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用实地研究和调查研究方法,对贵州山区新农村建设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合作行为现状与原因,提出加快合作组织建设、完善项目管理等措施,以探寻政府、企业和农户个人等利益相关方多方共赢的合作形式,进而促进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合作;龙头企业;农户;政策效应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2.01.019
Analysis of Policy Supporting Effect and Optimizing Cooperative Behavior Between Enterprise and the Farmer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A Case Study of W Village in Guizhou Province
DONG Jing-kui
(Guizhou Institute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Guiyang,Guizhou 550006,China)
Abstract: The field research and survey research methods were used to study leading enterprises and farmers cooperative behavior in Guizhou mountainous area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analyz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ause of cooperative behavior, put forward measures to speed up th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project management. A win-win way was explored among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farmers and stakeholders to promote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Key words: cooperation;leading enterprise;farmers;policy effect
近年农民合作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对农业产业化中农民合作行为、农户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研究成果更是汗牛充栋。然而,迄今为止,对农村如何发展有效的组织形式依然难有定论,农业产业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求研究较少。从家庭承包的双层经营到“龙头企业+农户”,再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形式,农业生产效率有了提高,但对我国农业生产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制约下,在政府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和“三化同步”背景下,还需要找到适合当地的有效的农业生产诸要素的组合形式,并探寻政府、企业和农户个人等利益相关方多方共赢的合作形式,进而促进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业产业化一度被认为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中国农业突破制度、技术和市场等约束的现实选择,在实践中多推崇“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及后来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但这两种模式并非尽善尽美。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盟管理,以提高合作绩效,提高农户经营独立性,用农业合作组织来制衡企业的垄断地位[1-4]。杜吟棠指出了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市场及管理优势,可以有效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但是与合作社相比,“公司+农户”模式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缺乏与农民利益的紧密结合,可作为一种竞争性制度安排与“合作社+农户”模式并存。刘宁杰[5]认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变迁效率,可以引入外生变量(政策法规)和内生变量(中介组织),实施动态的组织变迁。万俊毅等[6]认为信任、互惠、有效沟通、声誉机制和赋予合同执行的灵活性等关系治理方式能够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长期合作,提高履约率。
郭晓鸣等[7]认为,中国农业产业化中主要有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3种模式。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农业产业化模式呈现出由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向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和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逐次演化的路径。
当前对公司与农户合作利益机制、如何发展合作组织等研究较多,引入政策变量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对政府、企业和农户合作关系微观研究尚少。笔者以西部山区为例,分析在政府政策支持情况下企业与农户的有效合作机制,探索如何促进这类合作行为有效运行。在我国西部山区,农民合作与合同意识弱、龙头企业实力小、合作经济组织发育迟缓的情况下,政府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以及当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8—2011年笔者实地参加贵州山区W村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深入思考了政府支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之间、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对近年W村农户与企业合作行为及其结果的解构,思索农民合作组织筹建与缓慢发展、合作行为从无到有,其间波折或许代表了农民合作组织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行为规律,对利益相关方合作行为的跟踪研究、对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反思有利于为今后建立有效政策扶持和多方合作机制提供借鉴。
1W村农户与企业微观合作行为的实证分析
1.1W村企业与农户合作现状
