术指标比较表

(2)普·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弱于竞争对手CFM国际公司

单通道客机换发项目之前,普·惠公司联手罗·罗等公司成立IAE公司,研制V2500型发动机配装部分A320客机,但是该款发动机的市场的份额远远落后于CFM国际公司生产的CFM56发动机(该款发动机为B737客机唯一配装动力,A320选装动力),在已交付的发动机市场,CFM56发动机所占份额高达69%,客户大都习惯了CFM56发动机的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等运作方式。

单通道窄体客机换发项目之后,市场竞争格局对普·惠公司更为不利,CFM国际公司研制的LEAP-X发动机成为波音B737MAX项目唯一配装发动机,在空客A320NEO项目上,普·惠公司推出的GTF发动机需要与LEAP-X发动机展开激励竞争。CFM国际公司从2011年开始一路高歌猛进,将普·惠公司之前苦心经营的良好开局彻底打破。在残酷的竞争现实面前,当初意气风发的普·惠公司开始清醒地认识到仅凭其一己之力对抗实力强劲的CFM国际公司并不现实,为了扭转较为明显的竞争劣势局面,势单力薄的普·惠公司需要主动修补与罗·罗公司之间因诉讼而破裂的合作关系,以便再次联合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研发能力和市场号召力的罗·罗公司,共同抗衡强大的CFM国际公司。

(3)缓解来自空客公司的压力

IAE公司为空客A320飞机供应了20多年的V2500发动机,空客公司对IAE公司成员的研制基础和技术实力都非常了解,因此其一直很怀疑普·惠公司单独供应A320NEO发动机的能力。IAE公司内部的两大股东之间爆发专利诉讼,表明两大股东之间关系已非常恶化,势必对V2500的供货和售后服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加重了空客公司对普·惠公司市场控制能力和研制实力的担心。由于空客公司A320NEO是普·惠PW1000G发动机最重要的客户,为了在与另一个A320NEO发动机供应商—CFM国际公司的竞争中获得支持,普惠公司必须想尽一切方法取悦空客公司。

为了有效解决V2500的供货问题,普·惠公司必须收购罗·罗公司在IAE公司的股权,取得IAE公司的控制权。为了彻底打消空客公司的对普·惠公司研制能力不足的疑虑,普·惠公司可以采取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与空客公司非常熟悉和信赖的罗·罗公司再度联手。

因此,普·惠公司根本不愿也不敢在专利诉讼中纠缠和恋战,普·惠公司必须设法尽快与罗·罗公司达成撤诉和解,启动IAE公司重组的谈判,完成IAE公司的股权收购,与罗·罗公司再次建立合作关系。

表3 罗·罗、通用电气、斯奈克玛公司在开式转子方面申请的专利状况表

(4)罗·罗公司可能与CFM国际公司携手合作

在单通道客机发动机领域,上世纪80年代普·惠公司就联合罗·罗公司成立IAE公司抗衡通用电气公司与斯奈克玛公司合资成立的CFM国际公司;但是在超大型客机发动机领域,普·惠公司与通用电气公司联手成立了“发动机联盟”(Engine Alliance)研制GP7200与罗·罗公司的遄达900展开激烈竞争。普·惠公司的做法表明在商业竞争中,没有永恒的友谊,只有永恒的利益。罗·罗公司对单通道客机换发的兴趣不大,并且不看好普·惠公司的GTF发动机技术。巧合的是罗·罗公司和CFM国际公司都非常推崇开式转子发动机技术,认为其能够实现两位数的效益增长,才是真正的发动机游戏规则的改变者。

从表3可知,在开式转子发动机方面,通用电气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2006年以前,斯奈克玛公司和罗·罗公司均为2007年以后开始重视该领域的研发。相关公司关注和擅长的具体技术领域有所不同,因此技术互补性较强。比如罗·罗公司在叶片设计方面水平高超(例如GB2474553B专利,见图2),但在复合材料技术基础比较薄弱,而斯奈克玛公司在复合材料方面技术实力雄厚(例如WO2012007682A1专利,见图3),如果两者开展复合材料叶片方面的技术合作,将会取得双方共赢的局面。鉴于通用电气公司和罗·罗公司有过共同研制F136发动机合作经历,并且在发动机换发项目上罗·罗公司与CFM国际公司不存在直接竞争的对立关系,已与普·惠公司“决裂”的罗·罗公司完全可以考虑选择与CFM国际公司共同研发开式转子发动机。

如果罗·罗公司与CFM国际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对于本来就处于竞争劣势的普·惠公司无异于雪上加霜,其必将陷入四面楚歌、孤立无援的困境。为了阻止潜在的合作伙伴倒向竞争对手,普·惠公司必须对罗·罗公司表现出足够的诚意,提出足够优惠的合作条件。

