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现状与未来

2012-04-29 07:49黄霄旭
出版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侵权网络文学维权

黄霄旭

[摘 要] 着眼我国网络文学侵权日益猖獗的现状,在对国内网络原创文学领军企业——盛大文学版权纷争的分析考察中,总结出网络文学侵权纠纷在诉讼理由、侵权方式、作品数量、法院判决等方面的特点,认为未来网络文学维权将呈现由单独向集体、由一方向各界、由舆论向诉讼发展的趋势。针对目前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的制度法律两方面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网络文学 侵权 维权 盛大文学

[中图分类号] G23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2012)01-0061-06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ly focuses on the present status that the network literature infringement in China is gradually rampant.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review of the copyright disputes of Shanda Literature Corporation—a leader in the Internet original literature in China,the author sums up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literature infringement cases in the aspects of cause of action,tort approach,number of works, court decision, and thinks the future network literature copyright protection will show a developing trend that changing from the individual to the collective, from the unilateral to the multilateral, from by public opinion to by action. Finally, in the view of the difficult position which faced by network literature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law and system,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 Network literature Infringem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Shanda Literature Corporation

网络出版作为我国出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给信息传播带来无限便捷的同时,给版权保护也带来巨大挑战。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成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游戏之后的又一难题。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问题。

1 网络文学侵权日渐猖獗

1.1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在网络侵权中占有较大比例

所谓网络文学,就是以网络为载体发表的文学作品。广义上包括在网络上创作并首次发表的文学作品,以及首次在传统载体上发表而后数字化上传至网络的文学作品。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的信息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为42.3%,网络文学成为继网络音乐、视频、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1]。然而,伴随着网络文学迅猛发展的是愈演愈烈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问题。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2]。网络文学侵权案件在所有网络侵权案件中已占有一定比例。笔者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网站“版权”栏目下“版权案例”进行归类统计发现,在2009年2月26日至2011年3月22日与网络侵权相关的34起案件中,网络文学占44%,网络视频占17%,网络音乐占15%,网络游戏占9%,其他占15%。

1.2 搜索引擎下盗版链接泛滥

由盛大文学发布的《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数据显示,73.05%的网络用户认为搜索引擎与盗版之间确有关系;搜索企业应对盗版负责,尽到监测、删除、屏蔽的义务[3]。事实也同样表明,搜索引擎的确是网络盗版的主要出口,很多盗版网站正是通过搜索引擎逐渐培养起稳定的读者群。笔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斗破苍穹”,搜索结果共有41300000项,除首页第5项属起点中文网的正版链接外,其他几乎均是盗版链接。在2010年盛大电子书Bam book正式发布会上,盛大文学CEO侯小强称,“盛大文学旗下网站的知名小说,95%以上在某搜索引擎文库都有盗版……我们的正版小说章节发布不到5分钟,就会出现在它的贴吧中,有数十万的点击和数千回复”[4]。可见,搜索引擎下盗版链接已成泛滥之势。

1.3 网络文学侵权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巨大

网络文学侵权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十分猖獗,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之巨大也令人咋舌。仍以盛大文学为例,自旗下起点中文网首创“VIP付费阅读制度”以来,一直采用这种商业模式,即签约作品首先发表在公共阅读区,当点击率达到一定数量时移至VIP区,读者要想继续阅读,需按照每千字2分钱的价格进行付费。一般情况下,一部小说付费部分最少可达1/3[5]。而盛大文学与作者之间签订独家授权协议,采用收益分成模式,签约作者作品的订阅量直接决定作者的收入。然而,盗版作品网站的大量存在造成正版读者的大面积流失,严重影响专业文学网站的收益以及作者的收入。盛大文学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说,平均每部被盗版达800万次,按照在网上看一部小说花1元钱计算,一部原创网络小说的经济损失就达800万元。据有关数据,盛大文学现拥有80多万名签约作者,超过3600万名注册用户,近400亿字原创文学版权。经过粗略估算,仅盛大文学一家正版企业每年因盗版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0亿元。

2 网络文学侵权纠纷的特点

“盛大文学是目前国内网络原创文学的领军企业, 占据了国内网络文学9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它同时也是遭受盗版危害程度最深的新媒体之一”[6]。笔者对盛大文学近些年来遭遇的一系列版权纠纷(见表1)进行梳理与分析,旨在发掘一些目前网络文学侵权纠纷的普遍特点(见表2)。

