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规则说与德沃金的批判

2012-04-29 22:40胥桂君
2012年10期
关键词:哈特规则原则

胥桂君

摘要:德沃金与哈特论战是由法学教授德沃金60年代中期对支配英美法理学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发起全面攻击引起的。本文以法律规则说为核心,分析并说明德沃金与哈特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观点。

关键词::哈特;德沃金;规则;原则

一、背景

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一直处于一系列国内外激化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社会矛盾的困扰之中。面对这样的困境德沃金开始对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思考和批判,来重新建构司法体系,解决新的问题。

二、哈特的规则说

(一)第一性法律规则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人们被要求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而且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哈特将社会规则中的义务做了这样的陈述我们所说义务的正常背景或适当语境是使一定类型的行为成为标准的规则,义务的特殊作用是将某个人的情况界定在一个规则之内。

义务性规则就有了三个特征以区别于生活中的规则。第一义务性规则与纯粹的习惯不同,义务性规则更多的被明确的苛以物质上的裁决我们将之称为初级的法律形式。第二义务性规则是维护社会生活的需要,是因为人们确信对于维护社会或生活的某种价值极高的特征是必须的。第三义务意味着克己和牺牲,人们普遍认为,这些规则所要求的行为虽然有益于他人,却与附有该义务的人希望去做的时期相冲突。

(二)第二性规则

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第一性规则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哈特提出了针对这三种缺陷的三种补救措施即第二性规则。他们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其中最核心的是承认规则。

所谓承认规则是通过权威性规则来确认第一性规则的规则。承认规则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不同的承认规则之间效力也不同。即通常是习惯或判例从属于制定法,但其因承认规则的认可也具有独立的地位,而制定法是法律“最优越的渊源”,这样统一起来便形成了法律制度。第二承认规则的内在陈述和外在陈述,法庭或其他机关在确认该制度中的特殊规则时,法官本人就接受这种承认规则,对未明确说明的承认规则的使用具有内在观点的特征。相对的对于本身并不接受这样的规则只是用旁观者的眼光进行描述,他们的表达形式就称为外在陈述。第三承认规则是最终的规则,承认规则因其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在一个重要意义上说承认规则是一个最终的规则。

三、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对哈特的批判

(一)规则、原则和政策

1.规则和原则逻辑上的区别。规则和原则的不同处在于它们所作的指示的特点。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一个规则只有尽可能的涵盖最多的例外,这个规则的表述就越准确适用的范围也越广。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并不强调一定要涵盖所有的例外,只是作为考虑如何判决的一条法律依据,如果这个原则分量够重没有比这更强的理由,这个原则就是决定性的。

其次原则和规则的深度不同,原则具有规则所没有的分量和重要性的深度。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冲突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但是这些原则都是可以并存的,但是规则不是如此,在两条规则相抵触的时候只能一条规则取代另外一条规则,如果出现了冲突就会优先适用更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最新制定的、更具体的规则等。

2.原则对法律裁决起作用的方式。原则对法律裁决起作用可以从两种方式来分析,第一是以对待法律规则的方式对待法律原则,即某些原则作为法律是有拘束力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中法律包括了规则和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要同时遵循原则和规则。第二是否认原则能够像规则那样具有约束力,法官可以选择越出应该使用的规则之外适用原则,也就是说法官使原则具有了约束力应用于判决中。

(二)对承认规则的批判

1.承认规则不适用于原则

德沃金认为哈特之所以认为法律规则大多数有效是因为他们是某个权威机构发布的,它们中有一些是由立法部门以制定成文法的方式创制的,一些是由法官通过判例来创制的。然而对于原则来说并不来源于成文法或法官的判例而是源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力形成的一种职业和公共正当意识。那么承认规则似乎就没有起到认可的作用,不被认可那就不能成为法律适用于判决,然而在众多的案件中却还用了原则。

2.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

哈特认为一条基本规则不仅可以标示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是法律,而且也可以标示习惯法为法律。因为某些习惯在法院予以承认之前就被当作法律。德沃金认为哈特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将检验标准看做社会是否把习惯实践看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那这种习惯就是第一性规则,那么承认规则的意义就降低了,就变成了只要是社会被接受有约束力就是法律。同时德沃金认为原则也不能成为承认规则,因为原则永远是动态的无法穷尽的,那么承认规则依旧是不确定的,所以他提出了要彻底抛弃承认规则,认为如果把原则看做法律,就必须否定实证主义的第一纲领,即通过一条以基本规则形式出现的某种检验标准,把一个社会的法律同其他的社会规范区别开来。

四、结语

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给我们对规则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一次新的思考,我认为对于原则与规则的问题德沃金的原则论更有说服力,就像比例原则并非来自于我们的习惯而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结论。但是德沃金对承认规则的批判有偏颇之处,哈特认为的承认规则,是在整个社会制度中最高的法律渊源,就比如宪法,法律原则也是在国家宪法之下的,如果它符合宪法要求那就可以被认可被适用。当然他们二人在不断的论战中也在不断修正完整自己的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去学习去思考。(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11级法律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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