3.建立“进退有据”、“坐享其成”的合作关系

GTF发动机技术毕竟是技术实力雄厚的普·惠公司十多年来在商用发动机上最大的赌注,普·惠公司及其合作伙伴(Avio、MTU、Volvo Aero、Goodrich等公司)经过多年的GTF发动机研制,已取得了较大的技术成就,罗·罗无法预测到GTF与LEAP-X发动机竞争的最终结局,因此罗罗与普·惠公司建立以下的合作关系可以实现罗·罗的收益最大化:

图2 罗·罗公司GB2474553B专利附图

图3 斯奈克玛公司WO2012007682A1专利附图

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罗·罗公司在单通道发动机换发项目方面不参与或者尽量少参与GTF发动机的研制。

出于战略发展的考虑,罗·罗公司可以与普·惠公司合作研制下一代GTF发动机技术。如果普·惠公司的GTF技术能够在竞争中生存并在以后的A320/ B737替代机配装发动机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罗·罗公司可以凭借与普·惠公司建立的合作关系重返单通道客机发动机市场;如果普·惠公司的GTF技术被市场竞争所淘汰,罗·罗公司也可以通过合作关系,接收GTF发动机的相关技术成果用于研制开式转子发动机。

通常情况下,这种可以让罗·罗公司 “坐山观虎斗,坐收渔人之利”的合作关系很难建立,但是诉讼发生后,罗·罗公司占据了优势地位,普·惠为了尽快结束诉讼达成新合作,必须做出较大的让步,致使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之间建立上述合作关系成为可能。

(五)罗·罗诉讼的本质

罗·罗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谈判手段和对话方式。一方面诉讼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加快罗·罗公司与普·惠公司之间在IAE重组和建立新合作等方面 “化学反应”的进程,促使事态朝着有利于罗·罗公司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诉讼起着“功率输出放大器”的作用,罗·罗公司通过诉讼可以提出更多的条件和要求,从普·惠公司那里获取更多的利益。

罗·罗公司诉讼战略的核心内容在于“破而后立,以打促合”。

“破而后立”是指通过专利诉讼打破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在IAE公司内部相对平等的谈判磋商的关系,使双方进入一种对立、紧张的状态,利用普·惠公司必须找罗·罗公司合作的弱点,使罗·罗公司占据优势地位,掌握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导权,加快谈判进程和节奏,从而使罗·罗公司在IAE公司退出和重组方面获益。

“以打促合”是指通过诉讼向普·惠公司施加压力,迫使普·惠公司为了再次与罗·罗公司合作而做出较大让步和提出较多优惠条件,使罗·罗公司在新的合作关系中获取更多的实惠和主动权。

三、罗·罗的胜利

(一)诉讼的进程

2011年5月法院做出对普·惠公司有利的裁决后,普·惠公司没有乘胜追击,扩大战果,而是立即与罗·罗公司展开诉讼和解的谈判;2011年7月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保密,双方一致同意放弃一切诉讼手段,双方的诉讼争端结束;2011年10月,普·惠公司和罗·罗宣布宣布达成一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自然是双方诉讼和解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重组IAE公司,普·惠收购罗·罗公司在IAE公司的所有股权,罗·罗退出IAE公司,普·惠和罗·罗建立一个新的合资公司重点研制下一代GTF和开式转子发动机技术。

以上事实表明,诉讼的进程、IAE重组和新合作关系等方面完全实现了罗·罗公司的诉讼目的。可以说,从提交诉状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大局已定,罗·罗公司通过诉讼精准、有力的击中了普·惠公司要害而稳操胜券,始终牢牢把握着控制事态发展的主动权。普·惠公司在战略上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受困于被诉侵权的负面舆论压力和空客公司的疑虑等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为了联手罗·罗公司,普·惠不得不做出较大让步,满足罗·罗公司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普·惠公司在专利诉讼取得的一审胜诉成果只是战术上的局部胜利,可以适当增加谈判的筹码,不足以改变整个事态发展的走向和进程。

(二)罗·罗的全面胜利

对于罗·罗和普·惠达成的诉讼和解和新的合作协议,外界普遍评论认为这是一次双方共赢互利的合作,双方的再次合作会对未来航空发动机市场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未来中型客机新型动力市场客户也将因此而受益。实际上,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罗·罗公司获取的利益和优势多于普·惠公司。