表1 近年盛大文学遭遇的版权纠纷

2.1 侵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是主要诉讼理由

专业文学网站代替作者进行诉讼维权已成为现在的趋势,原告网站作为权利人,一般享有的是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因此控诉被告侵犯著作专有使用权也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诉讼理由。网站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是通过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此时只是作品使用权的转移,不同于著作权转让所指的作品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转移。当然,无论是著作权的转让还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都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而网络文学侵权又主要涉及其中的第(十二)项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专业文学网站作为著作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第三方网站当然在可被排除的范围之内,其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使用作品,已构成侵犯他人著作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侵权方式多为非法转载作品提供免费阅读,并通过广告获利

网络文学盗版一般采用这样一种模式:雇用部分人员到正版网站注册成为VIP用户,通过拍照或技术破解等方式收录复制作品,然后放到盗版网站上供用户在线或下载阅读。一些专业文学网站采用防盗版技术使盗版者无法直接粘贴,盗版网站甚至会雇用“打手团”。据盛大文学法务总监陈明峰介绍,“非法网站雇用几十个人,甚至几百个人在房间里打字,几万字只需十几分钟就可以和盛大文学网站同步更新”[7]。

随着反盗版力度的逐渐加强,不法者的盗版手段也越发隐蔽和狡猾。一种是某些盗版网站有组织地发动网络写手,针对性地创作畅销网络文学作品的“前传”“后传”“外传”等各种形式的同人作品,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和读者群基础,在短期内迅速积聚人气(如表2案件3);另一种是,有些网站特意把自己伪装成搜索网站或信息存储空间,利用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如表2案件4)。

至于盗版网站的盈利方式,多是通过收录大量热门的网络文学作品供用户免费在线阅读或下载阅读,以提高网站的人气和点击率,从而获得广告商的青睐。网站的点击率越高,广告商的广告投放量就越大,支付的广告费也越高。

2.3 较之侵权规模之庞大,实际参与诉讼的作品并不多

数百万家的盗版网站,年近50亿元的盗版市场规模,网络文学侵权作品规模之庞大可想而知,毋庸赘述。但分析上述案件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实际参与诉讼的被侵权作品并不多,一般都是几部,多的也不过十几部。即使在起点中文网诉“云霄阁”盗版侵权案中,有1339部作品被证实侵权,但实际上这是原告可向法院提供著作权证明的作品数量。据福建省莆田市版权局的调查发现,“云霄阁”网站先后刊载文学作品近9000部,至案发时尚有作品5334部[8]。1339部相对9000部来说也只占一小部分。至于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盛大与百度之争则更是如此。由50名作家联合署名发布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9]仅百度文库收录的文学类作品文档就有280万份,加上百度贴吧、百度搜索中可能涉及的侵权作品就更不计其数。然而,2010年3月16日,盛大文学在上海正式起诉百度时,所指受盗版侵害严重并参与诉讼的作品只有《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近身保镖》《卡徒》《天王》5部。

可能正因为网络文学侵权规模太过庞大,权利人只有选择其中受盗版侵害严重的少数作品作为诉讼材料。这其中还折射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目前网络文学侵权案件取证困难的现实。

2.4 赔偿金额不高,惩罚力度不够

虽然网络文学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但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赔偿金额往往不高。据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刘春泉律师介绍,国内知识产权案中赔偿金额都不会太高,“几百万的已经是大案子,一般都是几十万元。所以盛大文学说损失10亿,即使去打官司,获得的赔付金额也不会太高。”[10]对于资金雄厚的网络文学集团尚且如此,那么作为个人,力量更加微薄的作者一旦卷入版权纠纷形势就更不容乐观。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作者面对盗版采取妥协退让态度的原因,因为很多情况下,即使打赢了官司,获得的赔偿金额还不够支付律师费,这样做实属无奈。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者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起点中文网诉“云霄阁”盗版侵权案是我国首例因网络盗版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然而,这一刑罚判决却让很多网民始料未及,还引起了不小争议;原因在于我国对盗版的处罚向来比较和缓,“民众对于盗版的憎恶之感也远不如普通的盗窃类犯罪来得深切”[11]。

表2 2005—2010年盛大文学遭遇的侵权分析

3 网络文学维权的未来趋势

由于网络文学侵权具有规模庞大、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特点,权利人在与侵权者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不免遭遇挫折。但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权者在维权活动中积极采用更为有利的方式方法,在对盛大与百度之争(见表3)的梳理过程中,笔者发现,网络文学维权未来将呈现以下趋势。

