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时代的教育困境

2012-04-29 00:00:00秦前红
财经 2012年31期

因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提拉幼儿耳朵、将幼儿塞进垃圾桶等而引发的事件还在不断延烧,媒体众口一词地将之称为“温岭虐童”事件。这样一种话语描述不仅赋予了大众充分想象的空间,而且在当下这个特定时刻还能有效释放大众因新闻饥渴产生的情绪焦虑。对此案的讨论可以从诸多层面展开:罪与非罪、罪与罚、教师伦理、幼师素质、儿童身心健康保护、国家的儿童保护义务、舆论与司法等。

在罪与非罪层面,案件的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一举动并未平息本案关注者的观点分歧,相反引来更多的激辩。案件最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严格来说是专门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律程序所专擅的行为。大众和舆论过多地关注,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诸多困扰。

在一个人人都可能成为媒体的网络资讯时代,司法如何谨慎而不是孤悬于民意之外,如何与民意保持良性的若即若离关系,成为司法必须面对的重大时代课题。大众对此案的过度关心,既源于本案因牵涉幼童伤害所带来的推己及人的情感牵扯,又与对司法信心的缺失而不由自主地正义关注有关,还可追溯于因案件引致的法律适用上的法理探析,等等,原因不一而足。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本案所涉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旁人其实不可遽尔下定论。根据媒体公开披露的既有事实,表征出本案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是一个“非典型”罪名。从其外观特征上来看,至少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他人等三个罪名。

本案刑法适用所罹遭的困境是法律这种社会调整规范诞生以降即有的困境,亦即形式主义法治要求对法律规则的严格恪守,并借由对规则的恪守达致正义的实现,但法律适用又并非自动售货机售货般简单。

很多情况下,事实和规范之间并无严格规整的对应关系。事实与规范的不符是交由立法做亦步亦趋式的调整,还是赋予法官必要的裁量职权?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似乎很难抽象地作出评判。另外,法官自我裁量与法官依循正当程序对法条意涵解释的分殊边界如何确定,法官遵循法律原意和法律体系对法条规范所作的宽义解释是否属于类推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这些问题已关乎刑事立法制度、刑事司法解释、刑事法律变迁机制等诸多更高层面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温岭虐童”案争议可理解为:如何理解法条中“身体”的含义?199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轻伤鉴定标准》中有关轻伤的标准是否是伤害罪犯罪构成的必要内容?故意伤害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身体”一词的意涵表达一己之浅见。一部法律发展史首先就是宪法自由保障史,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诸多内容。这也是为什么近代立宪主义的宪法大多在宪法文本中不吝篇幅大量规定人身保护自由、刑事追责程序条款的重要原因。人之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所在便是“身体”,不是没有灵魂的“肉身”,而是有肉有灵的身心复合体。因此只有对人的“肉身”和“精神”的双重保护才是对人身体的完整保护。至于上述《轻伤鉴定标准》没有规定精神伤害的内容,除了反映该文件出台时刑事法律认知水平的局限外,还在于该标准本身只是衡量罪与非罪的辅助性技术标准,它不能代替甚至超越刑法本身的立法原意。

《刑法》 第293条提及四种寻衅滋事行为,本案在形式特征上似乎与其中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列罪状相符。但问题在于,寻衅滋事罪是侵犯公共客观秩序的犯罪,犯罪人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在一个特定的场所针对特定儿童实施的伤害行为。

另外,《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是自诉犯罪,必须由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亲自提起诉讼。侮辱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公然”,既指空间上的公开场合,又指在场者借由普通常识能够理解的行为上的肆无忌惮。这也与本案并不切合。舆论上的千夫所指,导致本案被附加了许多不应有的沉重,但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在此种千言凿凿的氛围下得到保护,这才是中国法治迈向成熟的应有之道。

对伤害的感受和认知是具体的、当下的。“温岭虐童”事件表征了权利话语下的幼童教育转型困境。严师出高徒,棍棒底下出英才,曾经被国人世代以来奉为教育宝典。孟母三迁的故事、曾国藩家书、傅雷家书分别代表古代、近代、现代三种经典的教育范型,但其共同的特质是对受教育者的峻刻严厉态度。不好好学习即被打板子,差不多是中式教育的定格具象,无数的个体分享了受教育过程中被责罚的经历。但所有这些教育“故事”都在权利话语下被消解、颠覆。

权利观念清楚地反映中西现代思想的巨大差异。中国先贤创造的人生最高智慧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权利话语则是外向、他律式的,是己所不欲要施于人。权利话语的流行和计划节育政策的推行,这两者的密切结合造成极端情况下对受教育者痛苦、安全的神经式敏感。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则更加剧了对个别事件的过度解读。

近年来,不少学校基于对安全问题的担忧,竟然直接取消学生体育课,则是教育异化的最典型表征。幼儿教育不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幼师素质的参差不齐、幼儿教育的唯利是图、幼儿教育法治建构的滞后等,均凸显了当下中国幼儿教育的沉疴已久。但愿“温岭虐童”案不再重复上演头痛医头的脚本,而是进行全面反思、咸与维新。

作者为武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