全村总面积4.9 hm2,辖10个村民组,1 859人;现有劳动力1 152人,人均耕地887 m2,是典型的无矿产资源及无工业企业支撑的纯农业村。该村村民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其次是在县城或外地务工。作为全省首批新农村建设试点村,W村受到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市场经济的深入,该村畜牧养殖业也逐步向规模化演进,出现了集中趋势,小农户养猪利润日益减少,养殖户数量也在减少。为推动当地新农村建设,政府畜牧部门支持30余万资金用于扶持养殖业,鉴于以前类似项目是政府部门直接对接农户,对项目的实施监督无力、技术支持不便,部分养殖户出现失败。这次由当地养殖企业带头、科研部门支持成立了养殖合作社,项目资金直接下拨给合作社,主要用于为农户建设圈舍、发展规模化养殖,对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予以一定补助,支持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试图通过发展合作社这一新的产业化组织更好地促进畜牧产业发展、发挥政策支持效应。
1.2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开始实施时进展缓慢,主要原因是企业掌握合作社扶持资金希望把资金用于其自身建设,后在村委坚持下,同意农户建设圈舍,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部分资金与农户共同发展养殖,承诺农户每头猪至少有80元的保底收入,如果市场价格高,企业扣除投入的饲料、仔猪、医药等成本后所得全部归农户。农户自筹部分资金、物资和劳动力修建圈舍。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圈舍修建规范,首批猪养殖顺利进行,农户收入获得了保障,企业通过提供饲料、技术和开展销售业务获得收入,政府资金在利益相关方的监督下使用效率有了提高,养殖小区初步显现。虽然项目相关方合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接下来养殖投入品价格上涨(主要是玉米价格偏高),产品预期市场价格低,农户不愿继续养殖;企业也不想继续为农户养殖垫付全部各类投入品(饲料、仔猪)资金,双方合作意愿降低,合作处于困境之中。
2对企业与农户合作行为的解释
2.1合作行为解释理论
机制设计理论主要讨论问题是:为实现既定的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并如何设计一个经济机制,使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个体利益和机制设计者的集体目标相一致。设计有效的经济机制要求:资源有效配置、信息有效和激励兼容。资源有效配置通常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有效利用信息要求机制运行需要尽可能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要求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8]。
有效的经济机制要对利益相关方均发挥激励作用,需要遵循两个原则:(1)代理人参与工作所得的净收益必须不低于不工作时的收益;(2)代理人让委托人最满意的努力程度,也是给他自己(代理人)带来最大净收益的努力程度,即激励相容约束[9]。
威廉姆森认为,出现以下4方面即机会主义、不确定性、小数目条件、专用性资产,会使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到使它失效的程度。在企业与农户的合作行为(合作养殖、实施政府项目)中,由于参与方的企业和农户都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养殖生产过程中有不确定性(市场风险和生产风险),因合作社实力弱小,农户对企业在资金、技术和市场上过于依赖,企业几乎处于垄断地位,政府资金支持需要农民身份,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具有沉没成本性质,这些导致政府支持资金、农户养殖投入等资源不能够按照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10]。
2.2对企业与农户合作行为的解释
在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相关经济支持(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对具体行为主体有不同影响,这些不同利益主体间(个人和组织)协作机制、分配机制如何运行,需要以有效机制实现项目相关方的目标,即实现政府目标的社会利益、农户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最优化。
2.2.1项目实施对资源配置的影响项目资金实现了在不同农户间的有效配置。一直以来政府资金如何精确瞄准需要扶持的农户都是一个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研究认为,在适当的公共商品成本分担方式下,尽管不是信息有效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能够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的。在政府项目资金配置上,可以要求项目实施方配套提供部分资金,这样能够使项目实施方更有效利用资金。资金在不同农户间分配时,要求农户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贴,解决了农户擅自虚报自己的规模以牟取国家资金支持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农户圈舍修建中要求农户配套一定比例资金,并组织其它农户一起参与测量,根据各农户圈舍实际面积进行补助,促进了项目资金在不同农户间的有效配置[8]。
从实施效果来看,项目支持对合作社发展、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和当地养殖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政策支持的是合作组织,容易诱使龙头企业等非农户发起筹建的合作组织以谋求国家政策支持,在合作组织管理水平低、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降低了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2.2.2合作过程中的信息成本分析政府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中存在信息交流成本高的现象。从企业与农户合作来看,合作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对合作社支持政策、国家项目支持、项目运作了解较多,而农户信息少,农户在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诱使企业在项目实施中侵害农户利益,为自己谋取更多私利。合作过程中主要投入品仔猪和饲料价格虽然经由合作社(全部社员参与)与企业协商确定,但是按企业自己提出的生产成本核算,具体成本信息不透明,社员(农户)基本上是被动接受,导致社员对原材料成本价格颇有微词。
从项目出资方与项目实施方来看,项目出资方比项目实施方信息少,如果由出资方下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可能会诱使实施方做有利于其的事情,甚至导致项目涉及的农户(不掌握项目信息)在项目实施中获益低;出资方事情多,难以及时获取项目进度消息,不利于项目实施验收的客观评价。