3.1 由单独维权向集体维权发展

单独维权转向集体维权可以有两方面的理解:其一,由某个作家单独维权转向几个、几十个乃至几百个作家联合维权;其二,由作家独自维权转向由签约的专业文学网站出面维权。由某一作家维权的案例并不多,仅见2009年12月29日开庭的作家棉棉诉谷歌侵权案。众作家联合维权的例子却比比皆是,从早期的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侵权、张抗抗等7作家诉“书生网”侵权,到近期的陆琪等22名作家发布《我们的联合声明》声讨百度淘宝侵权,再到韩寒、郭敬明、贾平凹等50名作家联合署名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作家集体维权的队伍可谓越来越庞大。随着专业文学网站的发展壮大,有越来越多的作家与其签订版权合同,因此,由网络文学集团代替作者作为权利人出面维权也就成了必然趋势,类似案件从表1中即可窥见一斑。

3.2 由一方维权向各界维权发展

现如今的网络文学维权活动已不再是作家或专业文学网站孤军奋战,他们往往集结更多更广泛的力量来壮大自己的实力,一方维权正向各界联合维权的方向发展。在盛大文学与百度文库的斗争中,盛大文学一开始就争取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大力支持,联合指责百度侵权。在盛大文学CEO侯小强连发数条微博炮轰百度之后,又取得众多作家和出版机构的积极响应,各股力量汇聚到一起共同维权。2010年12月9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磨铁图书公司三方共同发布《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2011年3月15日,韩寒、郭敬明、贾平凹等50名作家联合署名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随后,国家版权局也介入此事。此外,就连音乐界也在文学界讨伐百度的影响之下,开始组成维权联盟,声讨百度的网络音乐侵权行为。

3.3 由舆论维权向诉讼维权发展

在这次盛大与百度的纷争之中,舆论发挥的巨大作用显而易见,其中又以网络舆论尤为突出。在盛大文学CEO侯小强高呼“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强烈号召下,《我们的联合声明》《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先后在网上发布。然而笔者认为,在这次网络文学维权中,虽然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视,但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法律的效力。早在2009年12月,盛大文学已决定就百度侵权提起诉讼;2010年3月,法院正式立案。直至该事件的最新进展,百度文库彻查未授权文学类作品文档,从200多万份删减至100多份,虽不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但也是惧于法律的威力。因为百度方面深知,即使将来法院判其适用“避风港”原则,但在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仍不删除作品,则再难逃避法律责任。而且,这起网络文学版权纠纷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大的舆论效应,关键在于双方网络巨头的特殊身份。所以笔者认为,将来网络文学维权,尤其是普通的版权纠纷,还是要向诉讼维权的方向发展,毕竟法律才是最坚实的依靠。

表3 盛大文学与百度文库之争

注:2009年11月百度推出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2009年12月更名为“百度文库”。

4 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从网络文学侵权纠纷呈现的特点来看,目前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堪称猖獗,许多网站都试图通过各种渠道盗版网络文学作品来谋取不义之财,以至于盗版网站泛滥成灾,监管难度极大;倘若权利人将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存在取证困难、侵权行为难以界定、诉讼成本高而赔偿金额不高等现实问题。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困境就在于相关制度和法律存在缺陷,与之相对应,走出困境的对策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

4.1 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控制侵权源头

在盗版网站数量众多、侵权之势猖獗的情况下,通过对一个个侵权案件进行诉讼来保护网络文学版权,其作用不免杯水车薪,况且这种手段也只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必定要从源头控制,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使行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定义,网站备案登记是指网站所有者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所拥有网站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的行为。备案登记资料包括法人的基本情况和网站的基本情况两部分。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即为安装在网站首页(通常在最下方)的“红盾”标识。任何人可以通过点击“红盾”标识来查看该网站的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在线投诉举报[12]。

