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志 李茜
摘要:2011年底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COP17/CMP7)首次强调了“有区别的责任”和“共同的责任”,它标志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开始在法律层面发生变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围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博弈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文章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由来和内涵。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气候谈判原则;后德班时代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1-0113-02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由来
1972年6月5日,第一次国际环保大会——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向全人类宣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这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雏形。
环保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天然便具有“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的双重属性:从责任主体上看,由于温室气体可被看作一种特殊的“污染”,造成污染的责任不同,治理的责任也因此存在差别;从义务主体上看,生态环境天然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世界各国都共同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因此,在此后一系列环保问题的文件中,“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多次被同时提到。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逐渐成为国际谈判中的一项规范用语。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开放签字,《公约》考虑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水平与当前人均排放差异,第四条正式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予以明确、细化。它量化规定了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而但发展中国家没有严格规定应当承担这项义务。
《公约》开篇即宣示,“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具有整体性与外部性,世界各国需要相互沟通和通力合作才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严峻挑战。
同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各种气候变化的法律文件都强调“区别”。根据目前科学界的主流认识,当下的气候变化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其中主 要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工业化过程中造成的。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在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 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二、我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在我国参加的数次气候谈判,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与媒体访谈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都是一个高频词,这条原则一直是我国参与气候谈判的基础。那么,我国在气候变化中的责任是什么?又为何会与别国“有区别”?我国又如何承担与自己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呢?
(一)中国的气候责任
按国际能源署(IEA)最新的统计数据,从年排放量上看,自2005年开始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碳排放量大国,排放量达72亿吨,占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9.12%。比第二名的美国多了2亿吨,美国排放量为70亿吨,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8.44%。而整个欧盟为53亿吨,占比13.37%,俄罗斯排放量在20亿吨以下,占比小于5%。2005年以后,中国仍然一直使用单位GDP碳排放作为衡量碳排放效果的指标,虽然按中国的统计数据单位GDP能耗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由于中国的GDP每年都在以10%左右速度增长,由此推算,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实是在不断飙升的,截止2010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达到了全球总量的22%以上,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
(二)中国坚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必须要执行
气候变化是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所必须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于2005年生效的《公约》之《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将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更加明确和具体化。清洁发展机制是《议定书》所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它是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基于项目合作的减排机制,它允许缔约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缔约的发展中国家境内实施的低碳项目以实现自己的减排承诺。CDM有两个目的:一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二是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CDM机制下最大的碳减排量转让国,据联合国EB网站统计,截至2012年1月9日,中国共有1771个CDM项目在EB组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占全部注册项目总数的46.90%;预计减排二氧化碳当量共计358,390, 530吨,占全部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90%。
CDM机制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能产生并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京都议定书》将CDM项目能否对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作为CDM机制评估项目的重要原则和前提;第二,EB及公约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各种详细规章制度,能有效确保CDM机制可以帮助东道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第三,是否促进了可持续发展是CDM项目指定审查机构审核项目的重要关注点之一;其次,中国政府为保障CDM项目的积极开展,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管理办法,规定了CDM项目开发的优先领域,显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间接调整了产业结构,这也促进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用于支持和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将在2012年迎来第一承诺期到期,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彻底抛弃《京都议定书》,仅承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中国等则强调,《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石,延续《京都议定书》是气候谈判的优先任务。
三、后德班时代
尽管德班会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继续《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在2019年之后开始承担全球减排责任的压力更大。可以想象,届时的谈判虽然“共同的责任”犹在,但“区别的责任”必将淡化。
即将于明年开始的全球减排谈判注定会异常艰难,德班会议未能全部完成的“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将继续,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仍需继续落实,各方在有关2020年后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上还需要做更多工作。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方面,我们要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和立场协调,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共同责任”框架下,争取更大的“区别空间”。另一方面,我们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从现在开始就要切实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等基础能力建设,从最基础的数据开始,做好减排能力、潜力及减排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与评估,准确判断自己在2021年之后的减排方位,既努力承担责任,也坚持量力而行,做出符合自身发展阶段的减排行动。
(责任编辑: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