1.在重组IAE公司方面

罗·罗公司将其在IAE公司中的所有股份作价15亿美元出售给普·惠公司,此外罗·罗公司将在未来15年内从当前服役的V2500中根据飞行时数获得相应的现金补偿,罗·罗公司将继续为V2500制造高压压气机、风扇叶片和叶盘,并提供工程支持和50%的总装工作,罗·罗公司将对PW1000G发动机研制项目进行适度金融投资。从2011年5月到2011年7月,只用了不到3个月的谈判时间,罗·罗公司就成功甩掉了“鸡肋”市场的包袱,获得了巨额现金流和稳定的长期收益,实现了股权转让的利益最大化。

2.在技术合作方面

通过与普·惠公司合作,罗·罗公司至少可以立刻获得开式转子的三项关键技术的使用权:普·惠公司从GTF技术上得到的高扭矩齿轮系统(例如EP2048330A3专利,图4);普·惠姊妹公司汉盛公司的可调桨距螺旋桨装置,这项技术在控制双对转开式转子的叶片桨距上非常有用;以及古德里奇公司的短舱技术。这些技术对开式转子发动机都非常有价值,因为如果发动机与飞机不进行一体化的最优集成,油耗会不降反增。

普·惠公司虽然得到了罗·罗公司已经接近完成研究的开式转子技术的使用权,但是开式转子技术主要是面向下一代发动机,而普·惠公司最看重的是当前在A320NEO项目中GTF技术发动机PW1000G与CFM国际公司LEAP-X之间的激烈竞争,因此开式转子技术对普·惠而言,只能是远水难解近渴;由于开式转子桨扇结构的特殊性,从表3可以看出,罗·罗公司在开式转子方面的技术攻关方向主要集中在降噪(例如GB2483566A专利,见图5)、发动机安装(例如WO2012011996A1专利,见图6)和防止异物撞击(例如US7891163B2专利,见图7)等方面,相关领域的技术成果对主要结构采用传统设计的GTF发动机没有多大的利用价值。

3.在成立的新合资公司方面

图4 普·惠公司EP2048330A3专利附图

图5罗·罗公司GB2483566A专利附图

新合资公司与IAE公司性质明显不同,其不是一个针对具体市场产品的项目公司,新公司重点关注发展下一代GTF和开式转子技术,新合资公司成为罗·罗公司的发展战略的自然扩张和补充,罗·罗公司可以将GTF技术列为其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中型客机研发的先进双转子技术和开式转子技术的开发将因为普·惠的加入而事半功倍。罗·罗公司在新的合资公司里具有灵活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自由决定研究的方向和投入的力度,避免了与普惠公司再次产生激烈冲突的可能。罗·罗公司成功介入GTF发动机项目相当于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罗·罗公司可以通过新合资公司再次进入单通道客机发动机市场,使公司保留了在这一利益巨大的市场中的存在。

一言以蔽之,罗·罗公司通过诉讼在很短的谈判周期内从普·惠公司那里得到了所有想要的利益。

图6 罗·罗公司WO2012011996A1专利附图

图7罗·罗公司US7891163B2专利附图

四、启示与建议

罗·罗公司颇具创造性的诉讼谋略极大地突破了传统专利诉讼的应用范畴、常用套路和惯常思维,将专利诉讼与企业发展战略、技术研制策略、竞争战略、市场销售策略等方面进行了完美的结合。通过洞察全局的战略视野、深邃敏锐的观察判断、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过人的胆量和气魄,罗·罗公司精心策划的诉讼对两大发动机巨头之间的博弈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奇效,对普·惠和罗·罗公司的经济利益、产品研制、技术发展、产品销售、企业发展、并购重组、技术合作、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普·惠和罗·罗公司是航空动力领域的两大巨头,因此诉讼也会对航空动力和大型客机制造领域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罗·罗公司的诉讼表现堪称大师级,可以成为商界和知识产权学界学习研究的经典案例。

对于目前正处于研制阶段的国产大飞机商用发动机项目,我方要高度警惕竞争对手可能发动的专利诉讼侵袭。罗·罗公司在多年“西线无战事”的航空领域突然发动一场专利奇袭并斩获颇丰,其已经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今后航空领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类似诉讼。虽然罗·罗公司这样的竞争对手非常高明甚至可怕,但其也不是无懈可击,不可战胜。罗·罗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给我方留下了许多可以用来分析研究的线索、思路和方法。

一方面,我方应当建立专利分析、企业发展战略、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综合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状况、发展战略、技术研制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各方的弱点和优势等因素,明确竞争对手的在特定时间和环境下的利益诉求,对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采取的行动和方式进行预判、评估和应对。

另一方面,我方应当通过积极申请专利、收购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建立专利联盟等方式增加专利储备,增强我方专利制衡能力。借鉴罗·罗公司的思维,拓展专利应用的领域和方式,加强专利策略与企业发展战略、研制策略、营销策略、竞争策略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专利在技术合作、并购重组、磋商谈判、市场竞争、市场销售、商业流转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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