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

2012-04-29 00:44韩春光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弱势残疾人困难

韩春光

近年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女大学生、残疾人等高校毕业生群体就业问题日益得到人们关注,国家也发布了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等项政策规定,从社会就业帮扶、就业援助和就业保障方面采取措施,努力帮助他们顺利就业,摆脱就业困境。

学者李文长在《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权益研究》中指出:“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谋求发展的需要正在逐步提升,这是他们获得社会竞争能力和实现自我发展的最佳途径”。而弱势群体顺利就业则是高等教育政策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是高等教育现代化水平的标志,对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如何有效保障与实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这方面的文献研究,主要根据调查数据,侧重于对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实证分析,多为弱势大学生群体就业现状、就业困境整体性和群体本身的研究,缺乏对弱势大学生群体就业权益保障政策的分析,本文将对此展开探讨。

弱势大学生群体与就业权益

李文长认为:“在教育理论和实践领域弱势群体也普遍存在,一般习惯于从人群差异的角度观察弱势群体,例如农村人口相对于城市居民,残疾人相对于正常健全人,女性相对于男性,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族等。”对于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定义,杨在华在《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难现状及对策分析》中认为,大学生弱势群体是指在高校中由于性别、经济贫困、生理残疾、心理障碍、竞争失败等原因而处于不利境地,并且出现了学习、生活、就业困难等问题的大学生群体,如女大学生、贫困生、残疾生、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容貌不佳的“丑生”等。李伯枫等学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除了以上群体外,还包括生理弱势的大学生;冷门专业的大学生;学校名气不高的大学生。而国家发布的就业政策文件中这一群体主要包括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女大学生、残疾人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

现代高等教育政策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就是保障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利,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他们在教育中面临着家庭经济、个人健康等非智力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就业是他们改变现状、谋求发展,参与竞争的有效途径。弱势大学生群体就业的实现状况是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过程中,不能保障这部分人的就业,就会使大众化成为一句空话。此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全面保障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各项公共权益,加强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统筹协调,重视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权益方面提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实践中,人力资源总是相对有限的,弱势人群在就业市场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引导。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近几年发布实施了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保障的有关政策,如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关于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中,指出了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女大学生、残疾人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保护,强调对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并将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列为优先推荐对象,予以优先安排,落实有关政策并共同做好专项就业帮扶活动。

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就业观和就业困境

弱势大学生群体在就业中除表现自卑、焦虑、攀比和嫉妒等心理障碍外,还有许多不合理的就业观影响其顺利就业,主要表现有:对“自我”的不合理观念,例如“我身体不行,我不知道自己将来能干什么,我真没用”。这种自我否定的心态会造成求职中的犹豫、软弱;对“职业”的不合理观念,例如“这个行业不适合我的性别”“女生怎么能适应职业生涯发展”;对就业的不合理观念,例如“家庭贫困绝对不会有好工作,有工作就做吧”,过于随意地选择职业,往往会空耗精力,不利于在行业中提高自己,延误职业发展。这些不合理观念禁锢了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头脑,无形中就把自己的职业选择范围大大地缩小了,成为造成目前弱势大学生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

就业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存在与出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和制度结构相关。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就业制度,给就业弱势大学生群体带来了就业困境。首先是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由于扩招速度过快,大学毕业生人数猛增,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大学生弱势群体的素质缺陷被放大,一些地方普通高校、普通专业、能力较弱的毕业生在双向选择的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女大学生和残疾人毕业生这部分人逐渐成为非正规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其次是劳动力供需结构失衡。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在利益推动下,利用就业选择权利不对称与就业信息的不对称,增大女性、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失业数量以及就业问题的复杂性。

弱势大学生群体就业权益保障政策分析

我国弱势大学生群体就业面临诸多困境,改善其就业状况,促进其就业数量和提升其就业质量十分必要。当前,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倾斜政策和措施,促进他们积极就业。

1.提供就业岗位补贴的政策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家庭毕业生发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等政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采取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贷款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2.鼓励开发岗位,优先录用的政策

各级工会发挥组织体系健全的优势,充分运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劳模企业、社会爱心企业及政府公益性岗位等资源,加强与高新技术园区、创业园区的沟通协调,鼓励吸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还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项目中,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困难毕业生,要落实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以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等有关工作,并将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列为优先推荐对象,予以优先安排。

3.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力的政策

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还有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企业的优势,密切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向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向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并帮助他们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作者单位: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研究室)

[责任编辑:常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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