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出台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日
实施时间:2012年5月1日
涉及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等
政策摘要:一、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二、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实施时间:2012年1月1日
涉及范围: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及劳动者个人
政策摘要:一、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二、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实施时间:2012年1月1日
涉及范围:卷烟批发企业、卷烟生产企业、卷烟包装生产企业等
政策摘要:一、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三、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四、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