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高智
摘要:输电线路受外力破坏的现像日益严重。文章总结了违章施工、违章建筑物、高杆植物、飘浮物、山火及鸟害等几种外力破坏的形式,并对各种形式的现状及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输电线路;外力破坏;违章施工;电力设施保护
中图分类号:TM75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1-0131-03
电力系统输电线路密集,运行环境复杂,外力破坏造成输电线路跳闸的案例逐年增加,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常见的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主要有违章施工、违章建(构)筑物、高杆植物、飘浮物、山火及鸟害等形式,分析总结各种外力破坏的现状及成因,提出预防及解决的措施,尤为
重要。
一、防止违章施工破坏电力设施
(一)现状及原因分析
输电线路及相关电力设施分布广泛,众多线路(地下电缆)横跨公路、铁路、河流、湖泊和其他建筑物,或与供水、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石油管道等其他设施相邻铺设,时有发生受到工程施工影响或遭受违章施工的损害。违章施工引起输电线路跳闸事故所占比例远大于高杆植物、漂浮物、山火及鸟害等侵害因素。违章施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相邻主体工程施工等是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最大外力破坏行为,直接损坏输电线路设施,导致停电甚至人身伤害等事故。
造成输电线路屡遭违章施工破坏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没有依相关规定规范施工和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忽视输电线路设施安全,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或部分工程建设在开工前,虽然与供电企业协商并确定施工安全措施,但实际施工人员却没有依照约定方案开工,操作又不规范。再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承包单位又再分包,一线作业的工程施工人员不仅没有相应资质,甚至很多是临时聘请的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最终造成挖断、毁坏输电线路设施,导致停电甚至人身伤害等事故。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疏于管理,相互推诿,缺少健全会审制度,也导致输电线路遭受破坏。
(二)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1.规范建立输电线路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档案资料。供电企业首先应保证输电线路存在的合法性,符合建设程序,取得合法、完备的施工、验收及运行手续。其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输电线路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归档,以备有案可查,有据可依,避免产生被动的局面。
2.编制铺设在地下、水底的电缆和其他电力设施分布图,准确地梳理清楚相应区域内电网和相关电力设施分布状况,并将分布图呈送相关部门备案。主动、积极促成电力主管部门与规划、城建等部门在相关审批工作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争取做到建设工程可能危及地下电缆等电力设施时能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审查程序,或由供电企业提供相应安全措施意见,由此减少因工程建设而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主动与有关建设单位沟通、联系,签订防止外力破坏的框架协议,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跟踪建设项目对输电线路造成的影响。
3.主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说明施工范围所涉及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保护区范围,并在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尽可能多的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通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相应安全施工协议书的方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提高风险防患的意识。
4.完善安全警示和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设置制度。作为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发生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否设立安全警示和保护标志的情节是法院认定供电企业是否完全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依据,由此来认定供电企业是否存在一定过错,是否需承担责任。为此,供电企业必须依国家规定对输电设施设立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不仅设立永久性的安全标志,在巡查中发现施工行为的,及时设立临时性的安全标志,明确告知施工方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并予以现场拍照,最大程度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
5.加强输电线路巡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行为。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了解掌握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向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或危害电力设施违章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存在的危害和法律后果,遇对方不同意签收,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方法将发送通知书的行为予以保存。对不听从劝告等违章施工行为,可以通过向安监局、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发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6.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采取现场值守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点,设置现场值守点,全程跟踪施工过程,同时,值守人员须配备测距仪、照相机等设备,对超高的施工机械(如吊机、挖掘机、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如发现施工机械与导线的安全距离较近时,及时制止,让其暂停施工并降低机械高度,以避免发生因安全距离不够发而引发线路短路跳闸的事故,这个措施在500kV沙广甲乙线防外力破坏工程(该线行下方为东莞市虎门镇的滨海大道工程及人防工程大型施工工地)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因违章施工引发的触电事故,树立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意识,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全证据。主动、积极与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通过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记录,询问相关知情人,并尽可能由他们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做好现场拍照,固定现场证据或通过第三方有关部门对证据进行保全。条件许可情况下与肇事者签订《事故现场确认书》,该确认书应当较为全面记载破坏电力设施的发生时间、地点,损坏的项目和程度等,并加盖公章。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及时、合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物证应提取原物,书证应保存原件。
8.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法收集现场证据。
9.为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投保,以降低供电企业遭受外力损失的风险。
二、防止违章建(构)筑物破坏电力设施
(一)现状及原因分析
电力线路走廊占地有其特殊性,目前电力线路建设过程中,明确给予补偿是杆塔地基占地部分,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证。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不断增值,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为了自己利益,在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或输电线路下兴建建(构)筑物屡见不鲜。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大量违章建(构)筑物工作,既有因相对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兴建、使用期间较长,如果没有任何补偿,而要求其拆除的阻力大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因供电企业无行政执法权,而城管、规划、行政执法等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物又没有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拆除或处罚的强制措施,使供电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二)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1.促成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事前共同勘察避免日后隐患。积极促成与城乡建设规划审批部门在相关审批程序上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到规划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审批建设项目时能会同供电企业共同勘察,会签或由供电企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供是否可以建房的意见,消除相应的影响,防止日后产生的安全隐患。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兴建建筑物,不但危及输电线路运行安全,违反电力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也违反了规划、城建等相应规定,理应属于违章建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处罚。供电企业应当充分借助政府力量,积极主动协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及输电线路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拆除等强制措施。
3.书面报请电力主管部门对相应行为人作出处罚或授权供电企业实施中止供电措施。
三、防止高杆植物破坏电力设施
(一)现状及原因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存有不少高杆种植物,部分植物侵入到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导致与高压线的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威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公共安全,消除超高树木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是目前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由于涉及到相关高杆种植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多样化,既有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管辖的城镇绿化植树、公路两侧的树木等,供电企业在处理防止高干植物破坏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业务过程中,常遇到个别山林、土地承包户索要高额补偿,绿化、园林等部门就其管辖范围内的树林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
输电线路设施同社会的生产、科研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并是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国家法律对此作出特殊保护“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然而在由于电力设施与超高树木发生妨碍时,因现阶段还缺乏相应协调和处理机制,相关利益关系人漫天要价和政府管辖的城镇绿化等部门各自为政、怠于履行法律职责,导致因高杆植物破坏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
(二)预防及解决的措施
1.及时签订协议书、安全责任书,促使相对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建、改建等输电线路需给树木所有者补偿时,必须与相对人签订承诺不再在输电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相关协议,预防日后发生纷争。对预见树木长高,潜存危及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情形,争取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消除安全隐患。
2.对于现存的高杆植物破坏输电线路问题,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1)除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不予补偿一切费用外,可以依据兼顾正义和效率,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等原则,考虑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协商解决。(2)供电企业对输电线路设施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实施侵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相对当事人索赔要求高或蛮不讲理时,可以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律师函》,或通过向安监局、电力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发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相关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作出行政惩罚。侵权行为有关证据充分,并可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3)充分考虑绿化、园林等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商,通过允许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种植低矮树种等植物等措施,平衡各方利益,但相关部门应当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3.遇高杆植物破坏输电线路,树立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意识,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全证据。现场自行收集证据主要有拍照、录像、录音等方法。
4.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典型案例,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四、结论
外力破坏的外因和内因千头万绪,只有重视输电线路的防外力破坏工作,加强内部基础数据的建档保存整理,紧密联系相关部门,依靠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和改进防外力破坏工作的经验,才能切实有效降低输电线路外力破坏跳闸次数、减少引发电网事故的次数,提高输电线路运行可靠性,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责任编辑:叶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