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学前教育受到了空前重视,成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战略要点。学前教育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学前教育公平。学前教育公平同教育公平一样,包括机会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三个方面,而机会公平是学前教育公平的底线。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从社会的基本结构出发,提出了关于“正义”(即公平)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权利优先原则和差异原则,寻找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基本需求。下文笔者将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探讨学前教育机会公平问题。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自由、理性的人关注的是提高自己的利益。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人知道他的社会地位、社会阶层或者社会身份,也没有人知道他的自然禀赋、才能、智慧、力量等等,甚至各方都不知道他们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这就是说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从而保证了原则对各方的正义性。学前教育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应当是正义的。在“原初状态”下,人们选择正义的原则是:平等原则,即平等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界定了这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相联系在一起。
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既批评机会按照效率进行分配,也批评机会按照能力高低来确立。他比较了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的平等解释。在他看来,自然的自由体系只考虑第一个原则(即自由优先原则)被满足的情况,仅仅是效率原则,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为它仅仅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而没有努力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同时,不管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也不管他们生来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对于所有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有同样的成功前景。这样,自由的平等解释在强调自由优先原则的同时,也加入了机会平等原则,从而减少了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
罗尔斯认为,只有民主的平等在对待机会等方面才是属于最公正的。因为,自由的平等解释和自然的自由体系都是不稳定的,它们允许社会的或自然的某种偶然因素存在。如果把社会视为一个合作的体系,人们就决不会根据社会或者自然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而民主的解释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而达到公正。根据差别原则,应该对处境最不利者加以补偿。
由此,罗尔斯的公平思想可以概括为三条原则,即:(1)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2)一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如地位、职位、利益等,应向所有人开放;(3)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简而言之,这就是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
二、学前教育机会均等的界定
托尔斯顿·胡森(Torsten Husen)认为,“在分析教育面前机会均等这一概念时,重要的不仅是要界说‘平等’,还要界说‘机会’”。他在《国际教育大百科全书》中对教育机会均等进行了界定,提出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是“保证提供给个体获得教育的平等机会,教育结果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胡森进一步对这一概念做出了两种解释:消极的解释(negative interpretation)和积极的解释(positive interpretation)。所谓消极的解释是指为大众提供同等的入学机会,消除因种族、性别和语言等差别引起的形式上的教育机会的障碍。积极的解释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应该立足于消除教育实质上的不平等而采取干预性的政策。
根据《教育大辞典》,教育机会均等是指:(1)入学机会均等或入学不受歧视;(2)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3)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4)机会均等的原则是指那些在物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处于最底层者应该而且尽可能地通过系统得到补偿;(5)不仅获得知识,而且获得本领机会均等,等等。
由此,学前教育机会均等指给所有幼儿以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它包含了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当然,学前教育机会均等并不是指幼儿所享受的学前教育形式的可能性的平等,而只是构成这种平等的一部分,尽管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学前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原因分析
《国际教育百科全书》将导致教育差别或教育不均等的原因归纳为11类:个体能力遗传的差异;个体所处社会地位的差异;政治、社会、个体提供和获得教育方面的政治权利;国家和私人为教育提供的资源;各阶段教育之间的资源分配;在各地区配置的和向各社会群体提供的教育机构的差异;教育机构与其他群体之间’在资源、能力和成就方面的差异;教师能力方面的差异;家庭在教育方面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同教育阶段的选拔;代际之间教育资源的分配。而我国学前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原因主要在于:
1 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办园体制没理顺
社会成员往往希望政府成为教育机会的提供者和教育平等的守护者。但是,过去十几年,尤其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职责存在明显的缺位。办园体制过度依赖社会和市场,无法实现学前教育广泛覆盖、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等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性质,更无法体现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
2 政府投入不足,学前教育资源缺乏
长期以来,学前教育投入体制不完善,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家长负担过重。一些地方入园难矛盾突出,民办园大量涌现,原本的公办园和集体办园也纷纷成为可自收自支的民办园。尤其是人公办园难,已成为社会反映的一个热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投入不足,比如,2009年山东省各级财政用于学前教育的投入仅占整个教育经费的0.55%;二是普及率不高,例如,山东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仅有54.7%。在未入园的45.3%的儿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儿童,他们因为经济困难、身体缺陷等原因而缺少入园的机会;三是资源短缺,特别是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低,“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普遍存在。
3 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一是幼儿教师普遍没有编制,即使公办幼儿园中少量的公办教师,也是占用小学教师编制。幼儿教师的身份不明确,社会地位得不到认可。不能纳入教师序列,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优奖惩、职称评聘等方面都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由此,造成幼儿教师流动性大,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形成了“收费低一待遇低一教师素质低一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低”的恶性循环。幼儿教师成为教育系统中最不稳定的部分。
二是幼儿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规定: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为1:6~1:7。但在有些地区的师幼比平均为1:17.43,远高于国家标准,而且师幼比在1:30以上的幼儿园不在少数,个体园尤为严重。师资配备严重不足,导致幼儿教师工作负担过重,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儿童特点和教育规律,影响了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四、罗尔斯机会公平思想对学前教育机会均等的启示
学前教育机会均等应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要反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文化、阶级等社会区隔阶级基础上的教育特权、教育歧视或教育剥夺,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由社会提供的学前教育资源。
1 明确政府定位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这是《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多次明确并重申的要求。各级政府应承担起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任务,合理规划布局、加大投入并加强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朝着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向发展。
2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的程度和发展必须以经济的公平及其发展为基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是保障学前教育机会均等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加快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是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机会公平的有效措施。
一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都应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要尽快制定和落实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也要优先用于改扩建幼儿园,促进公办幼儿园合理布局。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区、面向社会,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二要建好、用好和管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区配套幼儿园既是配置和增加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把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小区规划、审批和验收等各个环节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确保小区适龄儿童“有园上”并“上得起”。
三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引导其提供普惠性服务,让群众可以在缴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公办园或民办园。
四要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重点。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紧迫任务,并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均等的学前教育机会。
3 关注弱势群体补偿
弱势群体,主要指低收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孤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罗尔斯指出,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守“平等自由”和“差别对待”两项原则,当分配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应该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这样社会才能保持良性运转。
同我国一样,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学前教育资源都是有限的,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由政府全部包办学前教育。很多国家都主张: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应该通过进行弱势补偿来消除教育上的不公平,即政府应着眼于大的社会生态环境,通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挖掘和调配各种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同时将公共教育资源更多地向处境不利的儿童倾斜,以进行教育补偿。
因此,美国人以“开端计划”(Head Start)为骄傲,英国人以“确保开端”(Sure Start)为自豪,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项目。在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时,这些国家的政府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也就是说,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举办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弱势群体在教育子女方面的需求。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与会者发布的《萨拉曼卡宣言》提出了“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可接受水平的学习机会”主张。这就要求,要关注每一个儿童,给予每一个儿童同样的学习和参与的机会。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提倡将弱势补偿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途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都对教育中的弱势群体表示了关注,对弱势群体面临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提出了予以纠正的要求。
在我国,要保证弱势群体儿童享有均等的学前教育机会,就要由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如设立针对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等,专门用于支持弱势群体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不让一个幼儿因为经济困难或身体残疾而丧失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作者单位 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
(实习编辑 李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