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存在较大问题。根据规定,网站所有者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备案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只是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根据各界的举报对违反网站备案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利用社会力量共同监管虽然可以减轻备案机关的责任负担,但由此行政部门在该制度中只起到极其微弱的作用,不免遭人诟病。此外,备案登记资料中法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实际就是企业营业执照的内容,也就是说,有备案的网站是早已通过经营资格审查的,从这个角度上看,该制度的行政监管作用不免有点形同虚设。如果说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发动社会力量对网站进行监管,那么该目的也并未达到,因为目前大量网站尚处于未备案的游离状态,其中就包括许多有侵权行为的网站,而能使网民通过“红盾”标识监督举报的网站只占极少数。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控制侵权源头、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的关键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推行该备案制度,提高我国互联网中的网站备案覆盖率,在一定时间内实现所有网站的全面备案,之后一旦发现未备案登记网站或涉及侵权行为网站立即关停。此外,加强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作用和力度,摒弃不告不理的原则,实行主动监管、持续监管。

4.2 修改现行法律,畅通诉讼维权之路

有些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之所以难以界定,就在于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信息存储空间之名利用“避风港规则”打法律的擦边球。业内所谓“避风港规则”即指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且未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某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对同一案件事实,不同法院甚至会有不同认定,原因在于根据现有法律“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难以界定,法院只有参考作品知名度、作家知名度等因素自行定夺。因此,细化和完善“避风港规则”,使“明知或应知”有据可依,是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重中之重。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现行法律规定也较为模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前两者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司法实践证明,权利人所获的赔偿金额往往过低,不足以抵消维权成本。另外,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缺乏统一准确的标准,关于“五十万元最高赔偿额度”是否包含公证费、律师费等诉讼支出规定得也不够详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统一赔偿数额的计算办法,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侵权赔偿最低起点,加大惩罚力度,以提高网络侵权成本达到经济手段的震慑作用。依据美国法律,如果侵权行为被证实有意为之并以谋求商业利益为目的,侵权人可被判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及6年以下监禁,若第二次违反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13]。这一点或许能为我国版权的立法修订提供参考借鉴。

此外,由于网络侵权证据具有无形性、易被篡改等特点,权利人通常又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支持,所以很难寻找、获取、保存侵权证据以便在诉讼时获得赔偿。出于这个原因,一些权利人即使在意识到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损失时,仍然选择放弃法律诉讼[14]。而诉前证据保全公证则是解决这一举证、取证困难的有效措施。所谓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易于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15]。由于我国公证制度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不少弊端和瑕疵,因此完善诉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笔者这里着重强调法律制度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中的作用,绝不是忽略技术保护和道德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改变广大用户认为在网络上即可免费阅读作品的错误观念十分必要,创造出兼顾作者、读者、网站三方利益的商业模式才是网络出版的根本出路。法律制度保护、技术保护、道德保护三者共同发展乃是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最强有力的保证。

注 释

[1]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1-04-05]. 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10/1/18/141029.pdf

[2]因版权纠纷 搜索门户频惹麻烦[EB/OL]. [2011-04-05].http://b2b.toocle.com/detail-4921470.html

[3]《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部分内容曝光[EB/OL]. [2011-04-05].http://www.cloudary.com.cn/News/1012349

[4]张绪旺.盛大文学炮轰百度扰乱数字出版界[EB/OL].[2010-10-27].http://finance.qq.com/a/20101027/002948.html

[5]赵凯,王祥颖.盛大文学的全版权传播战略[J].新闻传播,2010(5):76

[6]杨惠明,王志刚.数字出版企业版权管理策略研究:基于盛大文学的实证考察[J].中州大学学报,2005,27(5):65-67

[7]网络文学盗版流失40亿 盛大诉谷歌求解[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3-05

[8]起点诉云霄阁侵权案开庭审理[EB/OL].[2011-04-05].http://www.hongxiu.com/zhuanti/document/view.asp id=3490

[9]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EB/OL].[2011-04-05].http://www.rongshuxia.com/group/thread thread_id=25404

[10]盛大炮轰百度、谷歌纵容盗版[N].IT时报,2009-12-11(1)

[11]洪文光.网络小说的刑罚保护[J].中国检察官,2010(1):37-38

[12]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及其相关问题探讨:再论工商行政管理进军网络经济[EB/OL].[2011-04-05].http://www.saic.gov.cn/gsld/jgjl/200007/t20000719_56652.html

[13] Leonard D.DuBoff, Christy O.King. Introduction to Copyright [J].Tech Trends,2009,53(5):8-10

[14]Zhilei Tong, Fang Yan, Jie Hao.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 [J].Publishing Research Quarterly,2008,24(1):48-53

[15]网络侵权纠纷取证难 公证程序待完善[EB/OL].[2011-04-05]. http://www.lawtime.cn/info/shangwu/wlqq/

201006051238.html

(收稿日期:20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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