2.2.3合作过程中的激励情况分析激励兼容要求制度(机制)使参与方在自利基础上,自利性行为主体的个体目标和国家的社会目标一致。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除了对微观经济主体获取一定经济收益目标,还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如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示范带动作用等。项目各参与方集体利益最大化不是项目参与方的根本目标,参与方行为准则是个体理性而不是集体理性。项目实施方合作社、企业(企业主导成立的合作社当前较多的获得了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或个人(乡村能人主导成立的合作社也容易获得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会更多考虑其个体利益,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政策容易诱使上述主体(企业、个人)借合作社名义获取个人利益。从基层村委会来看,由于当地村委会一般缺乏可靠的收入来源,一般经济实力较弱,政府项目支持在当地实施虽是村委会为民办实事的机会和契机,但使用不当也容易诱发村委会个别成员的自利动机,影响项目实施效果。合作社扶持项目一般以立项始,终于项目验收,具有一次静态博弈的特点,项目参与方(企业、农户等部门)为了暂时的集体目标(项目验收通过),而采取一致行动,不利于项目实施的效果延续和可持续发展。
3提高政策支持效应、优化企业与农户合作行为的对策建议
农户与企业的合作完善过程,是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农户更好地组织生产、开发市场、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也是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圈舍发挥最大效应的过程。透过农户与企业合作行为的表象,实质是政策效应、农民组织化、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等一系列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统筹开展相关工作,才能获得最大效果。
3.1提高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信息透明度
项目立项时,立项方(政府)加强对项目实施方信息甄别,对下级政府部门申报项目的,对项目合同细化、加强动态检查监督。对合作组织申报项目的,要求合作组织要有一定年限、既往成绩、在工商税务部门定期申报经营业绩等;项目不仅要产生有形的项目效果,更要注重组织管理水平、机构健全的提高。构建项目申报一定的竞争环境,促进项目申报方更多更真实显示其信息。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和验收中定期收集项目信息,提高政策支持效果。针对政策支持力度小,可以试点相同地点、同类主体相关项目的持续支持,实行立项方与实施方重复博弈,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
3.2设置合理的项目配套支持方法,要求项目受益方分担项目部分成本
在适当的公共商品成本分担方式下,这样一种经济机制尽管不是信息有效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能够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的[8]。政府以项目(资金、物资等)支持合作社发展时,需要项目受益方(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等)分担一定成本,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体为可要求项目先实施后补助,达到一定目标要求才予资助。由于集体利益最大化不是项目参与方的根本目标,参与方行为准则是个体理性而不是集体理性,可以签订有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限制参与方不利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损害立项方目标的行为给予处罚,如收回项目资金等。利用当地道德、习俗和社会舆论力量等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控制等。
3.3充分发挥农民自组织作用
组织作为一个系统,其有序结构或有序结构的形成过程主要依靠内部指令。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是长期的,非一日之功。西部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借鉴其它地方合作组织成功经验,从一开始着力于合作组织运作的科学规范的制度安排,依靠组织自身作用形成发展的战略规划,开展产业化经营,不能单纯追求组织数量的盲目增长。同时加强对组织负责人(理事会决策者)的监督,避免政策支持被误用。
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产业化经营时会做出理性选择。如在修建圈舍时,农户(社员)互通信息,自发联系建筑材料,自觉投资投劳开始修建,促进了圈舍的按时按质完成和项目推进。合作社在掌握市场信息和供求规律的基础上,能够协调社员生产和稳定市场价格,而不是如“公司+农户”模式中,放大市场信息。
扩大合作组织经营范围。我国目前的合作经济主要集中于农业产中(生产环节)、产后(销售环节)合作较多,农产品加工环节合作少,目前在西部广大地区以生产环节合作居多,合作组织经营范围有限、经营能力较低,盈利能力弱。作为当前政府主导或企业带动的合作组织,不可避免地倾向于符合政府意图或企业利益为主,农民自发的合作组织因种种缺陷致使其经营范围有限。能否围绕农业生产或农村社区需要,使合作组织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农资流通及其它新农村建设活动,增加农民合作组织利润来源,促进组织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雪萍.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的联盟绩效理论与实证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0(10):212-214.
[2]苑鹏.对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讨——以北京圣泽林梨专业合作社为例[J].管理世界,2008(7):62-69.
[3]罗必良,刘成香,吴小立.资产专用性、专业化生产与农户的市场风险[J].农业经济问题,2008(7):10-15.
[4]杜吟棠.“公司+农户”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与局限性[J].中国农村观察,2002(1):30-38.
[5]刘宁杰.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契约式研究[J].调研世界,2009(2):24-26.
[6]万俊毅,彭斯曼,陈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治理:交易成本视角[J].农村经济,2009(4):25-28.
[7] 郭晓鸣,廖祖君,付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7(4):40-47.
[8] 利奥尼德·赫维茨,斯坦利·瑞特.经济机制设计[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9]田国强.经济机制理论:信息效率与激励机制设计[J].经济学,2003,2(2):271-308.
[10]黄家明,方卫东.交易费用理论: 从科斯到威廉姆森[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1):33-36.
收稿日期:2011-12-09;修订日期:2012-01-12
基金项目:贵州省科技厅项目(黔科合农字[2011]5041 号;黔科合体R字[2011](2002)号);科技部项目(2008GA20014;2010GA20009)
作者简介:董景奎(1977-),男,安徽宿州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与农村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