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方式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探讨

2012-04-29 02:19杨芳
经济师 2012年11期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基金融资

杨芳

摘要: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不大,人员较少,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筹资渠道单一,融资风险大,筹资成本高,融资绩效差,已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研究中小微企业如何根据国外私募基金的经验,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这一特点,来解决融资困难这一问题。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融资 有限合伙 基金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247-02

一、中小微企业设立采用的形式及遇到的困境

日前中小微企业股权设计主要采用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个体经营户形式,一般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不大,人员较少,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与大型企业相比,由于单个中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虽然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63%以上,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微企业贷款比率不到30%,融资相对比较困难。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筹资渠道单一,融资风险大,筹资成本高,融资绩效差,已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小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因素分析

(一)小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内因

1.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经营风险高。中小微企业仍然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中小微企业负债水平整体偏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过高。中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短暂和经营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抑制了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

2.中小微企业的规模和信用水平低下,制约其融资能力。一般而言,企业融资要具备“5C”,即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经营环境,而目前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的甚至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大大降低了自身的信用度,严重削弱了其融资能力。

3.缺少可供担保抵押的财产,融资成本高。由于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抵押的偏好,一般不愿接受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产抵押。而中小微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固定资产比例小,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中小微企业在寻求担保机构担保时,由于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只对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而不对设备投资等长期性的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另外,由于担保公司在自负盈亏的经营情况下往往提高担保条件,无形中限制了中小微企业资金的融通,或者通过繁杂的担保手续,高昂的担保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影响了融资效率。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外因

1.金融机构体系的缺陷。我国四大国有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在存款、贷款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在银行贷款的市场份额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70%以上。四大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又不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2.资本市场的缺陷。从直接融资渠道上来看,主要有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两种方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发育不完善且迟缓,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所占比重较小。

从发行债券融资的情况看,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筹资的要求十分严格,目前只有少数经营状况好、经济效益佳、信誉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能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股票市场上,虽然创建了中小企业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但截至2010年1月中小板上市公司共有346家,对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来说上市融资门槛仍然很高。据统计。中小微企业股票融资仅占国内融资总量的1%左右,中小微企业主要的筹资方式还是银行借款。

3.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是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有关小型中小微企业的法律,导致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微企业在法律和权利上的不平等。在我国,目前还是大企业受到政府更多的重视和政策方面倾斜,中小微企业得不到资金上的便利和优惠。

三、用有限合伙制基金方法解决小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中国有限合伙制基金有什么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

其特点如下表:

1.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通过以上的几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确实是存在很多的优待,尤其是在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时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而不是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转让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出资而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人,不管是谁来享有这些转让份额的所有权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都是无所谓的;另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资,并且是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等。

2.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 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3.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对一些已经有优良业绩记录的投资人来说,合伙制是个不错的选择。另外也可以考虑先建立公司型,在运作一定程度后,双方建立了足够信任关系,再更改为合伙制也未尝不可。

(二)中小微企业用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方法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外私募基金的经验,可以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这一特点,来解决融资困难这一问题。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资金游离于股市、楼市等领域,但目前股市、楼市形势不明朗,投资效果不佳,投资于实业,存在投资者对业态不熟等问题,很难把握投资方向与投资效益,这些闲散资金急于寻找出路,以获取相应的回报。

采用有限合伙制,让这些手头握于大量的闲散资金的投资者,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把合伙企业委托专业人才(GP)进行管理,同时享受分红。

上述融资方式,目前中小微企业还没有普通采用,如果合伙企业把经营目标定为品牌、客源及服务标准的制定上,通过管理费及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其余80%收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LP),可能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这一问题的有效途经。

参考文献:

1.王月华,马海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

2.浅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考试吧(Exam8.com)

3.趙锡军.开拓银行之外的融资渠道.

4.盛松成.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状况不断改善.

2.李亮.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分析与探讨.2011

6.杜晓山.开发“草根金融”服务“草根经济”.

7.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与对策.http://www.qg68.cn/news/detail/21989_5.html

8.李新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因、外因及对策.上海金融,2010(6)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作者单位: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 31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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