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田勘
在食品安全成为全民焦虑的时代,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者有惩罚性的赔偿、吊销商家执照、永远取缔从业资格等,这属于民法的范畴,事关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现在,新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食品安全罪名和量刑,这属于刑法的范畴。如今,根据这些法律审判了一些案件。可以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来了解和预测中国的食品安全,从而为公众遭遇伪劣食品后如何应对提供一些思路。
案件一:“黑心烤鸭”案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媒体陆续曝光“北京黑心烤鸭”。所谓黑心烤鸭是一种假冒北京烤鸭的产品,外包装与一般北京烤鸭的包装无异,内部食品实际上是一些病死的鸡肉或者碎鸡鸭肉、骨头、鸭架子等。而且,由于病死鸡肉有异味,假造者在生产加工时放入大量的香辛料掩盖异味。这些产品在包装上冠以“全聚德”、“万胜德”“全居德”“仝聚德”“金聚德”等品牌,在北京市前门大栅栏、北京西站、西单等地方出售。
一袋塑封包装的黑心烤鸭批发价格仅3元左右,却以20元〜30元的价格售给公众。而且,在这些产品的包装上还有欺骗性说明,注明烤鸭“总重量1000克”,实际上产品净重不到500克,里面的甜面酱2袋各250克,就成为总重量1000克了。
北京东城法院查明,孔令叶与苑继昌合谋,由苑继昌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再由孔令叶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志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海淀区羊坊店等地。
北京西城法院也审理查明,2010年5月起,江西余干县的王国华从他人处购得大量无标签真空包装半透明烤鸭,在没有食品生产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将“内包鸭”包装成“全聚德”等品牌的烤鸭,并随意打印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
案件判罚:
北京市法院受理了同类的几起案件,并于2011年11月8日在北京东城和西城法院判决,多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元。
判罚依据:
对于黑心烤鸭案,北京高等法院表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首次受理该类食品安全案件。而做出判决的法官也表示,对涉案人量刑适当,并体现了对食品违法者的严惩力度。
那么,严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这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二:“染色馒头”案
如果说北京的黑心烤鸭案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惩和量刑有据,以及树立了一种判刑案例,那么,另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判罚依据和结果就体现了一些差异,例如,上海的“染色馒头”案件。
案情回顾: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伙同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规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本市一些连锁的超市卖场。从2010年10月1日至案发的2011年4月11日间,共销售“问题馒头”27万余包,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按照每包4个计算,销售数量超过百万个。
案件判罚:
上海宝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叶维禄、徐剑明和谢维铣提起公诉。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染色馒头”案进行审判,认定叶维禄等3人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有期徒刑9年到5年,并处罚金65万到20万元人民币不等。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判罚依据:
显然,上海对“染色馒头”的判罚更为严厉,其依据并非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对涉案者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对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染色馒头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判案,而且对主犯判了9年,显得更为严厉。上海的判案不仅有依据,而且考虑了该案的数量和社会影响,因为销售的染色馒头在超市等地有案可查,数量超过百万个,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而北京的黑心烤鸭案之所以判罚较轻,除了所依据的法条不同外,还由于案件调查中的一些证据难以弄清。调查人员只在不同销售者的房屋内分别发现了最多900余只假冒全聚德烤鸭和700余只假冒品牌的烤鸭。至于他们已经销售了多少,无从查实。
案件三: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
2011年6月9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重刑,其中一名主犯高艳军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高艳军与前夫王平利从2005年起,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惠安里的家中加工生猪小肠等猪下水。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便于销售,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然后利用流动摊位,每天早晨在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大棚北门口处进行销售。另外两名被告人杨铁刚和妻子毕凤英用相同的方法与手段,在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刘家窝铺村的家中对生猪下水进行加工后,在距离高艳军、王平利的摊位不远处批发、零售相同的熟食制品。
2010年4月5日8时许,被害人孙某、吴某来到王平利家的摊位前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并到附近的“平价小炒”(小饭馆)将其加工食用。8时40分许,孙某和吴某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经确诊,二人均为食物中毒。13时30分,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经检验,孙某系因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死亡。案发后,高艳军、王平利、杨铁刚和毕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判罚:
法院审理认定,高艳军、杨铁刚、王平利、毕凤英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高艳军、杨铁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平利、毕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分别判处高艳军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铁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平利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毕凤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4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判罚依据: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非最重,最重的处罚是处以死刑,这一点也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但是,迄今在中国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其中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就是“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罪名成立,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迄今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最重的处罚。案件三即是接近死刑的判罚。
案件四:染色瘦肉馅案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遭遇假冒伪劣商品和食品,不少人怕麻烦,选择了忍气吞声,也有一些消费者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但是,如何维权也是一个难题。最近,北京的一个事例就引人关注。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21日,北京市民胡先生在华联精品超市(BHG)三里屯店,购买了一盒瘦肉馅。回家做丸子汤时发现,整锅汤以及丸子都变成红色,他怀疑瘦肉馅里被添加了染色剂,使生肉看起来更鲜嫩。10月22日该超市相关负责人承认,员工违规在瘦肉馅里添加了日落黄,超市经理提出以“假一罚十”来赔偿胡先生,后者拒绝接受。
日落黄是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其只限于调制乳、面糊、谷类和淀粉类甜品、糕点、饮料等,不允许添加到生、鲜肉以及熟肉制品中。因此,把日落黄添加到瘦肉馅中是违规使用添加剂。
如何维权:
胡先生买了违规添加日落黄的肉馅,他有几种选择来维权。
一是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最直接的就是按假一罚十的条款来索赔。但是,这一选项已被胡先生否定。
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来维权。这两个法规的处罚规定是,对于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在具体做法上,首先胡先生要取证,有了证据后,要选择是自诉还是由行政管理机构来处罚。
自诉就是,可以自己或聘请律师按上述法律条文向当地法院起诉销售违规食品的超市和法人。但是,这种做法会耗费个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那么,胡先生可以选择向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来维权。也就是向工商和卫生管理部门投诉,然后由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在获得足够的证据后,由工商管理部门和卫生执法部门依法对超市和法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
三是,胡先生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起诉超市。这也涉及公诉和自诉的问题。公诉就是胡先生先向工商和卫生管理部门报案,由后者取证。如果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超市的造假食品数量较大,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之后,可以向公安和检察部门报案,由后者提请公诉。
不过,法律专业人员认为,在依据刑法进行维权时,最好按最低法定刑即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作为划分标准。凡是可能判处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凡是可能判处3年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并报检察院提起公诉。
编后语:食品安全环境堪忧,食品安全维权任重道远。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食品安全就一定会迎来朗朗乾坤。
责任编辑/邹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